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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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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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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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政府在土地经营中的主导地位以及现行制度环境的弱约束机制为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提供了客观条件。因此,首先要约束地方政府权力,规范政府管制权运行;其次要强化土地督察制度,加强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对土地财政行为的管控;最后要完善地方监督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

一 规范政府管制权,强化地方政府权力约束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实际拥有土地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农地非农开发管制、价格管制以及土地征收等管制权力,是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的制度基础。在经济和政治激励下,为了追逐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地方政府往往存在过度使用管制权的现象,导致我国的土地市场实际是由政府主导。因此,规范地方政府管制权运行,强化地方政府权力约束,是改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的重要措施。首先,压缩地方政府干预土地市场的行政权力。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介入土地市场的范围与程度,尽量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干预,实现合理的宏观调控。可将地方政府的管制行政权力限于提供那些土地市场不能实现的公共用品供给,一是政策性规划的指标控制,包括国土规划、城市边界控制等;二是关系到社会共同利益的土地利用控制,包括耕地保护、环境生态保护、公共事业等(郭洁,2013)。而土地价格以及微观土地开发可交由市场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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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偏好:形成、影响与管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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