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标准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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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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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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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准制度的体系化构造[1]

节能标准在节能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倚重标准是法律适应科技时代社会管理实际需要的体现。节能标准制度的构建需要以强制性节能制度为重心,合理设计节能标准的类型,形成以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和项目综合节能标准为主体的节能标准体系。进而,应当在法律上合理确定不同标准的强制执行力、规范其执行过程并合理配置法律责任,再辅以推荐性节能标准制度,建立节能标准法律制度体系。

环境问题源于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而能源是资源利用最重要的方面,因此,对能源开发利用的管制是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然而,到目前为止,各国似乎并未找到有效的能源管制方案,世界能源消费仍在持续增长,有预测显示,到2050年能源消费将比2018年增加50%,[2]我国近期内能源消费快速增长的趋势也难以改变。

能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受到物理储量、技术条件等制约,还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目标,因此必须控制能源开发利用行为和能源消费总量。但是,基于现代消费观念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颠覆性地节制消费、牺牲经济发展并不现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是实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基本途径。[3]在此背景下,节能就不能仅依赖政府的政策鼓励以及人们的自觉行动,强制性的节能措施应当及时跟进。我国《节约能源法》以“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为目标,已经规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制度,其中包括节能标准制度、[4]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节能标准是目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节能制度的基础”[5],对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节约能源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节能标准制度的规定仍不能充分支持节能工作的开展,“节能标准体系还不健全,实施基础仍显薄弱,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一些重要的节能标准缺失,部分标准技术水平落实、更新不及时”[6]。虽然不能将问题都归结为立法缺陷,但是,法律规则的完善仍不失为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支撑。在此,以《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节能标准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节能标准建设现状和节能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探讨节能标准制度的法律基础、类型化以及效力等问题,并尝试提出节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设想和建议。

一 标准在节能管理中的意义及其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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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朱炳成.能源法治:理念更新与制度优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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