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视角下产能指标权法律性质研究

¥4.99

购买
下载 语音 收藏 纠错 引文

章节信息 目录

出版日期:2021-08

字      数: 14007

所属分类:
 关 键 词:
换肤
字号
×

“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当前显示为试读部分,购买后可阅读全文×

能源法视角下产能指标权法律性质研究[1]

产能置换、产能指标交易是化解能源行业产能过剩、淘汰落后能源项目的重要手段,明确产能指标权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推动能源市场调节机制的完善,排除指标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产能指标权具备成为法定权利的条件,属于公私复合型的财产性权利,根据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方法进行解析,其元形式为特权,产能指标权具有可转让性,应当在《能源法》法律框架中明晰产能指标权的权属性质、产能置换制度、产能指标权交易制度、违反制度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实现产能指标权制度与总量目标制度、战略规划制度、抵押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衔接。

引言

我国传统能源行业在更新发展的过程中,常常面临产能过剩问题的挑战。根据《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体现的基本理念,及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理论,促进行业、企业创新,实现现代化的能源供给侧改革,需要不断革新和淘汰落后产能,引导过剩产能退出。2013年至今,我国颁行了《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多部文件,初步构建了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序引导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的退出,为高效能能源项目、新能源项目的进入提供空间。但是,这一方案尚不具备常态化的基础,指标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通过法律方式解决,故需将产能指标附着的利益上升为一项法律权利,并落实于法律条款中。当下,学者对于产能指标的法律性质研究着墨较少,因此,有必要研究产能指标权证成的逻辑基础及权属性质,并确定权利的法律制度实践进路。

一 法定权利的产生:产能指标权证成的逻辑基础

产能指标具备成为权利客体的基础,是产能指标得以被赋权,形成产能指标权的必要前提。产能指标权具有权利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产能指标权由应有权利升格成为法定权利,获得法律确认和保障的逻辑条件。因此,证实产能指标权可以成为一项法定权利,需证实产能指标作为权利客体的逻辑基础、产能指标权成立的正当性及合理性。

(一)产能指标作为权利客体的逻辑基础

产能指标也即产能置换指标,是指特定能源行业内的企业,[2]在完成国务院、工信部要求的产能压减任务(即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上的产能)后,[3]主动退出的产能,折算形成的指标。企业获得产能指标有几项特定条件,第一,该企业已获得许可,拥有生产钢铁、煤炭等相关类型工业产品的资质。第二,只有落后产能名录之外的项目,才可以在退出市场时,将剩余产能折算为指标。落后产能目录不断更新,因此,企业需在特定时限内,主动退出一定量的产能,[4]如果相关项目被确认为落后产能,则只能被强制淘汰,无法折算为产能指标。第三,企业主动退出的产能,需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行业协会鉴定,只有经鉴定合格的产能,才可以按比例折算为指标。[5]

产能指标具备独立性、可控性、稀缺性,故符合成为权利客体的必要条件。[6]产能指标具有独立性,这是因为产能指标是产量的具象表达,每个指标都独立标示着定量的产能,指标与指标间不存在混同的可能。产能指标具有可控性,当企业获得产能指标后,可以基于自由意思,占有、支配、处分所获得的产能指标,并且由此获得相应的对价。产能指标具有稀缺性,根据边际效益理论,在科学技术、生产能力等其他因素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产量在达到一定界值时,将会发生回落,为了防止边际效益递减现象的发生,实现全民可得总利润最大化,就需要将总的边际成本控制在与边际效益相等的区间内。因此,全国的能源生产总量受到限制,可以被置换为指标的产能有限,则置换可得的指标较为稀缺。据此,产能指标存在成为权利客体的理论基础,可以对产能指标赋权,形成产能指标权。

(二)产能指标权之正当性证成

目录
感谢您的试读,阅读全文需要 购买 章节

引文

×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于文轩,朱炳成.能源法治:理念更新与制度优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
复制
MLA 格式引文
复制
APA 格式引文
复制
×
错误反馈
请支付
×
提示:您即将购买的内容资源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下载!

当前账户可用余额

余额不足,请先充值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请选择感兴趣的分类
选好了,开始浏览
×
推荐购买
×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返回登录

×
账号登录 一键登录

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手机找回 邮箱找回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