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额相关制度体系及其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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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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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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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相关制度体系及其发展完善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需与相关配套制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方能达到制度预期效果。基于监管端的总量目标制度、生产端的全额保障性收购与绿色证书制度以及消费端的绿色电价机制与净计量制度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关键性影响。总量目标制度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指引,为配额制的推行提供了发展方向;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配额制度实施提供电力消纳与技术支撑;绿色证书制度则是灵活履行配额制度的重要手段;绿色电价机制与净计量制度则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体现。

引言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2005年出台《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与主要制度体系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相对固化。[1]经过近20余年的开发与利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产出总量不断攀升、种类日趋齐全,配额制在实践中的推行日益紧迫。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在紧锣密鼓地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18年3月和9月,作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机构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先后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集意见,后又于11月形成了《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配额制能够调动市场的活力,以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从而有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成本,节省了国家财政补贴支出,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缩减政府行政成本。但是这种倚重市场的制度设计也有其缺点。首先,基于经济人“自利性”的本质,负有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企业从开发量上往往满足于完成其最低配额义务,对于超过配额义务的开发则将利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因而一定意义上为可再生能源总量设置了一个上限;从开发种类上,往往选择技术较成熟、电网接入成本较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如此便导致了小规模可再生能源电力(例如太阳能、生物质能、污水处理发电、垃圾填埋发电等)面临更多的入网问题、新兴可再生能源往往得不到及时开发,从而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多元化发展。其次,市场失灵的存在也是可再生能源产业运行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垄断等因素往往造成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无序开发与盲目扩张。最后,相比于以往指令性、计划性调控的固定电价制度,配额制度突出市场主体的参与性以及政府的服务职能和宏观监管职能,对我国政府行政的监管水平也是一个考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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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朱炳成.能源法治:理念更新与制度优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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