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始于13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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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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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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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代议制(始于13世纪)

政治代议制是基于对当选代表的授权,并在地区和国家层面实施的代表负责制度。代议制是中世纪西欧对世界历史做出的主要贡献之一。某些代议制度,比如英国议会,自13世纪起便已存在,且发展至今从未中断。代议制在不同国家名称各异:比如西班牙的cortes,波兰的sejm,德国的Reichstag,挪威的stendermøte 以及荷兰的staten-generaal 。将这些名称应用于改革后的现代制度,显然是要证明它们新的合法性。议会与国家史联系紧密,这反而阻碍了从欧洲整体上解释代议制现象。人们一般以某个典型国家为例来解释代议制(通常是英国议会),或者基于现代早期已趋于稳定的观念做出解释,并把这些简单地看作“标准”模式。比较史学大多仅限于并列叙述各国的发展,并过于强调西欧大国。

很少有人全面阐释代议制现象的起源。早在1931年,德国历史学家奥托·欣策(Otto Hintze)提出了最具综合性和影响力的理论。他指出了西欧代议制政府兴起这一独特现象的必要条件。欣策认为,西方的政治、社会生活,由封建制度和基督教会双系统塑造而成。高级教士,作为唯一的知识阶层,控制着新兴国家的文秘机构,能够利用基督教伦理对世俗权威施加限制。日耳曼法,尤其当它在封建制度中定型以后,其权力关系互惠的观念构成了第二个限制因素。统治者常常受制于相互的义务,且要遵守某种道德和法律准则。尤其是教会团体、教士、贵族领地和城市居民的豁免权,构成了特权群体的主体公共权利(subjective public rights)的基础。西方国家没有发展成为大一统的帝国,而是形成了松散的世界体系。这个体系共同拥有基督教价值观,而该价值观经由普世且独立的教会传播。国家间不断的竞争使国家制度不断强化,并更趋理性化。统治者借助罗马法传统,并寻求市民的积极支持,他们动用一切资源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教会会议中教会模式的代议制,很容易便能移植到世俗环境中。欣策注意到,在代议制度之上,君主权威不断扩张。一方面,他认为君主权威的扩张是代议制发展所必需的条件,因为在他看来:“各地的自治组织结构排斥代议制。”另一方面,他认为毫无限制的封建主义分裂新兴国家,代议制只能在集权的国家发展和成长。[1]

欣策认为君主集权有利于代议制适当地发展。即使该观点已广受诟病,但他发人深省的洞见仍然令人信服。我们认为,公社(communes)同样能够很好地发展出代表制度,并能管理好公共事务。欣策对等级的结构分类,在理论和实证上都遭到否定。[2]安东尼奥·马龙朱(Antonio Marongiu)在1962年发表著述,多方面论述意大利议会制度,他在1968年重新修订该著作,并扩展为“比较研究”。该著作除了论述西方主要国家的实际发展史之外,还精辟阐述了各个国家共同的特征和观念。时至今日,有关代议制的类型、结构演变和功能的争论仍然非常活跃。[3]

第一节 问题

一 概念与术语

现有研究没有对中世纪欧洲代议制进行总体阐释。前辈学者只关注特定类型的代议制,而忽略了其他类型的代议制度。他们将那些自己关注的代议制称为“理想形态”或真正模式,比如英国议会(parliament)、伊比利亚议会(cortes)、法国三级会议(estates general)和外省三级会议(provincial three estates)以及德国的等级会议(Stände)。而所有其他情况只能参照“理想形态”。这样的研究视野狭窄,但正是由于人为划分史料反而在许多国家发现了多种类型的代表活动,这些国家包括法国、伊比利亚地区和神圣罗马帝国。在英国,1336年之后的二十余年,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与商人集团讨论羊毛的出口税问题,其中只有部分商人由地方选举,其他成员则都是被单独召集。[4]在法国,地区城市会议、贵族会议和教士会议与外省三级会议并存。在斯堪的纳维亚(Scandinavia)、弗里西亚(Frisia)、帝国南部以及瑞士地区,比如蒂罗尔(Tirol)、福拉尔贝格(Vorarlberg)、西昂(Sion)以及库尔(Chur),那里的农民被视作第四等级的代表。另外,在符腾堡(Württemberg)这样的教会领地没有重要的修道院,在那里,骑士自认为直接受国王领导,他们不再是如同贵族和地方官员那样的Ehrbarkeit (显贵之人),而成为面对主教的唯一阶层。我们能够看到:在同一时间和地区并存有各种类型的代表制度;这些议会(assemblies)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决策过程中,某一议会能够替代另一议会。因此,我们必须保持开放的态度,不能预先划分原本多样性的代议制的类型。'>[5]

我们已经拥有关于议会实际活动的丰富资料,然而,我们仍需进一步掌握更多基本史料。的确,我们需要出版和分析更多的史料,并以此评估代议制。得益于英格兰君主制早期官僚机构极其罕见的连续性档案,我们长期以来才能不断出版和研究议会案卷;其中还有很多有关议会成员职业状况的资料。此外,正在出版的多卷本德意志帝国会议(Reichstag)档案,向我们提供了有关神圣罗马帝国的重要信息。然而,“代议制”概念本身却仍然不甚明了。[6]最新的学术研究表明,只有1470年之后代议机构才确定存在。从1867年起便大量出版的《德意志帝国会议档案》(Deutsche Reichstagsakten)收集整理了大量史料,我们从中能够重现议会的历史。但这些议会实际上只是扩展了的法庭会议,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代表集会。19世纪的历史学家渴望探寻中世纪时代假定的民主制度的先例,但这一渴望却误导了对历史的解读。[7]这一误导影响非常广泛:后来的发展经常错误影响到对中世纪代议制度的解释。[8]

马龙朱(Marongiu)正确地驳斥了“等级”(estatesStändeétats)这一术语。“等级”术语作为综合性概念,相对于多样性的代议制现象来说过于单一。然而,马龙朱的替代术语——“议会”(parliaments),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除非我们按照它最原始的意思将其理解为“会议讨论”。即便如此,其含义仍然与法国最高法院制度(parlement,即王室法庭)和现代议会相混淆。此外,我们过分强调史料中个别称谓的出现,并以此来说明议会制度的起源和构成,这是个错误。在人们注意到代议制存在之前,三级会议(estates general)、伊比利亚议会(cortes)、德意志帝国会议(Reichstag)以及其他一些协商代议制便已经运行很久了。因为这一制度方便实用,人们才不断地发展它。只有在那个阶段才提出了这些称谓。然而,本章涉及的是更广泛的代议制概念,已经超出了上述术语所包含的范畴。更广泛的主题界定有助于我们在时间和空间上理解差异性并发现相似性。正因为如此,我们选择使用含义更加宽泛的术语“代议制度”(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因为代议制度不具有特定的历史特征,不同于当代史料所做的命名,也不涉及具体的现代概念,所以该术语允许中性的描述,不会一开始就使人联想到与其他时代和地域具有类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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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克里斯托弗·阿尔芒,侯建新,刘景华,龙秀清,傅新球,赵立行,李艳玲,孙立田,徐滨,张晓晗,赵文君,陈日华,陈太宝,刘芮.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七卷,约1415年至约1500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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