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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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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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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结论

“欧洲之窄,宛如夏日短夜。”海因里希·波尔用短暂黑夜来描绘欧洲的宽度,即东起俄罗斯,西到大西洋海边。比照起地球的宽度和深度而言,它确实很小,但它的历史远非因此而整齐划一。善于观察的读者记得,相对于欧洲数量众多的国家之间的同一性,以及本卷第一编作者所进行的概括来说,差异众多更能显示这是个有巨大多样性的大陆。

作为其主要遗产,15世纪的欧洲继承了相当多种类的政治制度。进一步说,为了解决由“教会大分裂”造成的关于权威的基本问题,对权威的性质和来源问题以及它以怎样的最好方式转化成有效合法权利问题的讨论,由这种需要导致了一种热情长期存在,这时又付诸更多的实践。由一人(君主或诸侯)统治的制度,流行于欧洲大部分地方,特别是西部。[1]可是还有别的制度存在。一个是瑞士联邦依此进行统治的制度,另一个则是威尼斯借以进行管理的制度。在波希米亚,有一股强劲的运动,即趋向于在涉及社会的事务决策中有更广泛的大众参与形式,甚至教宗(他自身是一种君主)统治的教会事务亦不能例外。在某些国家(英格兰)实行的代议制在别的国家(法国)则没有。有人赞赏它,既出于原则,也因为它被认为能引向更有效的统治。其中一个作如此训诫的人是约翰·福蒂斯丘爵士,他对法国国王统治(deminium regale)的批评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其英国同侪的王家政治(de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更能导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很显然,历史学家不应将代议制议会设想成唯一形式。当然也有看法认为,中世纪晚期欧洲有三种甚至四种代议制机构,都代表了它们继承下来的不同的历史社会秩序,都旨在做出不同的事情。对这类机构每种形式之功能的研究,使我们能最好地理解其真实性质,并由此判断其成就的成功程度。那些将议会看成为满足君侯们之政治诉求而必需的人,应该予以再思考。[2]共同权力只有在不为政治目的时才能行使,因为在各种情况下它从来不是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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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克里斯托弗·阿尔芒,侯建新,刘景华,龙秀清,傅新球,赵立行,李艳玲,孙立田,徐滨,张晓晗,赵文君,陈日华,陈太宝,刘芮.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七卷,约1415年至约1500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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