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13-5 和谐社会与政府责任[1]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逻辑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社会管理的强化为先导,从理念、体制、职能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来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推进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 推进经济和社会协同发展是政府的基本责任
在过去的20年里,市场机制已经逐步在经济生活中确立了主体地位,成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和组成结构的重要力量。它不仅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还使得社会结构产生激烈分化,社会不平等程度上升,社会矛盾与冲突增多。1993年以来,信访量连续11年的高速增长,揭示了市场化进程中收入分配失衡、劳资纠纷、利益纠葛等日益严重的社会冲突现象。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频繁发生,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凝合力和整合程度,还严重危及政府的公信力与合法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问题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而走向和谐社会,就必须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在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之际,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紧迫。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在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个阶段,社会矛盾处理得好,国家就可能顺利地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反之,结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社会矛盾高涨不下,出现“拉美化”的社会病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无疑为化解社会矛盾、弥合社会裂痕,争取实现前一种发展结果,避免出现后一种情况,提供了新的发展思维。
和谐社会的含义无疑是相当广泛的。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形成一种利益基本均衡的社会格局。缺少这种利益均衡,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化要素(如民间企业、资本和企业家)的存量相当缺乏,政府往往充当了经济增长的直接催化剂,成为市场经济中的舵手。但是,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人们越发清楚地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不是一个统合性的整体,而是由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构筑而成,它们各自有不同的活动主体、不同的组织目标、不同的社会功能、不同的组织结构、不同的激励机制和不同的运作逻辑。这意味着,政府过多地承担经济职能的现象应当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它必须承担起调整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关系,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利益均衡机制,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公共责任。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现代政府的职能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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