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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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法律逻辑学》

出版日期: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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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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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

基于对人类思维的研究,我们知道,思维分为形式逻辑思维(普通思维)和辩证逻辑思维。所谓普通逻辑思维就是指反映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不自觉或自觉地按照事物的这一特性认识世界的思维;而所谓的辩证逻辑思维就是指反映事物的辩证法,不自觉或自觉地按照辩证法去进行的思维。

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是整个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

首先,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是个体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比如说,对于儿童来说,真和假、好人与坏人之间的严格区别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特别是相互转化却是不可以理解的。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或由于长期的实践逐步对事物的辩证规律有了这样那样的认识,或由于学习了现代自然科学,受到现代自然科学中辩证思维的熏陶,或由于系统地学习了唯物辩证法等等,也就开始进入到辩证思维的阶段。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进行辩证思维的程度也有所不同。

其次,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还是对一定事物进行认识时的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马克思把感性认识(表象中的具体)达到抽象概念的阶段称为思维的第一条道路,说这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的阶段,这也就是普通思维的阶段,思维的这一阶段是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能够进行的。把思维从抽象概念进一步上升为具体概念的阶段,称为思维的第二条道路,说这是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这也就是辩证思维阶段,这一阶段的思维只有具有辩证思维的人能够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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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玉成,田杜国.法律逻辑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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