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七三条 如果:
1.行政主管当局确定某类或某种外国货物正以或可能正以低于其公平价格在美国销售,并且
2.委员会认定进口或销售此类货物使:
a)美国国内的某产业:
i)受到实质性损害,或
ii)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
b)在美国建立某产业受到实质性妨碍。
除征收正常关税外,应对其征收税额相当于该货物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差额的反倾销税。适用本条及本法第一六七三条D第(二)款第1项规定时,外国货物的销售包括涉及该货物的相当于销售的租赁安排。
第一六七三条A (一)1.行政主管当局根据可获取的信息认定有必要对是否存在按本法第一六七三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所必需的要件进行正式调查时,应启动反倾销税调查程序。
2.a)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主管当局可制定一项为期不超过1年的监控计划,监控是否有从其他供货国进口某类货物:
i)对该类货物已下达一项以上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并正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