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我琉球原为中国属地,人民亦即中国属民,中间虽经日寇侵占,多数人民实未忘中国。兹者日寇战败,琉球之回归祖国应无疑义。惟以对日和会未成,琉球归属问题尚未确定,以致为中国政府所留用之技术人员及在台湾谋生之一般琉球人民,其行动、居住及工作机会等均受到严格管制,因之彼等生活上及精神上均感到无限痛苦,而致常发生被留用琉籍技术人员逃往及一般琉人走私等弊端。为谋得解除我琉人此项痛苦,亦即消弭上述弊端起见,除另呈请早日收回琉球,使琉人得与内地人民立于同等地位外,谨再沥陈数事,伏恳钧府部俯鉴下情,优予办理:
(一)请修正《台湾省雇用琉籍技术人员登记规则》第五条为“(1)船只雇用琉籍技术人员,最多不超过各该船船员三分二。”“(2)前项被雇用人员,准在被雇用市镇辖区居住,因故超出该辖区外时,应呈报并取得当地警察机关之证明。”
(二)请准许被留用之琉籍技术人员携眷在台雇用辖区内居住。(但可规定:来台后不得任意返琉。)
(三)请台湾省政府与琉球民政府交涉,准许中国政府留用之琉籍技术人员送回用品,交其留居琉球之家中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