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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制度》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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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10
字数20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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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接续刑部旧掌,顺利开展新职能,是法部面临的首要问题。法部人员构成及其变动直接影响到整个部务和清末法律体系从传统结构向近代结构的转化。司法是一门比较专业的学问,须经过专门学习和长时间的实践历练,方能自如胜任。新政改革,尤其是预备立宪之后,中央、地方各部门都需要大量精通甚至是熟习法政的官员。所以法部官员,尤其是兼习中外法律的人员受到各部和地方的“争抢”,529086导致法部官员外流的现象比较严重。其流向主要是新开办的大理院,光绪三十三年(1907)创办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将署内官员调任各地方高级审判厅厅丞、检察厅检察长以及推事等。地方督抚大吏也会奏调法部官员。这从解决冗员来说,当然是好事,但被奏调者多是人才,故此,也意味着法部人才的流失。法部人员因此流动较大,要做分析并不太容易。因法部实缺官均于署内当差,又是部内乌布主要执掌人员,可以其为始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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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制度》人员构成//谢蔚.晚清法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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