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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京玉等:日本保育士专业化制度建设及其成效

作者:《外国教育研究》
发布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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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日本保育士专业化制度建设及其成效

  作者简介:何京玉,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前教育系副教授,教育学博士(山东 青岛 266000);孙玉洁,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前教育系副教授(山东 青岛 266000);权赫虹,日本广岛大学大学院教育学研究科研究生(日本 广岛 7398522)。

  内容提要:保育士在日本学前教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日本在保育士专业化制度的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具体体现在多元化的保育士培养体制、保育士国家考试制度、保育士资格证书制度、政府严格监管与高度自主并存且与政府财政补助挂钩的在职研修制度等方面。同时,参加保育士考试的考生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缺失、保育士实践能力偏弱、新任保育士的培训制度不够完善等因素又都制约着保育士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推进保育士专业化制度建设,应采取提升经济待遇、提高职业声望、改进考试制度、制定保育士专业标准等制度创新策略。

  关 键 词:日本学前教育 保育士专业化 保育士培养 保育士考试 保育士研修

  基金项目:山东省省属本科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学前教育本科专业全程实践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5-215);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文化变革视野中幼儿园课程实践的基本形态和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5CJYJ05)。

  日本学前教育一直以来主要由幼儿园和保育所两种机构承担。①幼儿园是针对3~5周岁的幼儿,提供以游戏为主的教育活动,幼儿的在园时间为4小时左右。保育所是为了满足家长参加工作、学习等需求,对0~5周岁的婴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场所,婴幼儿的在园时间为8小时左右。因这两种机构的作用、形式、任务以及幼儿的年龄都有所区别,所以师资的培养中专业能力和技能要求上的侧重点也不同。保育所的师资为保育士,其培养中更侧重0~5周岁婴幼儿的保育为主教育为辅的专业能力;幼儿园的教师则以3~5周岁幼儿的教育能力为主。两者之间没有地位的高低之分,资格证也不能互相代替。

  日本自从建立保育所制度以来,围绕着保育士职业是否为一种专业,以及保育士是否为专业人员,是许多学者和社会大众始终讨论和争议的焦点。随着对婴幼儿身心发展的认识逐渐深刻,对婴幼儿时期的保育质量对其个人一生发展和国家人才质量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人们普遍认为保育士队伍应该是专业人员。特别是进入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少子化的危机不断深刻,以及《国际儿童公约(1989年)》的影响,婴幼儿保育的问题备受关注,日本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进行保育士专业化制度的建设。本文从历史的视角考察日本保育士专业化制度的建设历程,分析现行的保育士专业化制度的体系,并提出专业化制度建设中的成效及改进策略。

  一、日本保育士专业化制度建设的历程

  二战结束后,1947年公布的《学校教育法》中,将幼儿园正式纳入到学校教育体系,幼儿园教师也被纳入到教师的行列,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成为上岗任教的基本条件。[1]而同年厚生劳动省②制定的《儿童福祉法》中规定“保育所的目的是受家长的委托,对家庭中缺乏保育的婴幼儿进行保育(第39条)”,[2]把保育所纳入到儿童福祉事业中,从此保育所制度正式成立。

  在1948年公布的《儿童福祉法施行令》中的第13条规定“在保育所从事儿童保育的女子称保姆。③还规定“保姆是受家庭中缺乏照管婴幼儿的家长的委托,对其婴幼儿进行保育”。[3]在此法令中保姆的“保育”工作停留在单纯地照管婴幼儿。该法中还规定“保姆应毕业于厚生劳动省指定的保姆养成学校;或是通过保姆考试合格”。[4]之后,长期以来只建立了大阪府立保姆学院、名古屋市保育专门学院等几所保姆培养院校,因战后极其困窘的经济状况下无法顾及其发展。另外,虽说保姆考试,就是参加小学教员的资格考试,能够通过考试合格者寥寥无几。[5]所以,这些规定只是“应然”的观点,“实然”的现象是保姆培养院校与保姆考试远远满足不了保育所发展的需求。为了缓解保姆的严重不足,1954年厚生劳动省公布《基于儿童福祉设施最低标准的保育所保姆特例令》,并规定允许通过短期培训、简易考试等措施选拔保姆。以1954年为例,全国8859人的保姆中,通过简易考试合格从事保姆者为7617人,占保姆总数的86%。[6]可以看出,只能依靠临时、短期培训来补充保育士队伍的不足。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开始对儿童的保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体现为1963年文部省初等中等教育局长和厚生劳动省局长联合发布通知,“保育所的3岁以上幼儿的教育以《幼儿园教育要领》为基准”。这意味着要求保育所对3岁以上幼儿进行保育的同时还要进行与幼儿园相同的教育,即“保育”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保姆的工作由单纯的照管儿童转变为对婴幼儿进行照管的同时还要进行教育的双重职能。

  同年,《保育问题的中间报告》中指出:保育的理想是为追求优质的保育质量,给婴幼儿提供良好的保育环境,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保育。[7]这就阐释了保姆的保育工作与一般的照管养育不同,其不同点体现在为儿童发展创设的有准备的环境,以及以儿童保育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保育。由于“保育”内涵的变化,人们开始探讨承担保育工作的保姆职业是否应为专业,保姆是否应为专业人员的问题。

  紧接着第二年,在第2次《保育问题的中间报告》中指出:婴幼儿时期是对其个性的形成起着重要影响的阶段。对婴幼儿进行集体保育,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保姆应以专业人员来确定其地位。[8]这就从婴幼儿时期的重要性出发,向国家和政府提出了保姆职业为何应为专业的问题,但这一说法显然有点笼统,没有充分的说服力。于是,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婴幼儿的活动根据时间与地点的不同千变万化,保姆的工作是动脑观察、进行养育和教育的创造性活动,保姆应不断研究和提升自身的业务。国家应从法律上规定和完善保姆的资格,只有人格、知识兼备的专业人员才能取得保姆资格,保姆职业才能获得社会的信任。[9]这就具体从保育内容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等特点,提出了国家应进行保姆专业化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受上述报告的影响,1965年制定的《保育所保育指针》中规定,保育所的保育任务是养育和教育一体化,培养具有丰富的人性的儿童。[10]从此,在国家层面上明确了保育所的保育具有养育和教育的双重意义,为保育士职业寻求专业地位奠定了基础。在这种情形下,1979年厚生劳动省终于废除了《基于儿童福祉设施最低标准的保育所保姆特例令(1954年)》,取消了保姆培养中的短期培训和简易考试。从此,保育士的职前培养全部过渡到由厚生劳动省指定的专门院校承担。

  另外,1986年,日本实施《男女雇佣均等法》,保姆行业中逐渐出现了男保姆。在这种情形下,1999年施行的《儿童福祉法施行令》中把“保姆”的名称修改为“保育士”,并在保育士的定义中把“女子”删除,打破了1948年以来“在保育所从事儿童保育的女子称为保姆”的规定,保育士成了不再受性别限制的职业。

  二、日本现行的保育士专业化制度体系

  (一)保育士资格制度

  2001年,日本国会通过并决定保育士职业是国家专业资格,开始全面实施保育士资格制度。在2003年修改公布的《儿童福祉法》中把保育士的规定修改为“保育士是按照此法的第18条第1项规定进行登记已取得保育士称呼,并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儿童的保育及对家长进行保育指导的专业人员”。[11]第18条规定是指,具备厚生劳动省指定的培养院校的“保育士资格课程毕业证书”(这是履修该校开设的保育士资格课程规定学分的合格证明,与大学毕业证不同)或“保育士考试合格通知书”者,自愿向专门的保育士登记中心申请登记,经审核合格获得保育士资格证(简称保育士登记)。修改的《儿童福祉法》中规定,作为国家专业人员的保育士的工作职责不仅是保育儿童,还要为家长提供育儿指导。也就是说,保育士作为专业的儿童保育工作者,不仅保育儿童,还应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不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大众,提供社会服务与奉献。

  在此法中还规定“严禁损伤保育士名誉的行为(第21条)”以及“严禁其他人员使用保育士或与其容易混淆的名称”,[12]从此,国家从法律上规定保育士为儿童保育的专业人员,并赋予独占保育士专业名称的权利,同时要求保育士不能做损伤职业声望、严守职业道德的义务。保育士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与全面实施,标志着日本的保育士专业化制度的建设迈向了坚实的第一步。

  随着保育士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厚生劳动省在2008年修改公布的《保育所保育指针解说》中,对保育士的专业性进行了详细的阐明,对保育士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可把其归纳为:在正确的职业道德伦理观下,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每个婴幼儿的活动做出准确的判断或支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反思自己的保育行为。其中还强调保育士利用这些综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正确的伦理观的指导下所做出的即时性的专业“诊断”。保育士在与婴幼儿和家长的互动中,能够常常反思自己,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宜的判断,这正是作为帮助和促进儿童发展的保育士的专业能力,也正是其他人员不可代替的独特之处。[13]这就诠释了保育士与其他人员的不同点,即婴幼儿活动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所以,保育士的专业性应体现在对儿童瞬间性的活动做出准确的判断,并根据判断给予最适宜的支持促进其发展,充分肯定了保育士工作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保育士在复杂不定的情境中了解情况、作出决策的能力,正是衡量保育士专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另外,指针解说中还指出,为了胜任保育士的专门工作,保育士在工作中必须不断反思和学习、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通过终身学习,提高在职阶段的专业化水平。换言之,保育士应把保育工作视为神圣的事业,通过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对自己的保育行为和判断负责,还要以自己的专业特长高质量地服务于社会,这为保育士的专业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保育士职前培养制度

  1.学历教育与资格证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随着保育士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2003年12月厚生劳动省公布了《开设保育士资格课程院校的指定基准与运营基准》,把一直以来封闭型培养模式进行了全面改革,规定按照指定基准申请认证合格的院校都可以开设“保育士资格课程”。这一规定将学历教育与保育士资格证教育分离开,也就是说即使是保育专业的毕业生,若没有另外修习保育士资格课程的必要学分也不能取得保育士资格证。反之,符合规定学历的任何专业的学生,只要修习了保育士资格课程中的规定学分就能取得保育士资格证。

  2015年厚生劳动省再一次修改公布了《开设保育士资格课程院校的指定基准与运营基准》(简称15基准)并规定:被指定院校的目的是,专门培养为从事儿童保育及指导儿童家长保育的专业人员的保育士。指定院校的性质是专业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不仅要培养学生保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为培养学生丰富的人格与深厚的人文素养提供充足的条件。[14]被指定为保育士培养院校的步骤是:首先向厚生劳动省申请认证,经审核合格方可被指定为可以开设保育士培养课程。认证条件中详细规定了包括大到教室、实训室、实验室、图书室、保健室等必备的教学场地、设备、师生比、专任教师的资格、课程设置,小到授课方式等。指定培养期间这些条件发生变化,如专任教师离职补聘新教师必须报送审核,若不能达到指定培养标准,会取消其培养资格。

  《15基准》中规定,培养院校的培养形式可以是全日制、昼夜上课制、函授教育等。全日制和昼夜上课制的学制为2年以上,函授教育为3年以上。其中特别强调函授制的培养院校,必须是符合《学校教育法》中规定的大学或短期大学的保育士专业,同时被厚生劳动省认定后被指定培养的院校。也就是说,开设保育士函授教育的单位,首先是文部科学省认证的幼儿保育或幼儿教育专业,同时又是厚生劳动省指定的开设保育士资格课程的院校。

  截止到2016年4月,厚生劳动省指定开设保育士资格课程的院校共有653所,其中国立大学有东京学艺大学等20所,公立大学有大阪府立大学等13所,以及609所私立大学。从培养层次看,4年制大学有251所,3年制短期大学(短期大学相当于我国的大专)18所,2年制短期大学371所,形成了国、公、私立大学共同参与、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保育士专业化培养模式。[15]这种多元化的学历教育与资格证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不仅为不同需求的人群创造了取得保育士资格证的条件,也有效地吸引了多元化的人才到保育士队伍中来。

  2.教育课程突出保育专业性

  《15基准》中规定,指定院校设计的课程方案,不仅要培养学生养育与教育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注重培养学生广博的人文知识和综合判断的能力,以及丰富的人格素养。这是各指定院校开设保育士资格课程的培养目标,也是课程设计的准则。课程结构由专业课程和通识课程构成,其中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保育实习三个部分。

  表1是《15基准》中规定的保育士资格课程的必修课程,是每个取得“保育士资格课程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它由“保育的本质和目的”、“理解幼儿的知识”、“保育的内容和方法”、“保育的表现技能”、“保育实习”、“综合研讨”六个模块构成,共51学分。其中还指出《保育内容总论》和《保育内容演习》及《保育的表现技能》应按《幼儿园教育要领》的内容和要求,设置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科目,如《保育的表现技能》中设置理解和掌握幼儿以语言、身体动作、音乐、美术进行表现的特点和技能的科目。事实上,各指定院校在严格按照《15基准》的规定开设必修课程的基础上或是细化内容,或是增加某一课程的学分进行加强。如H短大将基准中规定的“儿童保健Ⅰ和Ⅱ”更加细化为“儿童保健Ⅰ、Ⅱ、Ⅲ”;将“保育咨询支援”1学分增加到2学分;将“保育表现技能”4学分中的音乐、乐器、美术、体育增加到7学分。[16]《15基准》的规定有力地保证了全国统一规格的保育士职前培养的基本质量。

  表2是《15基准》中必选课程的规定,要求从必修科目中开设18学分以上供学生选修,学生必须从中选择至少6学分以上的课程。但为了突出各培养院校的培养特色,除保育实习类的课程以外,其他四个模块中的具体课程可以自主开设。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必修和必选课程中涵盖了婴儿、幼儿、特殊儿童的养育和教育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社会福祉与对家长育儿支援方面的专业知识,凸显了婴幼儿保育的专业性。但若2年制的短期大学里完成学历教育的同时修习如此众多的保育士资格课程,其学生的学习负担与效果有些令人担忧。

  除此之外,《15基准》规定,通识类课程可由各指定培养院校自行设置,但要注重与必修课程间的关联性与学生的兴趣兼顾。事实上各指定培养院校的通识类课程设置各具特色,以H短大为例,有全校学生必修的课程,如:有高中和大学学习和生活衔接内容为主的课程,职业生涯规划、大学日语、大学英语、信息技术处理课程12学分,其余的课程可根据学生自身的兴趣,进行跨专业、跨院系的自主选课,不仅满足了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还为学生提供了拓宽视野的课程平台。

  3.保育士培养实践课程制度化

  《15基准》中的关于各类保育、教育实习课程主要由保育实习、保育实习指导、保育实践研讨三部分构成,其修习方法、学分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保育实习Ⅰ为必修课程4学分,实习时间共20天;保育实习Ⅱ和Ⅲ、保育实习指导Ⅱ和Ⅲ为必选课程,必须从中选择3学分以上,实习时间为各10天。也就是说,学生在校期间的保育实习时间为共计30天。另外,还要求实习分为几个阶段系统进行,并配合选修方式的实习,结合自身学习情况有目的地选择实习时间。如必修课程中的保育实习Ⅰ结束后经过回校后的反思,学生想进一步进行实践验证时就可以选择必选课程中的保育实习Ⅱ或Ⅲ。《15基准》中还指出,向各实习派送学生的人数应避免过多。培养院校应在新年度开学初与实习单位进行协调,制定该年度的实习计划,学生开始实习前在《保育实习指导Ⅰ》的课程中,指导学生撰写实习记录、观察和评价幼儿的方法等,为参加保育实习做好能力上的准备。培养院校要协调实习单位安排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专人负责每个实习生的指导,保障实习的有效性。

  例如,H短大在大一上学期分别安排去附属幼儿园和孤儿院等保育机构④见习各三天。然后保育实习Ⅰ分为前后两次实施,前期为10天的保育所实习,安排在大一上学期结束后;后期安排在大一下学期课程结束后在孤儿院等保育机构实习。而保育实习Ⅱ在保育所,保育实习Ⅲ在孤儿院等儿童保育机构,都安排在大二上学期课程结束后,实习时间分别是10天。H短大在学生实习中的指导体制是,本专业的教师以小组为单位,每组由3~4位教师组成,对学生进行实习前后的全面指导。实习开始后,学生每天下班后都要撰写实习日志,第二天上班交给幼儿园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认真撰写指导评语,当日下班前与实习生交换意见后把实习日志还给学生,直到实习结束。实习结束时指导老师综合评价学生的实习成绩。[17]

  可见,日本在保育士在职前培养中注重实践课程的建设,保育实习计划性强、多样化、系统化,重视学生保育实践经验的逐步累积。但仅在30天的时间内分别实习保育所、幼儿园以及其他保育机构,对学生只能起到一个大致了解情况的作用,其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保育士国家考试制度

  如前所述,取得保育士资格证除了在指定院校修习相关课程外,还可以自主参加保育士考试。自2003年保育士考试被纳入到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除外),2015年全国有47个都道府县共设54个考场。[18]申请参加保育士考试的条件为:具有在本科院校学习2年以上,并在校时已取得62学分以上者;短期大学毕业生;1991年3月前的高中毕业生;1991年3月以后的高中毕业生,并在孤儿院等儿童福祉机构从事儿童保育工作2年以上,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2800小时。综上可以看出,1991年是参加保育士考试学历条件过渡的分水岭。因为,对此后的高中毕业生在实践经验和工作年限上都有严格的规定,使高中毕业者能参加保育士考试的机会大大受限,从而把参加保育士考试的学历过渡到高等教育阶段。

  保育士考试分为笔试科目和面试两种形式。从2016年的笔试科目与时间安排(详见表3)中可以看出,考试内容以理解保育和教育本质和目的为内容的《保育原理》《教育原理》《儿童家庭福祉》《社会福祉》科目,理解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为内容的《保育和教育心理学》《儿童保健》《儿童饮食与营养》科目,以及《保育实习理论》三部分、9科目构成。100分满分的科目得分60分以上,50分满分的科目得分30分以上视为合格。上述笔试所有的科目合格者,才能有资格进入到面试。

  面试分别是《音乐》《造型》《语言》三个领域。考生从上述三个领域中自选两个领域,三领域分别是满分为50分,各领域得分在30分以上视为合格。

  音乐表现技能的面试,主要考察作为保育士应具备的唱歌、伴奏、律动等音乐方面的综合素养和音乐的表现力。考试当天公布两个儿童曲目,考生用乐器弹唱。乐器可由钢琴、吉他、手风琴中任选。要求考试时想象着给面前的幼儿弹唱歌曲听。造型表现技能面试,主要考察美术方面的表现力和想象力,考试内容是从几个描述幼儿保育情境的故事中选择一个,把故事的主题用彩笔绘画的形式表现。其宗旨不是单纯考察绘画的技能,而是综合考察对保育情境理解、把握和处理等的分析、判断等能力和想象力。语言表现技能则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技能,包括声音的处理和表现技巧,以及符合儿童特征的会话方式等。以2016年考试内容为例,从题目“兔子与乌龟”、“三只小猪”、“胡萝卜、牛蒡、萝卜”、“滚动的饭团”中选择一个,想象着给20人左右的小班幼儿进行3分钟的纯谈话,不能阅读绘本,也不能使用任何教具,谈话中注意引发幼儿能够集中注意力认真倾听。综上所述,自1991年起将参加保育士考试的资格逐步过渡到短期大学以上的学历层次,提升了考试进入保育士队伍的整体质量。

  另外,保育士考试的特色呈现出:笔试注重考察考生的婴幼儿养育和教育方面的认知,面试注重考生对保育情境的分析和把握,把对保育情境的判断或思考,用绘画、谈话、弹唱的形式进行表现的综合能力,弱化单纯的绘画或弹唱的技能。但从中也发现没有任何对考生的保育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方面学习的过程性评价要求,如何保障考生坚实的专业化的教育基础甚是担忧。

  (四)保育士的在职研修制度

  2007年,厚生劳动省修改公布的《保育所保育指针》中提出:有效地利用保育所内外的研修,提升保育士自身专业性,重视提高保育士之间的共同协作。每位保育士要根据自我评价和定位制定研修课题,通过自学和研修提高专业水平。保育所园长要把保育士研修与园所经营紧密挂钩,制定每位保育士的职业生涯发展的计划,促进保育士专业化发展,国家把保育士的在职研修提升到了重要的位置。为此,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了在各都道府县的指导下,以园本研修为立足点的多样化的研修体制。

  2016年日本提出国家新一轮战略方针“一亿总活跃社会计划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不断打造适合育儿的社会”,提高全社会婴幼儿保育的质量。作为实现“适宜育儿的社会”的战略,提出探索“构建保育士职业生涯研修体系”,并于2017年4月公布了《保育士职业生涯研修指针》(简称17研修指针),[19]进一步确立了保育士的在职研修制度,促进保育士专业化制度的建设。

  1.政府严格监管与高度自主并存

  “17研修指针”中把保育士的研修内容分为“婴儿保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饮食与过敏对策”、“安全保健卫生”、“家长育儿支援”、“经营管理”和“保育实践”8大领域,并对各领域的研修目的和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如:“经营管理”研修的参加对象规定为学科带头人或中坚保育士;“保育实践”的参加对象为新任保育士和缺乏保育实践能力的年轻保育士等。又如,“婴儿保育”的研修目的是加深0~3周岁以内婴幼儿的保育,提升创设适宜的保育环境、能够按照每个婴儿的个体需求进行保育的能力,帮助和指导其他保育士等婴儿保育方面的技能。“婴儿保育”研修的内容包括:婴儿保育的职能与作用、婴儿保育的现状与课题、婴儿保育的安全环境、婴儿保育中促进个体发展的生活和游戏环境的创设、婴儿保育的注意事项、婴儿保育中保育士的适度参与、婴儿保育中生活习惯的培养与援助、学习保育所保育指针、婴儿的发展与保育、1~3岁幼儿的发展与保育、设计保育指导计划、撰写观察记录与评价、解读评价方法与措施等,严格围绕着该领域的特征,从不同方面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保育士专业化发展的需求。

  “17研修指针”中还规定所有保育士每年应参加各领域的研修时间为15小时以上。它还要求各都道府县研修管理部门建立保育士研修档案管理体系,监管保育士的研修情况。研修档案内容应包括:保育士登记证号码,姓名、出生日期与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研修领域,研修结业证号码,以及研修结业日期。各都道府县研修管理部门要掌握每位保育士在各领域的研修时间,并要求研修结束后提交研修报告等材料,了解对研修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当每一领域的研修结束后成绩合格,可获得研修结业证书,该结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7研修指针”中规定,研修举办单位应由都道府县研修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托,各种研修实施前应充分调查保育士的需求,举办时间、场所、内容等为保育士创造方便条件。承担研修的讲师应是厚生劳动省指定的开设保育士资格课程院校的教师或对该研修领域有丰富的知识与经验、被都道府县研修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目前,各都道府县在年度工作开始前,早已制定公布下一年度的研修计划,包括研修内容、时间、地点等,供保育士有计划地自主选择。这种严格、计划性强的研修体制,实际上为保育士提供了充分的研修机会,以及自主选择研修的内容和具体研修时间的权利,赋予了保育士高度自主研修的地位。

  2.政府的财政补助与研修挂钩

  2012年,日本公布了《儿童与育儿支援法》(平成24年法律第65号),其目的是为缓解严重的少子化现象、提升全体儿童的教育·保育质量,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全社会、全民共同参与打造优质的育儿社会。该法中设立了针对低收入家庭子女的补助专项和“儿童特定教育·保育”的补助专项。儿童特定教育与保育补助是指,家长因参加劳动或疾患等缘由不能在家庭中照顾儿童,由家长向所在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取得特定证明。各保育所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具备为上述儿童提供教育和保育的条件和能力,审核通过的保育所等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上述儿童在园的实际人数和时间下拨补助款。儿童特定教育与保育补助款只能用在提升在园儿童的保育质量上,政府对此严格监督。

  2017年3月,日本内阁府发布告示(第539号),在保育所等申请儿童特定教育·保育的审核条件中,增加了保育士职业生涯研修情况的项目,把儿童特定教育与保育的国家和政府的财政补助与保育士的在职研修联系起来,以此来推动各园所对保育士在职研修的高度重视。

  三、日本保育士专业化制度建设的成效

  二战结束后,自日本建立保育所制度以来,在保育士专业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建立了多元化的保育士培养体制。一直以来,保育士的培养由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院校专门负责,维持着一种封闭的、定向的培养体制。自2001年全面实施保育士资格证制度后,开始实行保育士学历教育与资格证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于是,日本保育士培养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景象,不仅扩大了保育士的来源,也为未来的保育士提供了在充分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基础上,再根据自身的职业规划取得保育士资格证的机会。其次,建立了保育士资格证制度与考试制度。日本自保育士资格证书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把保育士考试纳入到国家统考,以此来保障全国保育士考试的基本质量,提高了参加考试进入保育士队伍的整体水平。再次,建立了政府严格监管与高度自主并存、财政补助款与研修挂钩的保育士在职研修体制。“17研修指针”对研修管理部门、研修举办单位、保育所以及保育士都提出了严格的研修责任和义务,同时也为保育士提供了充足的研修机会和高度的自主地位,将有效地促进保育士的在职研修。

  综上所述,尽管日本在长期的保育士专业化制度建设中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保育士培养院校的学生实习时间严重不足。长期以来保育士的职前培养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因缺乏实际的保育与教育经验,毕业生入职后使工作适应期延长。虽然日本保育士培养中实践课程系统化、制度化,但在30天的时间里进行保育所、幼儿园,以及其他保育机构的实习,想获得真正的实践能力诚属为难。“培养专业人员不能只是简单地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用于实践活动中,应在不可避免的、不确定的教育情境下判断和运用,也就是说应学会变化、适应、融会贯通、批判、发明,把学校里所学的理论知识,变成专业工作所需的临床知识”。[20]在校期间的实习是学生联系保育理论和实践的纽带,是促使保育士的职前专业化的关键环节。

  二是保育士考生的专业化的教育素质无法保障。目前的保育士考试制度只停留在检验考生的养育和教育方面的一般性知识和能力上,对系统的学科专业知识、保育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的习得方面没有任何硬性要求。这不仅与衡量国际社会公认的“专业”指标、长时间的专门职业训练距离甚远,也无法保障保育士考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作为“专业人员”的保育士,应当通晓并熟练掌握幼儿养育与保育的科学理论知识,这是从事保育工作的理论依据和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保育实践活动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犹如医学院的学生必须通过一定的临床实习才能成为合格的医生一样。可建立保育士专业标准,按照其标准考核考生的专业化教育素质。

  三是新任保育士的培训制度有待于完善。虽然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育士在职研修制度,但针对严重缺乏保育实践能力的新任保育士,在培训制度方面并没有专门的可行性规定。可效仿日本新任教师的培训模式,建立在任职一年内以老带新的传、帮、带的培训,集中培训,新任保育士研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制度,提高新任保育士的专业化水平。

  四是保育士的经济待遇相对偏低。目前,持有保育士资格证书的58.3%的人流向了其他职业,并且工作满10年以上的保育士仅占保育士队伍的18.3%[21](2017年4月统计),保育士队伍始终处于人员紧张的状态。据2017年4月统计,日本各种职业的年平均收入是480万日元,其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保育士分别是:5140276日元、3401600日元、3233400日元。[22]可见,保育士经济待遇相对偏低,这与他们大量的工作量、社会责任不成正比。长此以往的后果是,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虽然保育士的劳动成果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指标来衡量,但良好的经济待遇是反映社会对这个行业的高度认可,颇丰的薪资是一个优秀保育士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的体现。稳定高素质的保育士队伍的决定因素是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的改善,由此提高其职业声望,是助推保育士队伍专业化制度建设的社会基础。

  注 释:

  ①日本在幼儿教育改革中一直探讨幼儿园和保育所的二元体制,于2014年公布“认定儿童园”制度,并于2015年开始实施。这是由举办园所自主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认定儿童园资格,为0~5周岁的婴幼儿同时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新型的幼儿教育机构。

  ②厚生省和劳动省是原日本政府的两个不同部门,2001年两部门合并,并改组为厚生劳动省,隶属于中央省厅的部门。主要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本文为了方便都统一使用厚生劳动省。

  ③日本“保育士”的前身为“保姆”,1947年《儿童福祉法》规定以来“保姆”的称呼一直使用到1999年。1999年公布的《儿童福祉法施行令》中,把“保姆”改为“保育士”。本文中按当时的原称呼使用。

  ④其他保育设施是指保育所之外的孤儿院、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教养所等。

  ⑤这是安倍晋三再次当选为首相之后提出的政权运营将以经济为最优先课题。他提出“安倍经济学”的“新三支箭”。即孕育希望的强大经济,构筑梦想的育儿支援,带来安心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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