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高职院校科学发展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存在就业缺口较大、职业教育体系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亟需建立以工匠精神为目标的学生培养机制,强化工匠精神培育,优化实现现代学徒制,做好培养和就业工作;优化高职院校办学管理,加强职业教育治理,加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建设,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制度;适应时代需要健全师资队伍和评价体系,适应“互联网+”时代,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高职院校教学评价体系。在复杂多变的产业环境与就业市场中实现科学发展,推进高职教育适应“新常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
关键词:工匠精神;科学发展;双师型;多元评价
基金项目:2016年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与广西高职院校学生工匠精神培育研究》(编号:GXGZJG2016A100)。
作者简介:杨军(1980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民族学。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9154(2019)02 - 0056 - 08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各领域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高职院校作为技能型人才的“摇篮”,应紧跟社会经济发展潮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满足社会各领域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从而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高职院校要充分发挥技能型人才的培育功能,找到更加科学的办学路径。
一、建立以工匠精神为目标的学生培养机制
(一)强化工匠精神培育
工匠精神,是一种精益求精、止于至善的理念,是作为技能型、技术型人才对自己的基本要求。培育工匠精神是国家战略与社会对专业技能人才呼唤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1.深刻认识工匠精神
高职院校应该以科学的职业教育理论为基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特殊性,从而了解工匠精神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意义。原则上,所有通过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的人才,都应该有良好的工匠精神。近年来,国家提出了到2025年中国要从“工业大国”发展为“工业强国”的目标,而作为工业强国,必然需要高性能、高质量的产品,必然需要追求止于至善的具有工匠精神的从业者。
2.利用校园文化培育工匠精神
高职院校在建设校园文化、提升自身软实力时,应该将工匠精神作为立足点,将工匠精神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主题,在校训、标语、校园景观名称中体现工匠精神,让教师、学生都能够在教学活动中、在团队建设中感受到工匠精神,还可通过“大国工匠”进校园等活动,让高职生争当大国工匠,自觉认真实习和实践,缩小社会需求与校园学习之间的差距。与此同时,高职院校在以工匠精神为主题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也可以尝试向社会投射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者、重视技能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技能型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让教育拥有与普通本科高校一般的社会美誉度。
3.全面落实工匠精神培育
高职院校应该利用好教改这一契机,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设计、实践教学安排以及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将工匠精神的培育工作贯穿于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以工匠精神为主题的技能竞赛、生产评优活动,通过大量的实践教育,让学生将工匠精神内化为自觉行动,让良好的职业习惯升华为高尚的职业精神。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工匠精神培育,让师生在频繁的互动、实践中共同深化对工匠精神的认识,在教学中完成工匠精神的知行合一,并逐渐形成一个师生共同成长的工匠精神培育机制。
(二)优化实现现代学徒制
现代学徒制,是指学校及企业参与到准员工培养的全过程。它不但是现代职业教育的衣钵,同时也带有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影子,其最核心是招生招工一体化、校企一体化育人。
1.健全全国性的现代学徒制度
在不断加强现有政策制度落实的同时,也应该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赋予企业合法的学徒制主体地位,突出学徒身份的合法性,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为现代学徒制的落实与运行提供更可靠的制度保障。不仅如此,还应该加快建设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考评体系,使职业资格等级评定与学历学位制度并行,使通过非学校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也能够得到社会认可,从而提高职业教育与高职毕业生的社会地位,使得原本缺乏正式身份的学徒制成为我国正规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1]
2.构建适宜的学徒制管理模式
各地高职院校可以根据当地现实情况,采取多元学徒制管理模式。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区,可以由政府牵头建立学徒制服务中心,协调好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参考招商引资的方式与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进行学徒制合作,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而对于人才基数较大的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则可以通过满足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深造需求等方式更好地挖掘青年人的潜力,让青年人能够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通过现代学徒制优化人才结构。
3.改革高职院校的教育机制
由于现代学徒制对课堂教学、实践培训及技能也应该将创业培训、跨文化教育等内容融人课堂教育指导提出了更细致、更具体的要求,因此高职院校内容中,甚至可以考虑直接通过现代学徒制开展创业教育,响应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的号召。另外,由于现代学徒制是以校企合作为平台的教育机制,所以高职院校与企业更应该在知识教育、技术培养与技能培训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更充分地考虑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道路,发挥校企合作平台的育人功能。
(三)做好培养和就业工作
对于高职院校而言,通过职业教育培养学生专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是最根本的目标之一。只有如此,高职人才培养才能适应整合化、本土化、创新化、实用化、元化多趋势。
1.落实特色办学
必须要承认的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其客观规律,也只有通过客观规律来判断趋势,才能真正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与此同时,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与产业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环,产业的发展趋势与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息息相关,只有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在办学过程中凸显特色的高职院校,其毕业生才能在市场上具备核心竞争力,也才具备更好的发展前景。因此,各个高职院校应在充分理解职业教育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本地的产业发展方向、特点,设置更具地方色彩的专业培训,撤并一些与本地产业发展需求不符的专业,以服务本地产业发展为宗旨开展特色办学,从而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凸显出高职院校优异的教育教学水平。
2.加快专、本贯通
专本贯通是我国职业教育领域重大改革,是架构新时期人才成长的“立交桥”。为推进这一改革,应修订《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积极探索“匠士”“工士”和“副学位”制度,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回应经济业态转型升级,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增强高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从而缓解高职招生困境。在此过程中要始终把握以培养高质量的应用技术型人才为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课程体系的科学贯通为选择。要注意围绕最终的人才培养目标对课程体系进行整体规划,尤其要加强对各学段的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考核。 [2]从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搭建制度体系立交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等方面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体系。[3]
3.深化校企合作,落实订单式培养
用人单位是落实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体,只有深化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才能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所谓订单式培养,即高职院校在前两年专门针对用人单位的生产需求,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塑造人格,并在最后一年让学生前往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发挥两年来的所学为企业创造价值,真正实现校企合作的根本目标。因此,企业也应该按照自身的生产运营需求,参与到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设计上,甚至可以直接派遣资深师傅前往学校,帮助教师完成课程教学,真正让学生掌握企业生产需要的知识及技术。订单式培养可以让学生在毕业后迅速转换为一名合格的、具备一定经验的企业员工,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因此高职院校要着力提升订单式培养质量,使其能够满足未来雇主对生产效率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4]。
二、优化高职院校办学管理
(一)加强职业教育治理
从管、办、评做起,加强职业教育治理,是高职院校在复杂多变的产业环境下实现健康发展的必然途径。只有加强职业教育治理,才能够确保高职院校具备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度规范性以及良好的社会支持。
1.高职院校参与治理
进一步健全优化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将内部治理结构贯穿运用于职业教育治理的全过程,提高职业教育治理的现代化与实效性。要实现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关键就是要不断加强高职院校的“软件”建设,充分认识到高职院校治理能力基于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不断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增强高职院校职业教育的治理能力。应明确高职院校是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的主体,尊重与维护高职院校在人事任免、教师职称评定、课程设置、资金管理等方面上的权利,将高职院校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推动高职校园职业教育治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了进一步优化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体系,高职院校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具有针对性与可行性的自我监管、约束的治理制度,保障各项治理活动的有序、稳步、健康开展。
2.建构“府管校办”格局
充分发挥政府在高职院校职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明确政府在其中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李克强总理指出: “完全由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很可能偏离社会需求。” [5]清晰界定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能范围,是促进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职业教育的正外部性、企业的自利性、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校企合作的前提;同时,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政策制定的不确定性、多重委托代理制约失效、设租和寻租活动的影响,政府应在有效限度内干预校企合作[6]。政府应采取“管放并重”的措施,增强职业教育的治理能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需要对现有职能进行优化,放宽“简政放权”范围,从过度干预转变成宏观指导为主,对高职院校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整改建议,拓宽高职院校的自主办学权利。同时,要对高职院校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构建完善的政府财政投入制度,提高对高职院校的资金投入比重,为职业教育治理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此外,政府还要注重对监督机制与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完善职业教育治理事前、事中、事后评估机制,为职业教育治理创建良好环境。
3.塑造多元治理主体
引导与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高职职业教育治理活动当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将“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这两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引入职业教育领域,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并享有相应权利”。基于此,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高职院校职业教育课程制定与研发中来,使社会组织对职业教育具备深刻的认识,从而主动提供资源上的帮助;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路径,积极探索有助于加强职业教育治理的创新模式。此外,还应实行校企合作模式,积极与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要科学界定高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治理活动中的职责和权利,深入开展产教结合、校企一体的办学模式,制定实施有关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与政策,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形式的稳定、健康进行。
(二)加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建设
随着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平台不断成熟,现有校企合作平台在资源配置、统筹协调上已出现瓶颈。因此,通过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方式来突破这些瓶颈,成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拓展校企合作空间、优化校企合作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
1.鼓励与支持多元主体建立职业教育集团
各地区政府应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应的支持,为实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目标,对各项资源进行统筹协调、整合分配,为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制定与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鼓励示范性职业院校结合地区发展需求与产业发展实际,针对地区主导产业与特色产业对人才的需求,率先建立一批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鼓励与帮助行业部门、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根据时代发展趋势以及市场发展所需人才的类型,来建立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协作联系,冲破地区、行业间的限制,组建便于区域合作、行业交流的复合型职业教育集团。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积极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不断拓宽职业教育集团的范围,提高职业教育集团的综合竞争力,增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力。
2.进一步健全和优化职业教育集团治理结构
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合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科学界定具体工作程序,对职业教育集团进行改革与优化。中央企业在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建立职业教育集团过程中,可根据管辖范围来进行备案,组建的职业教育集团应包括联席会、理事会、董事会等,设置秘书处,制定全面详细的工作章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完善优化各项工作程序,构建系统完善的决策、实施、协作、评估、监督等工作制度。
3.全面优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运行体系
职业教育集团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联系紧密、资源互通,才能保障整体有序、高效运行。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与人事调配制度,为职业教育集团发展创建良好的运行环境,实现职业教育集团的持续性发展。不断深化开展校企合作,在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加强建设包含生产、教学、研发等环节的实践性训练基地与技术开发平台,在促进高校可持续性发展的同时,为企业输送更多优秀的复合型人才,实现双赢发展。不断加强高校之间的协作互动,实行联合培养模式,引导应用技术型高校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加强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注重培养实践性技术人才。不断加大区域合作、城乡合作力度,为具有优质资源的职业教育集团提供跨区域服务,鼓励区域开展课程开发、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区域间职业教育的正常、高效进行。
(三)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才能指导高职院校在科学、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开展教学实践、培育技能型人才,并为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建设等人才培育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1.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美国著名学者马丁·特罗( Martin A.Trow)教授指出:“不要笼统地提教育质量,而是要区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提出不同的质量标准”。[7]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促进职业教育稳步、高效发展的基本保障。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满足相关要求,比如对《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要以优化职业教育结构为根本目的,对职业教育活动进行系统调整与优化,注重提升职业教育的质量与成效,实现公平与效益之间的对接,并从经济、社会的层面来进行分析与考虑,以职业教育的根本目标为依据,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战略性规划。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建立既要结合当前高校发展实际与社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也要具有前瞻性与长远性,兼顾未来,为实现职业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预留更多空间。在职业教育法律修订上,可参考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法律机制建设上的优秀经验,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从宏观、微观的视角上对职教法的内容、目标、结构、惩罚等内容进行明确与完善。
2.加大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加强开展职业教育普法宣传工作,是国家重视与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具体表现,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现代职业教育的认识与了解,还有利于减少不公现象的发生,引导公众树立职业教育法制观念,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落实与监督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正常、有序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3.贯彻落实各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只有得到切实实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级政府要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做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结合职业教育特点,为推进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当前,校企合作模式在高校中已经得到广泛认可,这就要求企业方面要不断加强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职业院校与企业各自的职责范围。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满足高校学生的就业需求,为促进学生顺利就业提供保障,因此要不断强化高校学生的权利观念,使职业教育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全面发挥其保障作用。与此同时,根据时代变化发展要求,对职业教育法制监督体系进行不断健全和优化,加大立法机关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落实过程中的巡视监督力度,保障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真正、有效实行。对违反《职业教育法》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树立与维护《职业教育法》的权威性。此外,还要引入社会监督,将其作为推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社会监督,及时发现与改善政府、高校、企业在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适应时代需要健全师资队伍和评价体系
(一)适应“互联网+”时代
适应“互联网+”时代是提升职业教育竞争力,实现“弯道超车”的必然要求;是完善职业教育现代化,实现“内涵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改善职业教育课堂生态,实现“高效课堂”的重要路径。[8]“互联网+”是我国乃至全球未来的主导经济形态,也是全球各领域、各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为我国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提供充足的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应该顺应时代需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融合“互联网+”理念,充分运用“互联网+”提升教学质量。
1.主动学习与接受“互联网+”
工业革命的发展,为高职院校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源[9]。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发展,工业生产也随之受到深刻影响,将互联网运用到工业生产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工业生产工艺也逐渐朝数据化、信息化、机器化的方向发展。对此,高职院校要满足“互联网+”时代下对人才的基本需求,实现职业教育的持续、有效开展,必须积极寻求一条合适的发展道路,尝试将“互联网+”应用到高等职业教育当中,结合高职院校发展实际与互联网的发展特点,将现代信息技术与专业课程制定相结合,适应碎片化学习、人机对话学习、个性化学习、虚拟实验实训、数据分析挖掘运用的需要,培养满足“互联网+”要求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
2.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超时空优势
“互联网+”时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中,教师占据主导地位,教学方案、教学方式都是根据教学标准来制定的,而教学标准的编制一般都会以大多数学生的情况与特点作为参考,甚少将学生个性化需求考虑在内,因而以教学标准为依据制作出来的教学方案,往往缺乏针对性与科学性。高职院校教师在开展互联网形式的教学过程中,对原有教学方式进行改革与创新,重视学生的实际需求,增强教学活动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线上授课与线下实践相结合,学生可就教师授课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教师则针对学生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相应的改进,适当调整教学方式。将“互联网+”运用于高职院校教学工作当中,有助于促进教学相长目标的实现。
3.通过“互联网+”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便于高校与区域资源的整合分配,拓宽优质资源的覆盖范围,实现不同类型资源之间的统筹协调。教室、实训室、实习单位是开展高职教育的主要基地,然而这些基地是相互分离的,在资源配置与运用上也是相互独立的。教室主要是利用传统教学模式辅以媒体设施开展灌输式教育,实训室则借助专业设备实行技能培训,实习单位则是通过企业生产车间与工作环境开展实践教学。通过这三个场所开展培训教学的目的都是提高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然而实习单位是社会企业提供的,教室与实训室隶属于高校,且通常由不同的高校部门管理,这种相互独立的隶属关系不利于资源的优化分配。而“互联网+”的到来与发展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高校可通过远程音频实时传输与电视电话会议等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教学与实践的结合,将工厂岗位、仿真实训室与理论教学融为一体,将理论知识教学贯穿于实训、岗位操作的各个过程。尤其是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重点强调了要积极引导高校实现互联网教学,全面推进校企合作。“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要求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高校、企业等联合起来,加强合作,积极应对时代变化。
(二)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双师型”教师指同时具备优秀理论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通过我国高职院校多年来的教育实践发现,具备“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学校,更能够为社会培育出钻研、实干的优秀技能人才。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1.建立“双师型”教师激励机制
高职院校应该为达到“双师型”教师标准的教师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与制度保障。对于“双师型”教师的教具、设备及软件采购需要,应该尽可能在预算许可的情况下予以满足,从而确保“双师型”教师可以在充足的物资保障下开展高水平教学。同时,要确保“双师型”教师能够随时掌握企业一线生产情况,把握教学活动中关于新技术的内容,就应该为教师提供企业一线调研应有的物质保障,如企业调研补贴等。对于那些能够在调研过程中总结经验、升华理论的优秀教师,更是可以设立专项奖金,鼓励教师在企业调研过程中认真观察、刻苦钻研。最后,还应该为达到“双师型”标准的教师提供更优越的教研环境,并在选拔晋升方面对“双师型”教师做出适当倾斜,激励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
2.通过校企合作平台培养“双师型”教师
事实上,由于财政资源有限,高职院校虽然在人才数量上具有一定基础,但在生产设备方面与一般企业差距较大,同时教师实践水平也远没有企业一线师傅丰富。而对于企业而言,虽然拥有完善的生产线及其他设备,而且也拥有相当数量的资深工人,但却缺乏具备良好专业知识储备与开发新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正是因为双方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所以更应该深入合作,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高职教师前来调研的机会,让教师向基层员工普及基础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让一线的资深工人向教师传授经验,从而让教师收获更丰富的实践经验。双方应该就教师在企业方面的实践与调研形成一个稳定机制,如构建校企合资的实训基地,在实训基地中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根据企业需要来设计课程与学生培训计划,在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人才培育服务同时,也为高校提供一个可供教师成长的实践平台。对于课程安排较为合理、教学压力不大的高职院校来说,甚至可以组织部分年轻教师前往企业进行技术辅导,或是与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技术攻关。
3.构建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师团队
高职院校应该面向社会、企业开放教师岗位,从而让一些同时具备较强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能够在高职院校中兼任讲师,弥补教学实践中“双师型”教师较少、部分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不足。一线师傅经验丰富,语言通俗易懂,案例贴合实际,具有专职教师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在高职院校与企业已经通过校企合作平台达成良好合作关系的前提下,高职院校可以在一些定向培养班级中聘请合作方的资深师傅作为兼职导师,根据企业定向培养的需求,向学生讲解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技术问题,以及传授通过多年工作累积下来的工作技巧等等,从而缩短毕业生在进入企业后的适应时间。与此同时,高职院校也可以发函邀请大型企业中的技术骨干在本校兼任产业课导师,为学生生在学习过程中与时俱进,及时了解产业前沿的发展动态。邀请优秀兼职讲师进教师队伍,不但是学生汲取经验的良机,更是专职教师向产业一线精英“取经”的难得机会,有助于专职教师成长为同时具备良好知识储备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
(三)完善高职院校教学评价体系
健全高职院校教学评价体系,能够让高职院校真正了解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根据自己存在的不足做出针对性改变。因此,完善高职院校教学评价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优化评价指标
高职教育是科学“技术一教育一生产”三位一体中重要一环的规律[10]。指标的设计,要从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侧重于高职院校的教育质量。指标设计应从三方面考虑:首先是产业发展指标,即人才培育是否能够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是否能够达到企业用人的标准,该方面的指标应该由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合作制定;其次是自我发展水平,即是否能够始终以人为本,[11]即能够培育出人格健全、“三观”正确的合格人才,该方面的指标应该由高职院校的专业课教师与“两课”教师共同制定;再次是评价指标体系要素权重是否科学,尤其要涵盖社会声望、办学成效、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国际交流等。
2.建立多元化教育评价体系
政府、学校、学生、行业企业、第三方专业组织是职业教育质量的多元评价主体[12]。目前,高职院校应尽快落实管、办、评分离体系,加强服务与管理能力。为实现国家提出的“十三五”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高职院校更应在这一改革的关键阶段,构建多元化、更具开放性的职业教育评价体系。多元化的教育评价体系,应有多元化的评价主体,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各界还是高职院校本身,都有对高职院校办学水平、教学能力及教育成果进行评价的权力。在多个评价主体中,政府主管部门应成为主导主体,社会各界的评价权重仅次于政府,而学校的自评最末。与此同时,还应该重点突出学生与企业在多元评价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学生的未来、前途与理想都与其高职生涯存在直接联系,因此学生对高职教育有何观感十分重要,尤其要重视毕业后的评价,因为在这一阶段学生才真正对自己接受的教育及收获有一个具体认知,其评价也将更为客观;而对于企业而言,其生产运营效益也与高职教育水平有直接联系,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水平高低,也没有其他主体比用人单位更了解。
3.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
为有效运用好评价结果,各个主体应将评价进
行整合后,将最终结果递交评价对象,让高职院校能够从更客观的角度发现当前教学、招生、科研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具有什么优势,从而实现扬长避短。同时,高职院校也应该将评价结果下发给各个院系,让各系可以发现教师在课堂教学、教育理念上存在的不足,改善高职院校的课堂质量。当然,评价结果还应下发给学生,让学生监督学校、教师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也让学生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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