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村水族与苗族分族分寨而居,两族在资源分配、共享与争夺过程中呈现之模糊与清晰的边界现象,体现族际的“区隔”与“交融”。本文通过对村中族际间资源分配、共享与争夺的田野工作,揭示了族际关系和谐的要旨,相对以往的族际关系研究而言,具有一定的拓展及推进。在这个水、苗两族交融共生的命运共同体中,相异民族村民基于族际资源利用体系的建构与解构,引致民族社会及文化边界的消饵与复兴,进而趋致自我与他者的交互认同,最终导致多民族差异共生及和谐共居。
关键词:资源利用;交融;区隔;边界;认同;民族关系
作者简介:袁东升,男,民族学博士,贵阳学院西南山地生态与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主任,怀化学院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西南山地社会转型与文化变迁。
基金项目:2015年度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族群互动视域下西南民族地区文化生态变迁研究(15GZYB23)”前期研究成果之一;2015年度贵州省教育厅规划课题“西南民族地区族群互动与文化生态失衡研究(15gzgh012)”与2015年度广西南岭走廊族群文化研究基地开放基金课题“族群互动视域下南岭走廊文化生态失衡研究(2015kf02)”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于民族关系的研究,虽然以往的部分学术成果也涉及到了经验性研究,但是我们能够明显地发现这种研究仅仅只是一种宏观上的展示,缺乏实证性的微观层次的民族关系经验总结。笔者认为,今后的研究走向之一应该是基于资源维度着力于微观田野的在地性个案分析,揭示出导致民族和谐的内在机理及未来的民族关系可能走向。诚如杨圣敏先生所说:“多年的实地调查使我认识到,对于矛盾甚至冲突着的双方影响更大的是各种实际的利益,如经济利益、政治权利、(个人和群体)社会发展的机会等。”[①]由此观之,从资源分配、共享与争夺等方面着手对案例村水、苗两族交往互动进行微观个案研究,既可呈现水、苗两族“各美其美”的具体内容及特点,也可通过该典型个案,深入探析水、苗两族“美人之美”的运作机制与机理,最终发见怎雷村“和而不同”社会的真正意境。
案例村-怎雷村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东部,坐落在一座半山腰上,区隔为非常明显地上、中、下和排场四个自然寨。上寨和下寨为水族居住,中寨和排场寨为苗族居住,水族人口约占全村总人口的55%,苗族人口约占全村总人口的45%。田野点是一个水、苗两族共居三百余年且两族关系非常和谐的村寨,两民族居住格局及人口结构等极有特色。在此前的研究中,笔者从民族和谐的文化生态、共食习俗与民族和谐的关系、民族和谐互动的机理、民族边界与民族互动、族际经济活动过程与族际和谐的关系等方面对怎雷村水、苗两族差异共生及和谐共居的经验进行了总结与概括[②]。在此,笔者尝试从资源利用的角度对该社区进行微观且在地性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能够对民族之间的和谐互动给出另外一种解释及答复。
一、资源利用中民族互动的多维度展演
(一)合理分配资源
案例村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极少。人民公社化时期,村民主要采取“靠近”原则和“四固定”原则对当地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水田与耕地按照实际人口来分配,山林按照村民小组来分配。
案例村既定区域内资源分配、竞争乃至于共享的现状,清晰而深刻地反映出当地水、苗两族之间关系的情状,借此亦能“对族群关系脉络有更多的反思与体认”。[③]如果民族之间在资源的分配公平性方面超越了双方民族成员都能够承受的最低限度,民族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问题;反之,如果各民族成员能从公平及互利互惠的角度处理民族之间资源分配、利用与共享诸方面的问题,族际关系则会朝和谐的方向发展。正如王明珂先生所说:“特定环境中的资源竞争与分配关系,是一群人设定族群边界以排除他人,或改变族群边界以容纳他人的基本背景。”[④]由此来看,从资源分享及共享这个维度出发,我们更应该思考在多方凝聚共识的前提下基于民族边界的流动与固定来探讨如何建立一个资源共用共享、族际和谐平等的地域社会共同体。
由于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水源的分配、使用与共享在水、苗两族之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下面主要是以当地水源的利用为例来探析两族之间的资源利用情况。全村灌溉用水全部来自于村后山上的泉水,水、苗两族村民参照当地传统的“水班制”对村里面所有的农田水源进行了恰适地分配与调节。所谓水班制,就是把一昼一夜分成两班,每班十二个小时,需要用水的时候,每户人家各用一班。据村民说,从民国开始就已分配确定哪个寨子用哪股水,各寨子内部的村民也一直严格遵循当地用水的传统惯习及旧俗。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时候,四个寨子的用水能够相互调节使用,如任一个寨子的用水不够,即可抽调其它寨子多余的水源进行补充。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每个寨子之间的用水基本上很难相互调节使用,上寨只用上寨的水源,中寨只能用中寨的水源。虽然寨际间的用水从当地分田下户(一九八二年)后就很难调节了,但是寨子内部村民间的用水还是可以进行相互的调节使用。
除了“水班制”,当地还有另外一种分配水源的方法——岔水法。所谓岔水法,就是根据农户家水田大小,来设定分水岔沟的大小,分水岔沟既不能太大也不会太小,只要符合约定俗成的大小就行,以便对当地有限的水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与使用。水源少时,田块小的农户人家则会自然放弃使用公用的水源,任其水田中的稻禾自生自灭,村人心甘情愿且主动把水源让给田块大且多的农户人家使用。笔者在近七年的调查期间,就经常看见“上丘无水下丘有”这种有趣的山地梯田分岔用水现象。
上述两种分配水源的传统方法都有其价值及可资借鉴的地方,二者可以交互运用、互为补充。如果水、苗两族村民需要在同一时间同时用水,则用岔水法较为科学;如果两族村民需要在固定的期限时间段内使用水源,则采用前一种传统的“水班制”来进行水源的分配与调节,较为可行,也更具操作性及适用性。
对于当地有限资源具体的分配情况,请看村民的说法:“我们村里的田、土、山、林是1982年就分到各家各户的。田、土是按照人口来分的,超计划生育的没有。山、林是按照组分下去的,然后各组按照组里的人口来分,虽然每组的人口不是一样多,但是每组分到的山、林基本上是平均的。这在当时就遇到了麻烦事,怎么办呢?当时的政策很强硬的,政府说这样分就这样分,有意见的村民就送到学习班去,在这样强硬的政策下,就把不同的意见统一了,就解决掉了这个麻烦事。
再就是在1964年的时候,我们村里面就搞了‘四固定原则’和‘靠近原则’,具体来讲就是每个寨子的田、土、山、林、水源都是靠近自己寨子的,这样就避免了很多矛盾的发生,这就是我讲的靠近原则。还就是我们的田、土、林、水一旦分下去后,就基本上固定下来,不会再发生什么大的变动,这也就是我们这里的四固定原则。
关于水源的事情,在解放以前就是由我们这里的老年人定好了的,就是哪个寨子用哪股水,现在一直这样,从来没有变过。具体来讲,就是每一大坝田都有自己的一个水源。如果我们两家的田都在一坝田,那么就共同使用一个水堰沟来用水。这样来说,我们事先就要把这个水源分清楚,如果你的田多一点水就分多一点,田少那么水源就分少一点。”[⑤]
由上所知,水、苗两族村民在协商分配当地有限资源过程中,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沿袭当地传统民间智慧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以规避两族之间因资源争夺而产生不和谐的文化氛围;二是分配资源时,尽量避免双方的民族认同及排他性认同,突出并强调自我与他者共同地域及文化的认同;三是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基于两族村民的协商而积极地营造及建构相互包容的文化氛围及社会机制,充分利用国家力量的在场,对水、苗两族存在的可能冲突因素进行科学地研判并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有效地化解与调节。笔者认为,当地水、苗两族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建构的这种在资源分配方面的生存性智慧,是导致案例村水族与苗族长期和谐共生共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族际共享资源
王明珂先生基于超越“历史实体论”及“近代建构论”的境界,“从未来世界族群和谐平等共处的观点来‘筹谋改进或规划更理想的人类资源共享环境’”,[⑥]他认为“……我们不能不关心他们目前在整体社会族群关系中的处境,以及此种族群关系的历史演变。……我都将强调其在人类资源分配、分享与竞争关系上的意义。相信这样的历史民族志知识可以帮助人们思考:我们如何才可能共商如何建立一个资源共享、和谐平等的社会体系。”[⑦]由这种基于现实关怀及“人类生态”的学术理念出发,本研究尝试对怎雷村水、苗两族资源的共享状况进行尝试性的探讨。考量到当地的实际情况,这里主要是以水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为例来作具体陈述。
怎雷村水、苗两族村民建构的对当地有限水资源分配与共享的现实情状,深刻地影响并建构了两族相互包容、互惠合作、和睦相处的族际关系格局。首先,从水源分配上来讲,遵守传统的分配形式,哪股水属于哪坝田都是老祖宗定下的规矩,任何人不得违反。其次,从具体的水资源利用方面来讲,完全按照民间的用水制度——班水制及岔水法,对有限的水资源进行交叉式的合理利用与分配。最后,在水资源共享过程中建构起一种自我与他者相互包容的“上丘无水下丘有”的社会机制及文化氛围。也即“为了人类能够生活在一个‘和而不同’的世界上,从现在起就必须提倡在审美的、人文的层次上,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树立起一个‘美美与共’的文化心态。”[⑧]也诚如有学者所论,“在特定‘历史心性’下,人们以同一模式建构‘根基历史’。以规范理想中的族群关系与相关的资源共享、分配体系。”[⑨]
有限资源的共享共用既为怎雷村水、苗两族和谐共居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是两族共融共生的物质动因,进而推动两族关系长期的良性循环及互动。“族群共生格局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物质动因。……族群共生的过程不仅可能产生新的共生形态,而且能够形成新的物质结构,有利于促进族群关系向更高层次的有序化不断演进。”[⑩]对于当地有限资源的共享、共用与分配,当地水、苗两族村民是这样说的:
“我们这种用水的规矩是我们的老辈人一代代传下来的,一直都这样。哪个寨子用哪里的水,哪几户农田共用哪股水,这都是已经固定下来了的,这么多年了都这样,一直都没有大的变动。因为你是看到的,我们这里还是很缺水的,不管是农田用的水,还是家里面用的。分田下户之前,我们这里的水源都是可以相互调节的,哪个地方水多就转到水少的地方去用;分田到户以后,要再去这样调水就很难了,好像都有自家用自家的水这种认识,这还是不好的,毕竟我们大家都是兄弟嘛。我个人认为应该就是这股水把我们大家伙儿联系在了一起、粘在了一起,不管你是苗族还是水族。我们都有亲戚关系,都是兄弟,这样一来也对我们大家缺水的时候如何商量来调水很有好处的,我们也习惯并喜欢了这种用水的老古代制度,也没有想到希望有什么大的变化。”[11]
“听老年人说,我们这个地方那个时候很缺水,那怎么办呢?当时我们这里寨老和牯臓头讲话都还起作用的时候,这些人就把大家召集在一起,商量大家如何用水的问题,就形成了这种用水的老规矩。这种习惯已经延续好几百年,这种规矩好,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争吵,这样也很公平,大家既不争也不吵,对大家都有好处,有事多商量嘛。不过呢现在这种老习惯也在慢慢地变化了,寨子与寨子之间不好调水了,寨子内部还是好调一点的。”[12]
(三)相互争夺资源
“我族”与“他族”在相互关系上表现出来的边界与交融的图景经常会通过资源的分配与竞争体现出来。怎雷村两个民族四个寨子之间的山地纠纷及争夺,既反映民族之间围绕资源的竞争而体现出民族认同的工具性特点,也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民族之间围绕民族利益而形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重叠的族际关系以及民族利益对民族关系的双重影响。正如雷振扬先生所说:“分析研究影响民族关系的诸因素,不难发现,各种因素背后都隐含着利益问题,民族利益是决定和影响民族关系的最重要的因素。……民族利益关系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是导致民族之间冲突与摩擦的最基本、最常见的原因。”[13]围绕山地的纠纷及利益的争夺,怎雷村寨子与寨子之间、水族与苗族之间形成了复杂而多元的关系,既有体现在民族层面的族群关系,也有体现在地域层面的人群关系。“在多族群社会里,相邻的族群为了争夺各种生存资源常常动员社会力量互相攻击,围绕某一稀缺自然资源而展开族群之间的博弈,对资源产地甚至更广阔范围之内的族群关系,都会产生深刻而深远的影响。”[14]案例村原村支书是这样对笔者讲述相关信息的:“排场河边的那块李家坳山林是三、四组造的林,那里开始的时候就是一大片荒山,属于我们村的荒山,最初是划归到都江区里面的林场,造了一次山林,没有造成功。后来划给当地林场去造,也没有造成功。1987年10月,有个造林公司来造林,有个世行贷款的指标,名字就叫速生丰产林基地。那个时候我去参加了这个会议,在会上我说前面区里、林场、都没有造成功,我们村里的荒山本身也很少,让我们自己在这块荒山上造林吧,政府那个时候就答应让我们村来造林。那个时候我没有组织全村的人来造林,我也没有承包给个人造林,我是承包给了上寨的人来造林。造林中管理各方面工作也加强了,最后就造成功了,就成了现在的一大片山林。
到钟友文担村支书的时候,他就傲起来了,就说这个山林不是上寨的,是全村的,这样就造成了山林的纠纷。1998年的时候,山林经营证书重新填写,就写成了是三、四组的山林,这个证书的有效期要管六十年。他们却说是全村的,不是上寨的,一、二、五组与三、四组就是为这件事产生的矛盾。原来我们全村是相当团结和睦的,从产生山林纠纷后,就不太团结了,现在很多的工作开展不顺利,主要的原因就在这里,就是这个山林纠纷引起的。我是上寨的人,他们认为我偏袒上寨,他们不太信任我后,我也对村里面的工作不理好多。
这块山林现在也还没有调解好,就放在那个地方,还没有落实这件事情,既没有说山林是村集体的,也没有说这块山林是属于上寨的。现在钟友华支书也认为这块山林是集体的,不过他也没敢组织人来调解,他怕几个寨子的人为这事相互打架。我们上寨有1998年的山地产权证,其他几个寨子什么证都没有,如果有其他什么证,我们还可以坐下来协商,无缘无故的怎么来调解呢。”[15]
从原WGS老支书的访谈材料中,我们发现,水、苗两族之间围绕李家坡山地所有权问题发生了较大的矛盾纠纷。原WGS老村支书不仅隐瞒了其中不利于上寨的关键佐证材料,反而虚构了有利于上寨的属地所有权信息并进行了虚构的处理。对于此山地纠纷,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任老村支书的说法:“我们1982年搞分田下户的时候,田、土、山林都分完了,但是还有李家坳和铜刀山和铜集山三块山林没有分下去,留下来了作为村集体的山林。李家坳有 400多亩,铜刀山有150多亩,铜刀山有350到400亩左右大小。现在我们和他们上寨形成争议的就是李家坳山林,上寨说是他们的山,其实这是属于村集体里面的山。铜刀山那块山林虽然是我们排场寨造的林,但是这是属于村集体的山林,这块山林也没有分下去。砍柴不要紧,要树木可以,关键是这块土地,要把这块地分出去肯定不行的,土地还是属于村集体的。因为那个时候那是一大片荒地,是属于村集体的,他们上寨是在这块荒地上造的林,他们要回这上面的树木,是可以的,现在要想把这块地也要过去,我们肯定不同意的,要土地就争吵起来了,他们的目的就是想要回这块土地。
这个事情很麻烦,说来话长。那个时候村干部全部都是上寨的,[16]他们就说我们就去村里面承包过来,我们上寨一起造林。1998年延包的时候,他们就私自去搞了承包的经营凭证(综合各方面的证据信息,应该是承包延期经营凭证),下面这几个组都不知道这件事,后来才发现这件事。他们暴露了以后,他们现在就以这个延包证来说是他们的山林地。他们与村里面签的有造林合同,既然是你们的山林地,就完全没有必要签这个承包合同,这个合同就证明这块山林地不是他们的。老人也证明说这块山林地不是上寨的,他们就说有这个证,是他们的。合同是先签的,山林经营权证是后面搞的,是偷偷摸摸搞的,是假证,就是这个原因我们才说山林地不是他们上寨的。
再就是分田下户的时候,我们五个组都有组里面的集体山林,每个组有一大片山林。二三年以前,我们五组把组里面的集体山林分到每家每户了,四五年之前,一、二组把组里面的集体山林分到每家每户了,他们三、四组的组集体山林早就分下去了,大约是分田下户的时候就早早地把自己的组集体山林分下去了。他们看我们三个组现在还有集体山林,他们现在没有组集体山林,他们是眼红我们,其实他们原来是有组集体山,只不过是早就分下去了,他们现在就想争这块山林地作为他们的组集体山林地,他们这样太不应该了。李家坳是他们造的山林,铜刀山是我们五组造的,他们争,我们五组就没有争铜刀山的山林地呀!怎么能去争呢,因为我们与村里面签的有承包合同呀!他们认为李家坳是他们造的山林,他们就以这个不是理由的理由来争李家坳的山林地。
那个合同书我也不认可,没有村两委的人员参加来商讨,来作证明,就是韦刚胜一个人决定的,他私自搞的。再就是他承包了这块山林,而没有给村里面交一分钱,并且也没有给大家商量,我们怎么会认可呢,这就是假的合同,这个合同应该终止了。1998年他们在这个上面又办了延期承包合同书,我们更加不认同了,原来有的才能延期,原来就没有怎么能够延期呢,我们更加不认可这个98年的延期合同了。”[17]
由上可见,原两任村支书围绕李家坡山林地的归属问题形成了针锋相对的意见,四个寨子两个民族争论的核心问题最后都聚焦于李家坡山林地的所有权问题上。上寨村民认为他们应该拥有这片山林地的所有权,而其它三个寨子则认为李家坡山林地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怎雷村集体。笔者在此拟借用王明珂先生的“反思性”观点来对水、苗两族村民山地纠纷进行尝试性地探讨及考释,“反思研究着重在历史变迁与相关历史记忆中了解当代情境:一方面解释当代情境的形成过程;另一方面在与过去之比较中理解当代情境。……此种新的反思知识能让人们对当代有不偏倚的了解,有助于人们认识自身与他者的历史处境,因此得以珍惜及有思改进现实,以促进各种社会人群之和谐相处。……反思性研究不争论历史事实;它从历史记忆角度尝试探索古今历史叙事与记忆中‘隐藏的景’,也就是尝试了解留下这些历史记忆者的情感、意图与相关社会情境。”[18]
关于李家坡山地的纠纷,我们这里把作为具体承包人WJD的自我陈述完整呈现如下,以便更准确更加客观地认识并理解怎雷村水、苗两族之间围绕李家坡山地的所有权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及利益纠葛:“那片山(李家坡)是初级社搞‘四固定’的时候,就固定分给我们上寨了。那时候五组只有几户人家,随着他们的人口多了,他们叫我们分一点给他们,我们不同意。1982年分田下户的时候,土地珍贵起来了,我们就不让他们砍山上的树子了,也不让他们放牛。他们没有权利争,他们也说不上什么所以然,因为那个时候我们上寨人干部多,文化比他们好。到五组的常忠林搞村长的时候,开始我是村长,他也不敢争,到钟友文的时候就争。他们五组人口少,就邀约其他一、二、五几个组的人一起来争,下寨的老年人就说你们不要争,原来就是他们的山林。然后政府的人来调解,就说村集体没有证,上寨有证,应该是他们上寨的。他们不服气,就到县里去找律师,打官司告我们。‘四固定’是我们的,这是我们老人老祖宗的土地,我们也有证,这三个原因就说明还是我们的。这就产生了现在的山林纠纷。他们说是集体的,我们说是我们上寨的,因为我们有证,而且政府也规定是我们的,那就肯定是我们的。他们说是村里面的,他们有本事就去把我们告了呀。他们嘴巴上这样说去分这块山林地,实际上他们也不敢去分。前面有一年,村里的包村干部支持他们三个组(一、二、五组)去分山林地,没有叫上我们三、四组去分,那一次只差一点就打架了,那一次也没有分成。
政府调解是我们的,包村干部要分给他们三个组,这样就产生了矛盾。还没有植树造林的时候,那里有一部分就是我们的。承包这块山林地的人就是我,我组织了上寨的人来造林的。那个地也不是全村的,是我们上寨的。土改的时候,分田地的时候,就是划给我们上寨的。他们现在五组极个别户没有柴火,我们可以让他去砍,因为我们毕竟都是邻里邻近的,都有或多或少的关系,都是本村的,他个别人要一点柴火也是可以的。
搞集体的时候,每一个组分一片山林,那时候造林没有成功。然后公社里面的林场来造林,也没有造成功,我们就把这块荒地要回来了。那个时候韦刚胜是村长,必须要村长来担任法定代表人,他就是法定代表人,我是承包人,来造的林。地是我们上寨的,那个时候没有人敢来承包,我就来承包了,组织群众去造林,我们三、四组的人造林就成功了。那个时候要法定代表人,必须要是村里面的领导,不能说他是法定代表人,他签了字,就证明这块地是全村的,这不合道理呀。
再就是他们三个组每个组都有一片集体山,我们上面两个组都只有一片山,这不公平呀,我们上寨有两个组,就应该有两片集体山,所以李家坳那片山加上我们屋背的那片集体山,这样两个组两片集体山,这样分才公平。
现在的组也管不好山林,管理不周到,我们现在想把它分下去,但是群众都在外面打工,人不集中,也不好分下去。我们上寨年轻人都不在家,就叫我们老人分,我们觉得吃亏,就不想去操心了。他们那三个寨不让我们分,他们就去告呀,就打官司呀。我们上寨的每户里面的人数不统一,如果按照人口来分,有人不同意,按照户数来分,又有其他人不同意,现在形成了争论,还比较大,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分下去。跟其它三个寨外面的矛盾,我们不理会,我们不好分下去是因为我们上寨里面内部的矛盾。”[19]
从上述三则田野个案访谈材料以及笔者对当地长期在地性参与观察中,我们发现,上寨水族村民提出了四条理由,来证明李家坡是他们的山地:其一,上寨所有村民现在拥有李家坡山地的产权证,其它几个寨子没有这片山地的产权证;其二,初级社期间,对当地所有自然资源进行“四固定”的时候,这片山地就已经被指定由他们的寨子管辖,并且这片山地原来就是他们的祖宗地;其三,通过政府的调解,这片山地已经明确归属于上寨管理;其四,上寨是两个组,应该有两片集体山,而他们只有一片集体山。其它三个寨子的人则提出了三条理由,来证明李家坡应该是属于全村的集体山地,而不是属于上寨的山地:其一,如果李家坡山地属于上寨,那么作为直接的当事人及见证人,上寨水族人WJD就完全没有必要与村集体签订该片山地的承包合同,由此可见,合同存在虚假成分,不足以取信于人,从而不会认同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其二,当地老年人可以证明这片山地是属于怎雷全村的集体山,而不是上寨的组集体山;其三,该片山地产权证的办证时间显示在“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签订的时间之后,前后的时间差说明此山地产权证有问题,是一份伪证。
上述几例材料表明,当地村民由于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等,对一些事实的具体细节了解不全面,以及对某些基本事实理解的偏差,引起了水、苗两族村民对李家坡山地所有权的认识不统一,最后导致了上寨与其它三个寨子村民之间产生了山地的纠纷。再就是通过分析WGS与WJD的说法,我们可以明显发现WJD的部分言辞是不真实的情况。[20]“在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成过程中,各民族之间有矛盾冲突更有交流融合,在冲突和融合中关系越来越密切,成为民族关系的主流”。[21]通过对怎雷村水、苗两族交往互动的深入研究,笔者也认为,虽然水、苗两族之间由于对山林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两族存在着纠纷与矛盾,但是从总体来看,两族之间的关系还是比较和谐的。笔者认为,日常生活中民族之间发生小的纷争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与文化现象,关键就是如何有效地应对并处理这类事件,以及建构什么样的机制与机理来应对类似的不和谐事件,避免这种民间个体冲突上升为民族间的冲突,才是最为迫切的,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如雷振扬先生所言,“建立良好的利益调控与矛盾化解机制,运用科学的利益调控方法,促进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22]案例村中不同民族的村民这样说:
“我们这个山林纠纷发生后,村民之间表明上是好的,心情上内心上肯定是不愉快的。因为那是集体上的事情,是组与组相争,不是个人的事情。周围都是亲戚、朋友,肯定是好呀。他们对我们有疙瘩,我们内心对他们也有疙瘩也有防备。比方说我中寨姓平的亲家,上次投票选村长的时候,很明显的,他就没有投我的票。我没有看到,别人看到了,这就体现出我们内心的不好,但是表面上是好的,因为我们是亲戚。如果在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我们也不提这件事,我们就只说其他的事情。再就是我们村那次选村领导的时候,中寨、排场寨和下寨他们全部把票都投给了下寨的那个人,他们也不考虑文化、水平、工作能力呀,这就体现出他们内心对我们的不好。”[23]
“虽然现在还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冲突,但是现在我们这些人相处还是有一点尴尬,大家相遇在一起,好像都有点尴尬,都不好相互问,谁都不好开口。这件事情如果解决好了,不管在那里,大家都眉开眼笑的,大家都好。有了这件疙瘩事我们现在关系都不是很融洽了,但是为这件事我们也绝对不会发生打架的事情。”[24]
由是观之,虽然水族与苗族村民之间存在的李家坡山地纠纷没有演变成较大的水族与苗族之间的民族冲突,也没有导致形成族际间的敌视与分离状态,但是对于这种有限资源的争夺还是对当地水、苗两族村民间的日常交往产生了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从而制约了水、苗两族更深入的交往交流及移情互动。笔者认为,族际间发生矛盾纷争的时候,“我群”与“他群”都应该采取相互包容的态度,积极地探寻并建构合适的调解机制与机理,正确应对纠纷并妥善处理之,绝对不能采取回避或躲避的态度来应对纷争。“……在东亚大陆境内自古以来一直有一种融合自然、人群,甚至超自然于一体,而企图共同分享资源与文化经验的传统在不断‘延续’之中。”[25]
二、资源纠纷过程中的解决机制
族际间在稀有资源上的纠纷与争夺,一方面给地域社会带来了动荡及不稳定,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族群之间的交往交流。怎雷村水、苗两族村民在面对及处理李家坡山地纠纷过程中,既借助了当地两族民间权力的余威,也充分地利用了国家在场的渗透及影响。“国家在场是族际和谐共居的动力与导向。”[26]甚而基于村庄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利用国家的在场,“我族”与“他族”在相互协商并取得共识的前提条件下进行了建设性的应对与调解。首先,水、苗两族村民借助当地传统的头人力量对当地的山地纠纷进行了基于交互认同之差异并置的调解:我们这里确实存在一个山林的争议问题,也就是上寨和我们其他几个寨子的矛盾。这都是好多年以前的事情了,但听他们说,好像当时请了我们的寨老和苗族的牯臓头什么的,大家就这个事进行了调解,当时好像说都谈好了。我们也愿意用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后来不知道怎么搞的,又搞没好。山林都是我们老祖代留下来的,那个的就那个的,有么子好争的![27]
其次,对于两族四寨之间的山地纠纷,当地不同利益主体首先是积极地借力国家的在场进行建设性地调解;然后就是组织当地村民开展面对面的商议,借助民间的生存性智慧进行调解,但是这两种类型的调解既未取得理想上的结果,也未达到预期目的。“对于发生在我们两个民族中的李家坳山林纠纷,我们先是找政府进行调解,我们这边人没有同意那种解决方案,最后没有调解成功。后来我们私下通过村干部、组长、委员协商了,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在我们就想走司法程序,因为政府解决不了,民间也调解不成,就想找县里的‘三纠办’。2008年后,水苗之间还是相互走动,相互参加对方家里的红白事情,但是相互内心还是有隔膜,虽然表面上没有什么,这都是那个山林纠纷惹的祸。”[28]
最后,在如何处理李家坡山地纠纷这件事上,当地水、苗两族村民的共识就是大家都是一个地方的人,上、下寨子的村民之间都或远或近地存在着拟哥弟姊妹关系,双方成员应该通过对话的方式来应对存在的分歧与纠纷,应该通过和平友好的方式来解决在具体有限资源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而不应该诉诸武力来解决“我群”与“他群”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纷争,也即应该基于村人命运共同体理念来共同推动本村寨的和谐发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靠人民群众的智慧来解决;促进和谐发展的模式、对策和措施,要靠人民群众来探寻。因此,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和智慧,是促进和谐发展的动力”。[29]正如田野调查中当地村民所说:“这个山林纠纷肯定要说清楚的,要和平解决的,不能用暴力来解决。要等下一个村主任来以后,要把这件事解决好。杉木与其它的树木是属于他们的,他们已经卖了,那应该是他们的,但是这里的土地就应该属于村里面的,不是他们的,现在他们等于是霸占。我问你一下,你看你有不有什么好的办法帮助我们调解一下,把这件事解决好,有什么好的办法你可以给我说一下。
我主要就是想在每个组里面找几个说话公平,有分量,通情达理,说话算数的人来调解,把它和平解决掉,最好不要起冲突,我们都是同一个村里面的人嘛。要他们上寨主动来做这个事情,有点难,下面几个组商量之后,再叫他们来,他们不来的话,我们就请他们来,一定要把他们请过来,一起解决这个事情。谈没谈成,还不知道,这件事情总是要解决的。我们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双方发生更大的冲突,为了这块土地,伤害了我们之间的和气,伤害我们之间的感情,这样肯定是不好的。”[30]
由上可知,对于发生在怎雷村水、苗两族间的李家坡山地纠纷,当地各方力量都参与了进来并进行了积极地协商对话及良性互动,同时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了建设性的调解,虽然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取得理想中的两族共识,但还是或多或少缓和了两族间的紧张对立关系,逐渐地疏通了两族交往交流的沟通渠道。“一般而言,良性的族群互动会使得一种建立在结构性关系下的秩序得到保障,纠纷的解决也必然可依据俗例而得到顺畅执行。”[31]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家坡山地纠纷给我们提供了如下的启示:其一,搁置争议,承认差异,在更高层次上追求共识的重叠;其二,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把事件所有过程与细节都公示于众,大家就问题本身来共同商量,趋利避害,协商处理;其三,充分利用民间传统精英及民间智慧调解民间纷争,涉及到民族因素时,则弱化民族界限,尽量从村民或者寨子的角度,而不是从民族的角度来处理问题;其四,依靠村民群众及政府组织等多方力量处理纠纷;其五,代表村干部的国家力量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化解本地存在的矛盾;同时,各级政府也应该适时有效地适度干预民间的纷争,争取不让矛盾过度激化,把类似的事情控制在最小的影响范围之内。“不同民族地区之间,特别是相邻民族地区之间,客观存在着利益关系。毗邻地区在河流水资源等公共资源利用、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利益关系十分明显。要想和谐发展,必须妥善处理好彼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利益关系。”[32]
唯有如此,我们方有可能重新建构起怎雷村水、苗两族古老而美妙的“共同上山打鸟,共同下河抓鱼”[33]的和谐族际关系。
三、讨论与启示
总之,本文意在研析族际之间基于资源分配、共享及争夺而体现出族际边界的清晰与模糊历程,透见到民族边界复现及消隐之交错景观及自我与他者交互认同之历史本相,从而体认到族际关系的摇摆性与共融性,体认到族际间基于资源分配、共享及争夺存在着平衡与失衡关系的交互状态,同时也希望借此对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的实质有更多的反思与远虑。
怎雷村水、苗两族在资源分配、共享及争夺等方面的现实场景不仅全时空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而且就是水、苗两族交互关系的“原生态”场景,对这种具体互动过程的深入研究与分析,理应是从微观层面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补充与完善,也可以看作是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延伸与拓展。进而言之,基于在地性对怎雷村在资源分配、共享及争夺上的微观个案研究,既可呈现水、苗两族之区隔与交融的族际关系特点,亦能够深入研讨基于族群边界的交错显现而传递出族际认同及互动的深层次运作机理,并进而发掘族际和谐的最核心本质。
综而述之,水、苗两族通过对有限资源的分配、共享及争夺之田野情景的呈现,展示出族际关系建构及解构过程中族群边界的显与隐,进而体认到“地域社会共同体中民族之间所呈现的界与合,融与分,属于认同问题,在于建构与解构,在于共识重叠,在于差异共生。”[34]在这个意义上,对族际资源分配、共享及争夺过程的田野研讨应会对中国西南地区民族互动形成一种真实的理解与体认,在此基础上,亦可能会对当前的中国民族理论政策形成新的观照与思考。正如刘琪先生所言,“我国的民族政策真正需要的是方向性的转变。……我们目前的民族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少数民族与主流群体之间的区隔,而若要形成二者之间情感上的联结,首先需要的则是化解这种区隔,促进不同民族在日常生活中的相遇。”[35]进而言之,基于资源分配、共享及争夺的维度,“当人们可以共享生活经历,形成互帮互助的关系,构成情感交流的时候,便会自然产生对所生活的地方与国家的认同。”[36]这进而亦有助于我们深入思考日常生活中基于情感共同体的族际和谐,如何借助自我与他者个体情谊的互构与并置,逐步形成族际差异共生的村寨共同体,并进而体会到基于互信及双向情谊而合谋建构的命运共同体及地域共同体理念。
注释:
[①]杨圣敏:《民族和宗教差异并非冲突的根本原因(代序)》,[德]李峻石(Günther Schlee):《何故为敌:族群与宗教冲突论纲》,吴秀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