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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 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情境与路径

作者:《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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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共产党是具有执政为民高度权力自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民本思想、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多民族中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情境。其对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启示在于,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内涵与实践张力作用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时代进程,通过治理目的、治理主体、治理过程以及治理成果共享的人民性来实现“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发展目标。新时代中国民族事务治理进程中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应当遵循以下路径: 在一国、一体、一心的基础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础上保障各族人民有序政治参与; 在自治、法治、德治的基础上构建民族事务治理的多维格局。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 民本思想; 群众史观; 民族事务治理;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作者简介】青觉,土族,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族际政治与多民族国家治理、民族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18VSJ092) 。

  通过对政治哲学、政治理论、政治思想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人民”是现代性政治的产物,对于马克思主义及其政党而言,“人民”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政治底色和价值依归。中国共产党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同时强调“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可以说,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特征和阶级本性。据统计,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203 次提到人民,3次强调“人的全面发展”,4 次提到“以人民为中心”,并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要求全党予以贯彻落实。由此可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原则和组成部分,已经具备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思想理论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学术界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理论渊源”“发展思想”“基本维度”“治理模式”“党的理论”,以及“以人民为中心”与“人本主义”、“民本主义”和“人道主义”间的区别与联系等涉及社会治理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但这些讨论中涉及民族事务治理的内容目前尚不多。民族事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关系到新时代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重大议题。因此,本文选择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来分析其对新时代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理论价值与实践启示。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来源及其基本内涵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高度的权力自觉,又与“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共产主义理想一脉相承。坚持以广大劳动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政治立场和奋斗目标。同时,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历史进程中,“以人民为中心”还包含着“以全国各族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体认。其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价值,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价值遵循。从思想史角度考察可以发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

  (一) 根植于以民本思想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

  民本思想是中华传统政治文化的精髓,自上古尧舜时代传承至今。相传皋陶在建议舜帝为政之道时曾言: “在知人,在安民”,“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商书·盘庚中》之中有“古我前后,周不惟民之承”等记载,这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关于重民之意的记载。然而殷商时代崇尚鬼神,具有较强的神本主义( 以神为本) 色彩,所以其对“民”的重视程度便大打折扣。周朝时,在“小邦周”灭“大邦殷”的过程中,底层庶民及奴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带来了人们对于神权万能的怀疑,民本思想才真正开始具备“民本”意味。周朝统治者告诫子孙要敬德保民、裕民,主张“克明德慎罚”,“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如《尚书·梓材》中记载,周公告诉成王:“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尚书·康诰》中则有“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的告诫。

  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日渐兴起,并在诸子百家思想中不断得到阐释。如春秋早期,季梁提出“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先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老子晚期也指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孔子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战国时期的管子曾言: “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

  秦朝虽统一六国,但经二世而亡,在此期间以陈胜吴广起义所展现出的强大农民力量,给汉初统治者和知识分子以启迪。据此,贾谊总结提出: “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贾谊的“重民”观念是建立在“畏民”的基础上的,因此他倡导说: “故夫民者,大族也,民不可不畏也。”董仲舒发扬了儒家的民本思想,主张民为国之本,他指出:“且天之生民非为王也; 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 其恶足以残害民者,天夺之。”

  隋代如秦,二世而亡。唐初统治者和知识分子深刻吸取前朝农民起义的教训,将“民”置于更高的理想位置。这一时期的民本思想也日臻成熟。唐太宗否定了天命神授的命题,认为民众才是君主得以即位的基础,主张“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并通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权力认识和开放包容的政策实践,开创了“四方之民尽归之”的贞观之治。

  宋代以后的民本思想多延自于唐时期,成为理学的基本宗旨。如北宋理学家张载以“四为”的精神和气魄,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和“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理学宗旨,要求关注百姓生活,传承先贤学养,开创太平盛世,展现出知识分子的志向与追求。程颢、程颐两位理学家也倡导“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朱熹则提出“国以民为本”的主张,要求“置民以产”,实行“经界”、“社仓”等措施,来满足百姓的需要。

  明清时期,君主专制逐渐趋于强化,而与此同时市民阶层也逐渐扩大,民本思想与君主集权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如明太祖朱元璋曾因孟子的一句“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而将其逐出孔庙不得配享。朱元璋虽然出自草根阶层,但其对于民众的主体地位认识却明显异化。明末清初,社会矛盾、政治危机加深,以黄宗羲为代表的知识分子重新对儒家的民本主义加以阐释,认为“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把“万民忧乐”作为“天下治乱”的价值尺度。

  综上可见,民本思想在整个中国古代历史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传承性,并被儒家知识分子注入君主专制政治的政治伦理,形成了具有“内圣外王”、“敬德保民”的民本政治特色。民本思想对于促使统治者励精图治、减轻民众负担、激励知识分子为民请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但也要看到,古代民本思想因受制于封建统治,其在本质上并不提倡民众参与政治生活,还缺乏对“民”的主体地位的实质认识。

  鸦片战争后,古代民本思想与西方民主话语开始碰撞,并糅合了一些民治话语,如梁启超所言,“要之我国有力之政治理想,乃欲在君主统治之下,行民本主义之精神。此理想虽不能完全实现,然影响国民意识者既已甚深,故虽累经专制摧残,而精神不能磨灭。欧美人睹中华民国猝然成立,则疑为无源之水,非知言也”。孙中山也曾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但由于未在实践中予以有效推行,并且缺乏系统性的理论阐释,民本思想在根本上并无改观。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五四运动的爆发,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思想与中华民族的民本观念成功运用于革命实践,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之于社会革命的主体性,通过“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广泛动员,在中华大地上把“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无产阶级的运动”从“星星之火”发展成“燎原之势”,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群众观,为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及实践基础。

  (二) 诞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的伟大实践。

  中国共产党的民本思想集中体现在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与封建专制主义下的民本思想最本质的区别是将人民置于至高的中心位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当家作主权利,并在深化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中不断加强。不过两者之间并不是一种隔断的状态,正如毛泽东所言:“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加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是基于这种“承继”所进行的理论创新。中国共产党的民本思想与其理论创新具有高度吻合的一致性,集中表现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之中。笔者认为,可以从“群众路线”“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等维度进行考察。

  1.群众路线。毛泽东很早就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与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他在1929 年9 月28 日《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首次提出了“群众路线”这个概念。此后,毛泽东反复强调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 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共产党员是一种特别的人,他们完全不谋私利,而只是为民族和人民求福利……他们不论遇着何事,总是以群众的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因此,他们就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这就是他们事业必然获得胜利的根据”。基于对群众主体地位的认识,他号召全党同志树立“群众观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它作为“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与归宿”,用以指导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实践,取得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深化对群众路线的认识,坚持解放思想,推动改革开放,拓展了对群众史观、群众路线的实践运用,注重从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综合国力的角度进行探索。他在1992 年的南巡讲话中指出: “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在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中被传承下来。群众路线归根到底,就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让各族人民过上好日子。

  2.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基于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探索,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这一思想主张中,人民的根本利益依然被放置在最为重要的地位。早在1994 年,江泽民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中就曾经指出: “各级干部要处处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为本,抛弃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不良习气,真正在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方面取得新的进步,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方面创造出新的气象。”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都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之所以能够“代表”,正是因为党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尊重与重视,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肯定与升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基点成为考察中国共产党民本思想的窗口,为中国共产党实现自身价值飞跃提供了一个时代语境。

  3.以人为本。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指出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而发展,形成了“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包括个体的人、群体的人、类别的人,是指“每个人”“一切人”,其范围涵盖了从微观到宏观的“人”,并且要求“以人为发展的主体,以人为发展的目的,以人为发展的动力,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发展的目标”。科学发展观注重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全面发展,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维度认识和推动“科学发展”,最终目的是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正如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前提,是对民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又一次深化。

  4.以人民为中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着眼,用伟大斗争鼓舞斗志,用伟大工程厚植基础,用伟大事业引领时代,用伟大梦想凝聚人心,通过“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标注了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对人民主体地位的认识更加深入、深刻、深沉,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目标。他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依靠人民创造伟大事业,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四个伟大”作为一个完整体系来阐述,是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群众既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也是社会发展的工具或者手段,既是历史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客体。 权力源于人民,执政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以人民为中心”既是新时代我国主要矛盾转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在生产力发展取得一定进步后满足人民新增长需求的创新之举。这种创新,并不只停留于理论层面,而是着重在实践层面进行推动,以实践检验其真理、丰富其内涵。与此同时,“以人民为中心”还运用唯物史观,确认了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者的主体地位,以其立场的鲜明性、现实的针对性、布局的系统性、行动指导的具体性等优点实现了独特的理论创新。笔者认为,“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了对权力来源、权力运行、权力目的等面向的规范。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精准扶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中国智造等一系列战略的实施,都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发展与壮大,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事业的不断进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不断继承创新,使得现代民主政治与中国国情不断调适,民本思想的光芒与生机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持续释放张力。中国共产党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时代号召,将其根本宗旨、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基本理论等聚焦于人民的主体地位,并逐渐从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向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进行转变。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服务、凝聚党员的价值共识与理想追求。那么如何将这一思想运用于中国民族事务的治理,成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时代和实践课题。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价值体现

  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以来,人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价值表述频繁出现在官方和民间的宣传陈述中。基于此情境,在新时代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过程中,“以人民为中心”同样应该发挥其应有价值,并在治理实践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治理为了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治理成果人民共享。

  (一) 治理目标的人民性:“两个共同”。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既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目标。民族平等是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基础。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历史因素等多重原因的影响,民族之间存在如社会发展程度等事实上的不平等。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有一部分民族还处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农奴社会等,在民族内部存在着民族剥削和压迫。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各民族共同步入社会主义社会,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各民族成为国家的主人。面对名称众多、成分不一的各民族身份状况,党和政府通过几次全国范围内较大的民族识别,充分给予各民族身份的平等。同时,根据各民族居住环境、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的不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将其写入宪法,给予少数民族充分的自治权。除此之外,还结合实际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区众多政策优惠,实行差异性的民族政策。进入新时代,实现民族平等就是要消除民族地区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是现代民族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和我国各项事业所追求的治理目标。从历史的经验可知,民族团结是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和强起来的基础,为此,中国共产党和党的主要领导人历来重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毛泽东强调,民族团结是我们伟大祖国“走上独立、自由、和平、统一和强盛的道路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周恩来也指出,“要把我国各民族经济、文化事实上不平等的现状逐步加以改变,为共同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努力,这就需要各民族相互团结”。邓小平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做好民族团结的基础,将“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作为民族团结的目标,指出“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场上,维护民族的大局,不管抱什么政治观点……都要大团结”。江泽民以“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来指导民族团结工作,指出“我们必须高举爱国主义和民族平等团结的旗帜,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阴谋活动”。胡锦涛强调: “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各民族只有同心同德、携手共进,才能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把握世界发展大势、站在国家发展全局、立足各族人民福祉,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最新成果。他指出,“民族团结就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做民族团结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各民族同胞要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

  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民族事务治理的目标。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在多民族国家治理背景下,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就必须既以发展为途径、为手段,又要以发展为目的、为目标,实现各族人民自由、全面、共同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对世情、党情、国情、民情的战略判断,有效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不能丢了农村这一头”“绝不能让一个苏区老区掉队”。在空间和历史层面,作为脱贫攻坚重点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往往具有较强的重叠性,并且民族因素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情境和底色,这就决定了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过程中,必须将民族因素作为重要考量内容,真正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确保全国如期、一道、全面建成小康。

  (二) 治理主体的人民性: 制度与权利。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民族事务的治理离不开各族人民。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要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保证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重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寡,都会保证该民族至少拥有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席位。这从根本制度的层面,确保了各族人民能够以民主的形式,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反映本民族的各项合理诉求、维护本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政治协商制度中,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的精英都可以依法参与,并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充分挥发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及时反映并尽量满足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人民群众的正当和迫切需求,从而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的人民群众,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民族与地区实现了有机的融合,每个自治地方的各个民族都能通过这一制度,参与当地的政治生活,享受充分的民主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因此,在实行自治的区域里,每一个民族都能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只强调某一民族自治或地区自治,都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中,在城市及乡村聚居的少数民族可以依法以城市民族区、民族乡、民族村的组织形式进行基层自治,并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有力的补充,充分保障最基层的各民族群众的基本政治权利。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人民民主意识的提升,政府职能正在逐渐发生转变。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正日趋由管理型转型为服务型,而人民的主体性则在治理过程中日益凸显。在这种背景下,各项人民民主制度为各族人民以治理主体的身份参与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 治理过程的人民性: 有序政治参与。

  民族事务治理,既具有社会治理的共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是一个涵盖诸多领域、内容庞杂的系统工程。系统理论通常把体系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分成三个阶段: 输入、输出和反馈。那么,民族事务治理的系统工程中,治理过程的人民性又是怎样体现的呢?

  1.治理系统输入的人民性。人民的声音是治理系统输入的主要内容,所以在输入过程中,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通过充分、深入、广泛的调研,倾听各族人民的心声,及时发现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通过调研、回报、舆论、媒体等方式有序呈现,确保能够真正反映各族人民的合法需求。

  2.治理系统输出的人民性。系统在输入过程完成后,进入系统处理输入信息的中间环节和输出环节,即治理政策的形成和实施环节。这一环节关系到民族事务治理能否顺利进行、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能否真正造福于各族人民。因此,在输出进程中,必须始终以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为宗旨,通过各种制度和机制,确保政策制定及实施的民主性、科学性和人民性。同时,要杜绝一切伤害各族人民利益、破坏民族感情的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使共性与个性、普遍与差异、自由与秩序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实现有机统一。

  3.治理系统反馈的人民性。民族事务治理政策在制定以及实施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反馈环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族人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等权利。人民有权利向各级机关进行反馈,各级机关也有义务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因此,治理政策在经过实践以后,其“好坏得失”必须要由各族人民来做评价。通过信息公开、民意调查、听证会等方式接受反馈信息。只有人民满意,民族事务治理才算真正实现“以人民为中心”。

  可见,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政策制定是因各民族人民的需求,政策实施是为了各民族人民的权益,政策反馈则是为了进一步听取各民族人民的呼声。通过输入、输出与反馈的良性循环,实现治理过程的人民性。

  (四) 治理成果的人民性: 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治理成果是民族事务治理所取得的成效与成绩的总和,涵盖民族发展过程的各个方面。各族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各项事业的建设者,是民族事务治理的参与者,因此,各族人民理应依法享受治理所带来的一切成果。现阶段,由于受到历史原因与现实因素的双重影响,各民族之间、民族内部之间、民族地区之间、东中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仍然较大,并集中体现在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因此,促进各民族平等均衡发展便成为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成果共享的重要基础。不过,均衡发展不等于平均发展、不等于同步发展,同样,成果共享也不等于平均分配,更不等于无偿享有。治理成果由各族人民共享,需要在新时代贯彻“五大发展理念”,针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目标。需要注意的是,共享发展成果并不意味着每个民族都要达到一模一样的发展程度,而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让任何一个民族掉队,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中华民族大家庭各家庭成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共享幸福和荣光”。

  三、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中国民族事务治理水平的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迎来了从创立、发展到完善的伟大飞跃; 中国人民迎来了从温饱不足到小康富裕的伟大飞跃。这一时代背景和战略判断,既是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也是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现实情境。因此,需要在多民族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来考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进程中的实践路径。

  (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国、一体、一心。

  我国的民族事务治理,必须以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根本前提,这也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民族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主权国家相对应的民族共同体。具体来说,进行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领土完整,坚决捍卫“一个中国”原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任何分裂中国的个人都必然遭到唾弃、任何分裂中国的群体都必然受到打击,任何违背中华民族儿女意愿与利益的行为都必然走向失败。对于当前危害民族国家的统一的“三股势力”、台独等分裂敌对势力要予以坚决打击,坚定维护“一个中国”原则,维护祖国领土完整。

  其次,在“一国”的基础上,要加强中华民族建设,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认同教育等方式,建设各民族成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国家建构和民族建构是相辅相成的,国家的强盛离不开民族共同体的强大,而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核心便是民族共同体认同。因此,要通过思想教育、媒体宣传、舆论引导、文化普及等途径,不断巩固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中华民族真正成为一个有机体而不只是一个简单复合体,使每个民族都能切身感受到本民族在中华民族这一大的有机体之内的地位、意义和价值,并积极投身于多民族国家建设和治理。与此同时,要在各族人民心中厚植和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促进各族人民交流交往交融、有机统一和“五个认同”,实现认同、团结与治理的协调一致、一体推进、相互促进,为多民族中国的治理奠定坚实的认同基础。

  最后,在“一国”与“一体”得到充分巩固的基础上,还要铸造“一心”,即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这就需要通过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增强各族人民中华民族自豪感、中华文化自信心、中华儿女自尊心,并将这种自尊自信转化为参与国家建设的实际行动,使全国各族人民、全体中华儿女更加同心同德、勠力同心,真正“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让每一个民族成员都能切实地感受到自己与其他民族成员在心理层面的一致性、连通性,实现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心灵相契。“一国”“一体”“一心”,既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乃至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一项根本政治前提,更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宏伟愿景和美好追求。

  (二) 各族人民有序参与民族事务治理: 共建、共治、共享。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亟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等领域的探索都是紧紧围绕“人民”这一核心要素来进行的,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国家国体政体使然。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新时代中国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所必须面对的课题。从“以人民为中

  心”与民族事务治理的角度考察,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转变治理主体政府单一化的局面,充分发挥各族人民的主体性,拓宽治理渠道,让人民充分参与到民族事务治理中,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共建,意味着共同努力、共同建设。体现在多个方面、多个维度。首先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建设。民族事务涉及各个民族差异性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传统等内容,因此,新时代的民族事务治理,就表现为当前急需要解决的议题、难题要充分听取各族人民的意见,需要充分拓展和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渠道,让人民的声音能够被倾听。其次是多领域、多维度的共同建设。民族事务的范围较广,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至于生态各个领域,在共建的过程中要有长远、系统的战略规划,全面有效地开展民族事务治理,不能留下治理的“边缘地带”。

  共治,即各族人民共同治理民族事务。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的主观能动性,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参与、共同努力。一方面,要继续保障传统治理中的“有序政治参与”,即各族人民通过人民大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基层民主自治等制度渠道,发挥其主体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诸如民族社会组织、民族经济团体等其他各族人民的利益团体的作用,让其共同参与民族事务的治理。

  共享,即各族人民共同享有治理的成果。各族人民参与国家建设、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理应享受治理所带来的发展成果。关于治理成果共享,已在上文有较为详细的阐释,此处不再赘言。

  共同建设是实现共同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治理成果共享的基础保障。三者的关键,就是各族人民共同参与,通过各环节的参与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增进人民福祉。

  (三) 民族事务治理的多维格局: 自治、法治、德治。

  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仅有各族人民的广泛参与是不够的,还要在国家治理的整体战略考量中探索多元化路径,通过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使个人、民族、国家达到有机统一,用多维治理格局维系家国情怀、民族感情和爱国情操。

  自治,是我国宪法赋予各族人民群众的权利,也是民族事务治理得以进行的重要前提。首先,各族人民坚持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础上,依法自发、自觉地治理好自治地方事务。而在流动人口呈几何式增长的形势下,城市中的各族人民应该秉持相互包容的态度,在基本法律的规范下,自发、自觉地学习和相互适应城市中的生活。其次,自治还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下的民族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制度层面充分保障了民族自治地区各民族的自治权,赋予民族地区以勃勃生机,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民主权利和治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需要强调的是,民族自治权并不是当地所谓的“主体民族”独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各个民族都依法平等地享有,不能以自治为名造成治理的不平等。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更是我国各项事业治理的根本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安排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必须尊重宪法权威。目前,我国已初步拥有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民族事务治理实现法治的重要基础。在实现有法可依的同时,还要确保有法必依。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常识普及等手段,使各族人民知法、守法、用法,确保法治理念深入各族人民心中。另一方面,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者应该模范坚持有法必依,使法治贯彻到民族事务治理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与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同各族群众一道在法律的监督约束下工作和生活。在执法层面,各级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均要采取相应的、适当的惩处措施,绝不能因其所谓的“身份特殊性”而有所偏袒,更要对那些在执法过程中打着“民族”旗号搞“团团伙伙”、丝毫不顾群众利益与各族人民情感的、混在民族工作战线与其他各级机关之中的不法之徒予以严惩。

  德治,是国家治理和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维度。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年文明传承历史,要加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各族人民的行为规范,推动实现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是法律的有效补充,其对社会成员的自我心理与人际交往起着约束和调节作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都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道德传统,一些道德规范时至今日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高地,对于维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具有成风化人的作用。因此,要重视发挥道德的善治作用,在民族事务治理中也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思想道德层面探索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路径和方法。

  民族事务治理需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管齐下”“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共同维系”的多维格局,理清人民公仆与各族人民的关系,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增强公仆意识,发挥模范作用,努力使各民族成员在个人、民族、国家三个层面上实现认同一致,真正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于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历史进程,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

  四、结语

  “以人民为中心”的提出,既是传统民本主义思想传承与发展的结果,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时代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也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的指导思想。

  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以人民为中心”,主要体现在治理目的、治理主体、治理政策与治理成果这几个方面,其中,“人民”的概念并不是空洞的,而是指向每一个民族的每一个成员,是人与民的有机结合; “中心”也不仅是象征人民的地位,更是蕴含着人民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坚持和实现“以人民为中心”,就必须以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准则,坚决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认同感; 通过各族人民的广泛参与、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从多方面、多层次、多领域持续推进各民族的均衡发展,切实维护各民族的正当权益,保障各民族平等,巩固各民族间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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