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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现代化进程中的“组织化”与“再组织化”

作者:《山东社会科学》(济南)2020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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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学界围绕现代化尤其是中国现代化进程所展开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但在既有研究中,“现代化”与“单位”两个概念鲜有关涉,对“现代化”与“组织化”之间关系的探讨仍有待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大型国有工业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推动国家工业化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并且,这些国企单位以“共同体”的形态对现代化关系进行了整合和重塑,单位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条独特路径。单位共同体从兴起到衰落的具体过程以及后单位时代对“共同体”要素的重提,实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组织化—去组织化—再组化”历程的真实反馈,单位共同体变迁的过程也就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缩影。

  关 键 词:社会现代化;单位共同体;组织化与再组织化

  项目基金: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工业社会学视阈下东北工业基地的形成及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8ASH0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珮瑶(1993- ),女,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师资博士后,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工业社会学及单位制研究。长春 130012

  “现代化”和“现代性”一直是诸多学科研究的重要话题。多元现代性强调“由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状况所塑造的不同文化形式的现代性”①,因此,东亚的现代化过程及其呈现出的现代性特征也被视为多元现代性的重要构成,成为研究的焦点。中国之所以能够在“不取得西化的一些重要因素的同时成就现代化事业”②,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组织化”方式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是在工业化基础上对传统家庭、社会关系的承接和重塑的具体过程。在这一视角下,作为中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重要载体的单位及其所塑造的单位共同体的变迁过程,也就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组织化”“去组织化”与“再组织化”的具体方式和集中呈现。

  一、单位共同体构建:现代化与组织化

  从宏观的视角上来看,中国的现代化可以被视为后发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环节,其所带有的东亚特征以及“动员的集体主义”③特性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独特模式。因此,“组织化”不仅是推动中国现代化持续发生的手段,同时也塑造了中国现代化的模式特征。

  (一)作为现代化手段和特征的组织化

  “现代化”往往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变化的过程,或者说“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一种过程”④,现代化的程度也经常需要通过具体化因素来加以确定,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以及经济的快速增长,常被视为现代化的重要指标。社会学意义上的“现代化”,更多的是作为“社会的现代化”被理解和使用的,“指社会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带动下,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包括社会组织、社会价值观念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过程”⑤,这种社会现代化是包含着国家与社会及其全部关系在内的整体性进程,“建设社会现代化”与“社会建设”基本等同⑥。

  聚焦中国可以发现,晚清以前的中国社会实际上呈现出一种“非组织化”或“低度组织化”的状态。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生产方式和以家族、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模式极大地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发育,家族功能的泛化和强化使得“社会组织不发达”和“社会组织家族化”⑦构成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两个重要特点。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理念进入中国,中国社会的“组织化”由此发轫,中国社会也开始向现代社会变革。在这一时期,机器生产和工业企业的出现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动力,大量民族、民主运动的兴起也起到了对思想组织化的作用,成为促进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推力。

  20世纪初期,中国的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已经认识到现代化对于中国发展的重要性,然而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则几乎中断了中国现代化的持续发展,传统的家庭关系备受冲击,缺乏有效维系力量的中国社会几乎徘徊在了解组的边缘。在这样的情形下,通过组织化的方式重组中国社会,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组织化”的过程:第一,由工业化生产方式所带来的生产的组织化;第二,以单位组织为媒介对家庭关系的吸纳和对社会的组织化;第三,通过单位共同体的构建对现代化关系的重新塑造。

  (二)单位组织模式的建立:生产的组织化和关系的组织化

  1.作为工业企业的单位:生产的组织化

  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斗争,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工业体系建设更是迫在眉睫,1954年,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四个现代化”⑨的目标;1955年,国家“一五”计划报告中再一次强调,“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是以社会主义工业化为主体的……大工业是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⑩。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工业生产建设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单位组织就成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载体,单位制则成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制度实践的重要部分”,是“基于工业主义和社会革命的双重原则而建立起来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改造方案”(11)。

  一方面,“为了从极低的经济水平上推进高速工业化,国家不得不实行强制积累”(12)。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强力控制和动员机制具体通过单位产生作用,以确保资源能够被有效地集中、分配(13)并落实到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国有工业企业单位组织的建立,使我国工业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都实现了极大提升,轻、重工业的结构基础和区域布局也在这一阶段基本建立起来。到1957年,我国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128.3%,远远超过了旧中国的一百年(14)。另一方面,单位制所确立的工业化的生产方式是通过“工业主义”改造中国社会的重要举措。“工业主义”及其所带来的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涣散性”,单位这一工业化组织形式实际上可以被理解为国家在资源有限性的条件下,通过资源分配及再分配体制的双重作用“把城市社会纳入现代化进程中的理性运动”(15)。

  2.作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家庭和社会的组织化

  单位不仅将个体纳入工业化生产关系之中,也起到了对传统家庭进行“重组”和“再编”的现代化改造的作用。具体来说,单位资源的分配是围绕着单位正式职工“单位人”而展开的,但其辐射范围却是覆盖至单位人的家庭的,因此“家庭”是以其整体作为消费单位被捆绑在单位体制之中的(16)。随着单位规模的不断扩张,“单位逐渐演化为家族式的团体”,家庭或家族原有的功能并非被社会化的活动所“代替”,而是被单位以团体本位的形式所“吸收”。(17)

  国家通过单位也实现了对社会整体的组织化。一方面,在国家通过单位进行资源分配的模式下,个体参与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的合法身份来自单位赋予(18),个体并不能以其“城市居民”的身份直接参与资源分配,而必须要作为“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属”才能够获取(19)。因此,单位实则承担了社会的大部分功能。另一方面,单位制的普遍确立所带来的城市空间重组,“既包括城市‘地理空间’的变化,也包括社会关系和社会控制体系的重构”(20)。“职住合一”的空间环境塑造了相对封闭的地理空间和关系网络,单位成员在低流动性的环境下彼此相熟,关系逐渐紧密。这种密切的人际关系网络也成为一种监督机制,间接地发挥了管理作用(21)。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作为社会主义城市基本单元的单位”(22)“还必须扮演着一个行政区的角色”(23)。由此,在单位制的结构下,“社会本身已经被连续性的社会改造运动同构或者是吸纳到国家内部来了”(24),国家与社会之间则呈现出“基本重合”的关系(25)。

  (三)组织化的现代化:单位共同体的价值及其局限

  1.单位共同体及其三重组织化功能

  随着单位对家庭关系吸纳以及其所承担社会性功能的扩展,单位逐渐成为“成员因长期共事而彼此熟识的共同体”(26)。单位通过对家庭的整合,间接促成了单位内血缘共同体的凝聚;以单位地理空间为载体,将地缘与业缘关系紧密结合。换句话说,“单位共同体”实际上是对传统的“村落共同体”向城市地域的移植,并且通过单位身份的赋予和单位意识的塑造,使单位共同体成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的复合(27)。

  这种共同体关系的凝结源于单位组织成员对于自己的单位身份的认同感,并且逐渐凝聚成一种对单位的集体意识。在个体进入单位组织前,其对单位身份的认同感主要来源于对国家的认同,单位可以被视为国家形态的具象化。个体通过进入国家建立的单位组织,政治地位获得了提升,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肯定,这与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是完全不同的。这种认同构成了一种双向关系:在个体对国家认同的基础上,国家通过赋予个体以“单位人”身份向个体传递了肯定性的反馈,作为“单位人”的个体对国家的认同感加深,并希望进一步获得国家的认可。因此,在单位制初期,个体不仅具有作为单位人的荣誉感,也有着希望为国家、为单位做贡献的使命感。

  个体进入单位组织后,国家出于确立新政权合法性和管理权威以及对工人地位、权益的保障的需求,在单位组织中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等民主形式。职工能够通过这些民主渠道表达意见(28),也会对包括单位生产、领导任免、工资福利等在内的单位事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职工也就具有了参与单位管理的合法性,对单位事务享有话语权。这也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单位意识以及对单位身份的认同感。

  因此,单位共同体的构建实则是以“组织化”的方式对现代化关系的重新塑造。首先,单位共同体是对“人”的组织化。单位作为生产性的工业企业,通过赋予“单位人”身份的方式在中国社会中确立了工业化的生产关系,实现了现代化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生产关系变革,中国的城市社会也通过单位被组织了起来。其次,单位共同体是对“人的行动”的组织化。单位制度模式以及单位人身份获取的限制性、单位资源分配和再分配的排他性,都对单位人的自由流动进行了限定。在生产关系外,单位组织也会通过组织文体活动、技能竞赛等方式加强单位人对单位生活的参与。闭合的单位空间以及在此基础上单位对业余时间、私人空间的浸入都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单位人行动的组织化。最后,单位共同体是对“人的思想”的组织化。从“家属革命化”到“动员的集体主义”再到单位意识的塑造,都是增强单位共同体凝聚力的思想组织化过程。

  2.单位共同体对中国现代化关系的承接与重塑

  在以帕森斯、贝克等为代表的西方学者看来,“因为在工业社会中有精密的分工和劳动专业化,所以,任何一个‘公司’或生产单位必须从许多不同的家庭招收劳力,反过来,任何一个家庭必须从许多不同的生产单位得到消费品供应”(29)。也就是说,个体必须要离开家庭才能进入工业化的生产体系,工业化生产所带来的必然是业缘关系对地缘、亲缘关系的替换。在这一视角下,阎云翔也提出了其对于单位制的代表观点:在毛泽东时代,国家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带来了中国社会的个体化,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出人意料地导致了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发端,单位制实质上就是“集体式的个体化”(30)。事实上,单位制的建立虽然以“组织化”的强力手段瓦解了传统中国社会“社会组织家族化”的局面,但却将家庭直接整合到了单位体系之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现代性对中国社会的根本性冲击。得益于单位组织对工业化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单位共同体在现代化过程中对家庭和社会的整合,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得到了保障,现代化的诸多特征与中国传统文化全面融合,一种适应性更强的现代化关系由此生长,并成为助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由此,中国建立起了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的独特模式,并且避免了苏联式的“强制工业化”(31),形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独特路径。

  3.“高度组织化”模式的局限及其负面效应

  虽然社会组织化程度有时也被视为现代化水平的一种标志,但中国以“国家—单位”为轴的高度组织化模式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其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单位模式下的中国社会,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组织化权力的核心在于国家。因此,单位制模式下中国社会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全能主义”(totalism)的治理关系(32)。在这一模式下,“社会”事实上被国家权力支配下的“单位”所替代,单位虽然填充了社会组织的位置、扮演了社会组织的角色,但却不具备社会组织应有的全部内涵。这与现代化社会的需求是存在矛盾的。另一方面,单位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独立而非自主”的状态。在对资源支配能力的限制性下,单位更多的是作为国家行使权力的“代理”。这就直接造成了两种后果:单位在促进生产性目标达成的同时,必须要确保国家政治性任务的落实,也必须要注重对单位成员生活和权利的保障,因此,单位组织内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衰退也就成为一种“不可抗力”。与此同时,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国家兜底自然也就成为维系和保障单位共同体中各项关系的主要形式,由此滋生的“父爱主义”及其诸多弊端则成为阻碍现代化发展的因素。

  此外,单位共同体对于血缘、亲缘关系的承接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家庭关系和家族主义向单位内移植(33),单位组织“家族化”的出现和积聚也为“去组织化”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二、单位共同体消解:现代化与去组织化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单位共同体为核心的组织化模式与现代化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凸显。工业化的发生需要聚集,而市场化则强调开放性和流动性,必须要对单位共同体的高度组织化加以祛除,才能够实现现代化的持续发展。这一“去组织化”的过程,在三个层次上发生:第一,以国企改制为核心的组织模式“去单位化”;第二,围绕市场化改革而发生的国家力量从单位组织中的退出;第三,曾经被组织起来的单位人从“国家—单位”线条上的脱离。

  (一)“去单位化”:制度模式的去组织化

  在张静看来,1949年和1979年是中国社会形态变化的重要节点。1949年,中国社会以自上而下的形式实现了社会重组,建立了组织化的社会架构,而1979年以后则出现了组织的分化,其标志在于新的经济或社会组织的出现,即体制内和体制外差别的显现(34)。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提出,国有企业的组织目标发生转变,高度组织化的单位共同体逐渐消解,以“去组织化”为特征的现代化关系模式逐渐成形。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着重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要求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5)。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36)。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逐渐从经济性、社会性和政治性功能的复合体,转向市场导向下的经济组织,通过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产权明晰、主辅分离的整体改革以实现公司化。

  以单位资源的获取和分配方式转变为基础,单位组织的功能和覆盖范围急剧收缩。通过剥离自身的社会性功能(37),单位组织与单位成员之间除生产外的其他联系几乎全部被切断,单位“大包大揽”的角色不复存在,单位共同体存在的基础逐渐瓦解。在这一系列变革的基础上,单位组织参与空间管理和社会治理的能力弱化,单位从基层治理中逐渐退出。一方面,住房制度的改革使单位不再承担作为住房“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单位资源再分配权力的削弱使单位对其成员的“统治结构与权力关系产生松动”(38)。另一方面,“单位办社会”模式的消解引发了从“街居制”到“社区制”的变迁,即由“单位办社会”向“社区办社会”转向的“非单位化”(39)过程。单位组织对于其成员的管理能力削弱,单位所塑造的组织化空间也被打破了。通过“去单位化”的政策及实践,单位共同体逐渐消解,在结果上也达到了“去组织化”的效果。

  (二)单位人身份的消解:组织化关系的解散

  单位制的消解不仅意味着宏观组织结构的变迁,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单位共同体的成员及其行动。在宏观政策调整和单位组织自身改革的影响下,单位对社会的组织化参与程度下降,对于单位成员的组织能力衰退。国家权力从单位组织中的退出,尤其是国家政治性力量对单位组织影响力的衰减,构成了“去组织化”的另一标志。

  1.单位组织动员能力的衰退

  长期以来,干部任命制一直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命和调动的主要方式,国家行政力量在国有企业干部安排上具有绝对权力。因此,在“政企合一”的单位组织中,单位领导不仅是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更是具有“公”权力的国家干部,单位领导所行使的权力都是党和国家赋予的,他们在组织中的行为也往往被等同于组织行为或国家行为。在这一时期,无论是普通单位成员对领导的角色定位,还是领导对自身身份的认识,都带有很强的政治性,是否遵循“公有制企业应当体现工人当家做主的民主原则”这一政治原则(40)是企业中对领导干部评价的一项重要标准。角色身份的复合使得单位领导承担的职责也是复杂的,他们不仅要对单位组织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也要起到组织动员、做好群众工作的政治性作用。

  与此同时,计划时期的工业企业单位组织往往承载着国家对于新中国工业发展的寄托,甚至可以说,这些单位与国家命运相联结。因此这些单位领导的个人命运不仅与单位组织的命运紧紧相连,同时也被深刻地嵌入国家命运之中。国企改制及国企领导聘用方式和渠道的改变带来了领导对于自己作为国家干部的政治身份认同的下降,或者说,至少“国家干部”和“企业管理者”二者相较,其对自身的角色定位和要求更倾向于后者。

  与领导角色身份和认同归属感同时变化的,是单位成员与单位共同体间的依附关系。国有企业改制所带来的单位人身份的变化使单位成员从“国家—单位—个人”这种强制性的依附关系结构中脱离出来,单位共同体被打碎成了零散的利益小集团,单位人对于单位组织的制度依赖转变为企业员工对企业的利益依赖。在经济利益高于政治评价的体系下,入党、思想动员、单位集体活动等政治性动员策略对单位成员的动员能力减弱,单位对其成员的组织化能力也显著降低。

  2.单位成员从组织化模式中的退出

  在单位政治性功能衰退和组织动员能力下降的同时,单位成员也在主动地从单位共同体这一组织化模式中退出。单位共同体所构建的现代化关系,是围绕着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单位人”而开展的,不仅来源于单位成员身份所赋予他们的外在属性,同时也包括他们对“职住合一”的单位生活的参与。这种参与既包括工作生活、日常生活,同时也包括民主生活。但国有企业改制的发生,使单位成员变成了企业职工,这不仅意味着对单位人身份及其附加属性的祛除,同时也降低了他们对单位身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消解了单位共同体的精神内核。

  一方面,从工资等级制到岗薪制的变化深刻地影响了单位成员的行动逻辑和目标。在工资制度上,以往虽然注重“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工资的差距始终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体现着“均等性”。并且,单位对于职工的奖惩也都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对于降薪、辞退员工等都需要通过工会、职代会的调解和审核,确保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但工资制度改革使得单位职工内部不再是“铁板一块”,而是根据个人能力、岗位等因素的不同差别对待,干群间收入的差距也不断拉大。这就造成了国企“大锅饭”时代走向了终结,单位成员间的内在同一性被打破了,单位职工从关注集体转向了关注个人。

  另一方面,职工逐渐丧失了对企业事务决策的权力和参与职代会讨论的动力,其参与企业民主生活的意愿逐渐下降。第一,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工资、奖励、津贴等各项规定明晰化以及利益激励机制的完善使得以往需要职代会讨论的重要议题淡出讨论范畴。第二,单位社会性功能的剥离将住房、医疗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都推向了企业之外,同时福利制度的明确化也几乎消除了企业谋“小公”的隐性空间,福利这一项也不再是职代会重点讨论的话题。第三,国企“铁饭碗”的破除以及企业自主权力的增强使国企成为“能进能出”的组织,对于职工的奖惩在照章办事外,不需要额外通过职代会获得合法性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与职工利益直接密切相关的议题都不再是职代会讨论的主题,职工对于涉及利益再分配问题的标准和原则缺乏讨论的空间,对于调节职工的利益竞争和冲突也缺乏效力。

  客观上,单位组织功能的收缩使其不再具备进行“社会组织化”的条件和能力,单位组织内部的管理权力结构无法泛化至单位组织成员的家庭,更无法延续到单位组织外。主观上,单位的领导者及普通成员从“单位人”到“员工”或“雇员”的身份变化,使得他们对于单位组织的服从性和依赖性全面降低,对于单位共同体的归属感基本丧失。由此,单位作为“组织化”手段的模式失效,传统的单位共同体随着共同体参与者“单位人”的退场逐渐衰落,单位组织能力的下降则交织在其中。

  (三)去组织化与现代化:现代化关系的转型及其社会风险

  作为后发现代化的典型模式,中国的现代化模式具有其明显的特点。单位共同体的模式及其实践在追求工业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发展的延续性,不仅没有瓦解中国传统社会中“小共同体本位”的情理关系,反而在中国的城市社会中形成了以单位为核心的精神向心力。单位共同体所塑造的现代化关系,有效缓冲了个体与国家间可能会出现的对立关系,避免了中国社会个体化和碎片化的发生,避免了马克思所言的“物化”社会关系(41)以及“物的依赖性”(42)的结成。并且,单位共同体通过自身的变迁对现代化关系进行不断地调整与重塑,这种稳定关系的塑造也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也需要重新调整以适应现代化进程并推动现代化的发展。“去组织化”的实践,将单位从国家权力的全面控制下取出,单位作为经济组织的活力被激发和释放,这也为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与此同时,单位制模式下的组织、权力关系制约了现代化的发展,单位共同体所暗含的情感附加属性反而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障碍,共同体模式的闭合性也与现代化之间产生了矛盾,需要通过拆解其自身的方式实现对现代化关系重新塑造,以“去组织化”的方式与中国现代化进程相匹配,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但“去组织化”的实践并非是一劳永逸的,它在消除阻碍现代化进程的不利因素的同时,也将现代化的风险重新引入了中国社会。后发现代化进程以及单位制模式的选取,使中国并没有在现代化的同时走上社会原子化之路,但这并无法将现代化风险与中国社会隔离,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现代化对中国社会的冲击。单位共同体的消解以及国家、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逐渐下降,则使个体化的风险日益突出。在单位组织内部,“去组织化”的持续发生在根本上改变了单位成员的身份属性以及单位内部权力关系环境,在结果上则造成了单位管理模式的改变,以及单位组织动员能力的退化。离开单位,如何避免社会原子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规范失灵、社会结构“碎化”,是单位共同体消解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应予以重视和警惕的(43)。

  三、后单位时代:现代化与再组织化

  随着对现代化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现代化内涵的日益丰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也为后单位时代社会的再组织化提出了要求。

  (一)国企组织改革与组织能力的提升

  涂尔干曾强调职业群体在确保社会团结中的重要作用(44),尤其是在“面对高度分化的经济中固有的离心倾向”(45)时的重要性。在单位共同体消解后,“去组织化”的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离心倾向”和“碎片化”的风险,国有企业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作为“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角色。在后单位时代,如何发挥国有企业的角色作用、加强社会整合,以“组织化”的手段对现代化关系进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企政治性的角度考虑,国家力量从国企中的退出极大地削弱了国企的政治性。国企不再是国家行政力量的延伸而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国企只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有限地进行政治性的组织与动员,这就造成了国家通过国企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减弱。并且,当“单位人”转变为企业职工后,“单位身份”与“国家赋予”的直接关联断裂,单位身份与政治地位脱钩,单位成员的主人翁地位失落,国企职工参与企业事务的合法性和意愿动力都急剧下降。在这一系列变化的基础上,国企不仅无法像从前一样成为化解利益冲突的有效场所,甚至在某些情形下还会将企业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引发社会冲突或矛盾。而对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的强化以及对国企党建的强调,则在国有企业内部重新构建起了国家与国企职工的联结关系和对话路径,从而强化了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经济目标的达成和组织动员能力的提升之间实现弥合。

  从国企社会性的角度考虑,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对国企的许多社会性功能进行了剥离,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不仅有盈利的硬诉求,也有帮助政府承担大量的诸如基础设施投资、社会福利、就业、医疗,甚至是社会福利保障之类的社会责任(46)。因此,国企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不能、也不应被割裂的。例如,国有企业在组织本单位的退休人员这一点上,就有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国有企业中设立的离退休管理处维系了曾经的单位成员与单位组织之间的联结关系,使得这些单位成员免于承受单位共同体衰落所带来的关系脱嵌,延续了共有的单位情怀。另一方面,通过对单位共同体原则和逻辑的保留,以曾经的单位成员为主体所构成的城市社区也具有了精神内核。

  (二)再组织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现代化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嵌入于现代化进程之中,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现代化关系的复杂化加大了应对风险的难度,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日益成为社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课题,社区治理模式创新以及社区组织的孵化和培育作为社会再组织化的重要手段,都在不断深化发展并持续作用。与此同时,虽然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基层治理经历了“去单位化”的过程,但实际上更多强调是一种“去制度化”,许多研究都强调了当代城市治理对单位模式的承接和延续,也就是说,以社区为核心的空间和基层治理的再组织化仍离不开单位及其“共同体”要素的作用。

  一方面,单位社区的空间延续以及单位文化的精神传递对于当下的社区治理具有重要价值。随着单位社会性功能的退出和单位后勤体系的消解,单位社区相对完备的配套设施却并没有消失,而是被外部商业机构的介入不断填补,由此也就形成了“以传统单位为核心,在其周边形成单位服务的后勤圈的现象”,“这实际上是单位效应在转型过程中的一种空间‘溢出’”(47),而单位对社会管理的退出是一种“选择性退化”,是对社区的让渡。与此同时,“国家—单位—个人”的依附关系结构以及由单位空间所塑造的人际关系网络促成了单位意识和单位文化的结成,单位文化的相对稳定性使之在转型后的单位空间中仍有迹可循。在单位功能的“选择性退化”与单位文化的持续影响下,“单位制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管理体制仍没有完全消亡,反而作为一种体制遗产,在新的组织、行业和空间中得到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呈现”(48)。

  另一方面,社区中的国企单位仍是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主体,作为多元共治的一环,单位不仅是社区治理资源的提供者,也是促进城市社区再组织化的支撑。正如李威利所指出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转型使得城市治理体系与单位制相脱离,但城市基层治理的模式始终是“单位化”的(49),“单位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突破了体制内组织的边界,在社区治理中形成了‘空间单位化’的治理效应”(50),而“‘单位’之间的合作治理重构了当前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51)。

  (三)“组织化”与“再组织化”的反思

  重新审视中国后发现代化的进程可以发现,“现代化”与“组织化”深刻地交织在一起,并塑造了中国现代社会的形态及其变迁。单位模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载体,其所构建的单位共同体及其变迁过程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集中反映。

  新中国成立初期,“单位办社会”的形式使中国社会从“非组织化”进入了“组织化”阶段,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由此开展。单位共同体不仅承载了现代化的工业化面向,更实现了对现代化关系的塑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去组织化”成为现代化关系重塑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在这一阶段,对高度组织化模式的消除使单位共同体走向消解,与此同时,内生于单位共同体的自反性因素也是促使现代化走向“去组织化”的重要力量。

  后单位时代不仅标志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进入新的阶段,也意味着对现代化关系的又一轮重塑和整合。在单位制时期,“组织化”的方式在应对现代化风险的有效性已充分展现,因此重新发挥单位共同体在组织化方面的优势作用,实现后单位时代社会的再组织化,是十分重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再组织化”并非是简单的对“组织化”的复归,而是通过对国有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力量的整合,继而实现的对现代化关系的重新塑造,是对以往的组织化模式的超越。

  现代化的概念内涵仍在不断的丰富发展之中,现代化进程也并没有固定模式或唯一的道路。而中国后发现代化进程所选取的“组织化—去组织化—再组织化”路径,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特质和优势的集中呈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新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52)。面对现代化的诸多风险,通过“再组织化”手段的有效实施以促进现代化目标的达成,则是有效的应对之策。

  ①[以]S.N.艾森斯塔德、[德]任斯·理德尔、[德]多明尼克·萨赫森迈尔:《多元现代性范式的背景》,载[德]多明尼克·萨赫森迈尔、[德]任斯·理德尔、[以]S.N.艾森斯塔德编著:《多元现代性的反思:欧洲、中国及其他的阐释》,郭少棠、王为理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0页。

  ②金耀基:《另类现代性在东亚的兴起》,载[德]多明尼克·萨赫森迈尔、[德]任斯·理德尔、[以]S.N.艾森斯塔德编著:《多元现代性的反思:欧洲、中国及其他的阐释》,郭少棠、王为理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85页。

  ③参见田毅鹏、汤道化:《转型期单位内部个人与组织关系的变迁及其影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6期。

  ④[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⑤李路路:《“社会现代化”理论论纲》,《社会学研究》1987年第3期。

  ⑥参见陆学艺:《社会建设就是建设社会现代化》,《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

  ⑦参见陈向阳:《论晚清社会组织变迁》,《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

  ⑧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载《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页。

  ⑨即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

  ⑩李富春:《〈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在1955年7月5日至6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编:《建国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重要文件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17页。

  (11)田毅鹏:《单位制与“工业主义”》,《学海》2016年第4期。

  (12)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13)第一个五年计划基本建设的投资是427亿4000万元,其中分配到工业部门为248亿5000万元,占58.2%,投资重点明显向工业倾斜。

  (14)参见张静如、傅颐、李林:《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1956-1966》,北京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36页。

  (15)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16)陈映芳:《国家与家庭、个人——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1979)》,《交大法学》2010年第1卷。

  (17)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18)参见刘平、王汉生、张笑会:《变动的单位制与体制内的分化——以限制介入性大型国有企业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9)参见陈映芳:《国家与家庭、个人——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1979)》,《交大法学》2010年第1卷。

  (20)田毅鹏:《“典型单位制”的起源和形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

  (21)[加拿大]E.M.比约克龙:《单位:中国城市工作地点的社会—空间特征》,载田毅鹏等:《重回单位研究——中外单位研究回视与展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1页。

  (22)参见[澳]薄大伟:《单位的前世今生:中国城市的社会空间与治理》,柴彦威、张纯、何宏光等译,东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3)田毅鹏:《“典型单位制”的起源和形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

  (24)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08页。

  (25)任学丽:《从基本重合到有限分离:单位制度变迁视阈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3期。

  (26)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27)关于“共同体”的界定可参见[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5页。

  (28)张静曾对企业中的职代会进行深入考察,蔡禾和李晚莲也以一个案例厂的职代会变迁考察了国企职代会的制度实践。参见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蔡禾、李晚莲:《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研究——一个案例厂的六十年变迁》,《开放时代》2014年第5期。

  (29)[美]T.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

  (30)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357页。

  (31)参见[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三卷)——全球诸帝国与革命(1890-1945)》,郭台辉、茅根红、余宜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77页。

  (32)参见[美]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3)参见张翼:《国有企业的家族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田毅鹏、李珮瑶:《国企家族化与单位组织的二元化变迁》,《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

  (34)参见张静:《个人与组织:中国社会结构的隐形变化》,《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6期。

  (35)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36)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37)这些社会性功能的剥离最主要体现在住房、医疗、教育和治安四个方面。

  (38)郑淑美:《从“封闭系统”到“开放系统”:中国大陆城市基层治理体制的建构、演变与转型》,《远景基金会季刊》2008年第9卷第1期。

  (39)田毅鹏、漆思:《“单位社会”的终结——东北老工业基地“典型单位制”背景下的社区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40)参见蔡禾:《企业职工的权威意识及其对管理行为的影响——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比较》,《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4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4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43)参见田毅鹏、吕方:《“单位共同体”的变迁与城市社区重建》,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226-247页。

  (44)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敬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

  (45)[美]马克·格兰诺维特:《社会与经济:信任、权力与制度》,罗家德、王水雄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53页。

  (46)参见朱宁:《刚性泡沫:中国经济为何进退两难》,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205页。

  (47)张汉:《中国大陆的城市转型与单位制社区变迁——单位制研究的空间维度》,《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39期。

  (48)张汉:《中国大陆的城市转型与单位制社区变迁——单位制研究的空间维度》,《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39期。

  (49)李威利:《空间单位化:城市基层治理中的政党动员和空间治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第6期。

  (50)李威利:《新单位制: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结构中的节点政治》,《学术月刊》2019年第8期。

  (51)李威利:《空间单位化:城市基层治理中的政党动员和空间治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第6期。

  (5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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