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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圆桌·高端对谈] 伦理的制度性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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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是“黑格尔与现代世界”海外名家系列。

  启动此次讲座,是因为我们大家都深切地感受到世界正处于急剧变化之中,原有的规范秩序正在瓦解,而未来世界究竟朝向何方发展,我们还尚未知晓。并且,我们能感受到在当前世界似乎有一种野蛮化的力量,让人无所适从。在此情况下,我们如何理解正在剧变的世界,现代文明是否能够持续下去?在这样一种世界进程之中,如何完成中华文明的现代转型,完成我们的现代化?这些尚处于未知之中。但可以确定的是,在这种局势当中,我们具有一种哲学的使命,即黑格尔所说的,在思想中把握世界的使命。因此,我们将借助黑格尔的思想资源,通过与这些著名的黑格尔专家一同追问黑格尔关于现代性思想,激活和凝聚世界中的理性力量,以推动世界朝向更加自由、公正的方向发展。不管我们是否能够为现代文明找到一个新的方向,但至少,全球伦理急需寻找到一个多元文明的共识,阻止野蛮化蔓延的倾向。

 

 

  

  

 

  科维刚(Jean-FranÇois Kervégan) 教授报告:


  伦理的制度性 <<<全文<<<

 

 

 

 

  巴黎第一大学冯嘉荟:

  非常感谢教授的报告。众所周知,您的《现实与理性》一书提供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把黑格尔放在当代的问题语境中,澄清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学说的哲学意义。其中令人启发的一个方向是,您把黑格尔作为严肃的“法学家”而对待,而不是作为哲学史上一个历史人物而对待。很期待在黑格尔研究的背景下展开更具有洞见性的法哲学研究。

  首先,我们看到黑格尔的伦理学说,作为对于精神的制度化进程和显现的描述,涉及客观的制度在主观意识的奠基,以及主观行动在社会条件中的构成。

  我的第一个问题关注的是另外一个意义上的动态,即制度成为制度的过程。在一般意义上,商业社会中成员被期待和被认为是相互平等和遵守法律的。但是,一个困难之处在于,这样一个平等的、交易正义的规范性是如何在历史社会的情境中实现的?换句话说,制度是如何从前制度的历史阶段被建立起来的?例如,从基于贵族特权的社会到基于平等的工商业社会之间的转变究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还是涉及历史上某种决定性的转折或者断裂?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如何基于黑格尔的语境来理解这种从前制度到制度的转变?  【详细内容】

 

 

 

  清华大学教授夏莹:

  冯嘉荟博士的提问和评论已经把科维刚教授在报告中的观念把握得很全面了,因此我就简单地谈谈我自己的看法。我主要关注的是科维刚教授对黑格尔哲学中的客观主义的一种独特的理解。科维刚教授的这篇文章结构非常清晰,第一部分讲了什么是制度,第二部分讲了什么是伦理,第三部分讲了制度的伦理特性,最后一部分则讲了个体性制度。前三个部分在逻辑上是层层推进的,它所展现的是对一个需要主体性介入其中的客体性的建构过程。清楚地展现了黑格尔通过弱制度性将伦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维度融合起来。他的一个落脚点是个体性的制度。我认为科维刚教授的报告很有意思的地方在于,他是以一种法国哲学的独特视角来理解黑格尔的。德国式的关注和法国式的关注永远会产生两条不同的线索。主体性这一话题自黑格尔哲学在20世纪30年代进入法国以来一直都是法国哲学的底色。不同于科耶夫解读黑格尔哲学的路径,科维刚教授的理解是非常遵循于黑格尔哲学。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科维刚教授的这种客观的解读中看到他对主体性的强调。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科维刚教授作为一个严谨的学者,在坚持主体性原则的基础上却提出了一个与制度和解的主体性。因此,他与代表了法国激进主义立场的巴迪欧和齐泽克这些同代学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差异和张力。因此我想问的是,如果他弱化了客观主义,那么他所理解的主体性是否可以用巴迪欧对阿尔都塞的著名概括“无主体的主体性原则”来理解?即这种主体性在严格意义上没有那种能够突破制度的主体性。制度在这里不是用来突破的,而是用来和解的。那么,这种主体性是不是就等同于伦理个体性?如果科维刚教授肯定了这一点,那么就存在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即文章中所认为的黑格尔是1789年原则的支持者,这一观点是在何种意义而言的?  【详细内容】

 

 

 

  复旦大学教授邓安庆:

  相较于英美学界和很多德国学者对黑格尔的理解,我认为科维刚教授对黑格尔的解读能够更深入地切入黑格尔哲学的讨论,并且能够更好地将黑格尔的原貌给我们呈现出来。科维刚教授对制度人和制度体的区分很有意思,这种区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阿伦特所讲的现代人的“平庸之恶”。制度化的个体通常将自己当成制度的螺丝钉,而没有体现出个体自身的主观精神和反思的能力。通过这种区分,科维刚教授又向我们阐明了第二点,制度不是被刻意制造出来的,而是每个人身上折射出来的客观精神。因此,他清晰地区分了制度主义的制度和黑格尔意义上的客观精神。客观精神是嵌入在人们的习俗和惯例之中的,而没有嵌入到意识当中的精神。

  我想问的是,在确立了这样一种区分之后,在这样一种弱的规范性制度之下,主观精神参与其中的伦理行动,与一般所理解的主观精神意义上的道德行动之间更具体、更根本的差异是什么?  【详细内容】

 

  科维刚教授回应:

  关于制度体和制度人之间的区别。我想说的是,我们在谈到制度的时候总是会想到两种不同的概念:一种是大的制度,例如国家、大学和教会;另一种是小的制度,或者说,更宽泛的制度,例如货币金融体系。这种小的制度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小的制度既不是认为制造的,也不是被发明的东西,而是被视为是由神所给予的东西。道德是由规则来规定我们主体的行动,规则确立了什么是善的和恶的,在这种规定中主体必须决定要么依据善来行动,要么依据恶来行动。但这种规定是缺乏内容的,而要获得这种内容就必须引入伦理的东西,即小的制度以及由小的制度所扮演的伦理角色。在缺乏内容的规则的规定下的行动很可能是错误的,因为你可能将某个恶的东西误认为是恶的,并依据它而行动。因此,道德的行动可能是具有误导性的。而伦理行动由于提供了具体的内容,因此可以纠正道德上的虚妄所可能造成的误导性。

 

 

   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张大卫:

 

  如果像科维刚教授所说的那样,一切制度的有效性都来自于个体的承认的话,那么我们如何在一种有意义的语境下区分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在弱制度性的语境下,尽管制度的有效性需要得到主体的承认,但是我们还需要对制度做进一步的区分。就基础性的制度而言,它作为世界的基本秩序,它的有效性并不源自于每个个体的承认。因为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基础性的制度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如果我们不对制度做这种区分,我们就无法清晰地区分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  【详细内容】

 

  科维刚教授回应:

  在我看来,评论中所提到的康德和黑格尔的那种区别被后世刻意地夸大了。我在几年前写的一本著作《规范性的理性》通过分析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规范性的有效性的看法时就得出了一种结论,即康德的规范的有效性并不借助于道德律令,而也是诉诸于某种常识的。在康德那里,规范对于身处于规范之中的个体来说是很明显的,他不需要诉诸于定言命令。因此,个人不仅具有康德所说的那种绝对命令,而且也具有他们所活生生地体验到的规范。这种规范本身已经在指引着人们了,行为者并不是作为单个的人来面对这些规范的。因此,后期康德的立场已经是黑格尔的一种前导,或者说预示。

  如果我们承认规范的有效性是历史的结果,那么我们很有可能重蹈历史的狂热主义。如果只强调历史的作用而完全否认个体的作用,我是持否定态度的。法国大革命所引起的世界范围内大的动乱,以及法国大革命的失败,原因在于法国缺少强大的市民社会的愿景。

  如果我们个人对民主缺乏信仰的话,那么这种民主也是无法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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