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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对谈】伦理的制度性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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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讲 人:科维刚,Jean-FranÇois Kervégan,巴黎第一大学荣休教授,国际黑格尔学会联席主席。研究领域为德国古典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因其对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闻名。

  主持人兼与谈人:夏莹, 清华大学长聘教授,青年长江学者。

  与谈人:冯嘉荟,巴黎第一大学哲学博士。研究领域为黑格尔法哲学、现代欧陆哲学

  与谈人:张大卫,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与谈人: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院教授,长江学者

   

  

  主 讲 人:科维刚(Jean-FranÇois Kervégan)   主讲报告:伦理的制度性  <<<<

  

  

   

  

  

  

 

   冯嘉荟:

  非常感谢教授的报告。众所周知,您的《现实与理性》一书提供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把黑格尔放在当代的问题语境中,澄清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学说的哲学意义。其中令人启发的一个方向是,您把黑格尔作为严肃的“法学家”而对待,而不是作为哲学史上一个历史人物而对待。很期待在黑格尔研究的背景下展开更具有洞见性的法哲学研究。

  首先,我们看到黑格尔的伦理学说,作为对于精神的制度化进程和显现的描述,涉及客观的制度在主观意识的奠基,以及主观行动在社会条件中的构成。

  我的第一个问题关注的是另外一个意义上的动态,即制度成为制度的过程。在一般意义上,商业社会中成员被期待和被认为是相互平等和遵守法律的。但是,一个困难之处在于,这样一个平等的、交易正义的规范性是如何在历史社会的情境中实现的?换句话说,制度是如何从前制度的历史阶段被建立起来的?例如,从基于贵族特权的社会到基于平等的工商业社会之间的转变究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还是涉及历史上某种决定性的转折或者断裂?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如何基于黑格尔的语境来理解这种从前制度到制度的转变?

  我的第二个问题涉及伦理制度之间的冲突。您在报告中刻画的是从整体上对伦理制度的哲学规定,我的问题是:如何思考伦理制度的不同形态,也就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张力。例如,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通过回溯《安提戈涅》这个悲剧所呈现的城邦与家庭之间的冲突,展现了古代社会中伦理实体的二元对立。虽然这种冲突属于古希腊的历史语境,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神法主导下的家庭这一伦理势力与人法主导下的城邦这一伦理势力之间的不可调和性。此外,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也刻画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张力:作为家庭一员的孩子长大成为社会成员的过程也是家庭解体的过程。最后,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黑格尔是用同业公会这一中介来说明的。但是,站在黑格尔立场外,我们可能会追问,政治的秩序和经济的秩序是否可以像黑格尔所构想的那样,被描述为毫无冲突的关系。很多人都认为政治秩序并不是市场秩序的延伸和补充,而是对经济关系来说是异质的,外在的,外在强加的力量。那么我们如何考虑,在黑格尔伦理学说中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张力。

  我的第三个问题是关于黑格尔客观精神学说的客观主义的方面。众所周知,黑格尔伦理学说的核心洞见在于将客观的制度描述为对主体自由的实现而不是限制。那么一种外在于黑格尔的立场可能会追问,黑格尔所展现的不同层面的伦理身份是否能够充分地涵盖个体所要求的主观自由?一个相对古老的批评是克尔凯郭尔关于主观自由的说法;此外,很多文学作品也展示了现代人对自己所处的社会中的不满:一切伦理行动都被制度化,一切都被预料到,丧失了可能性,因而丧失其自由维度。那么,对未知的可能性的意义空间,是否是黑格尔的制度主义学说所没有揭示的?

    科维刚教授回应:

  你所提到的第一个问题涉及的是现代制度能够调和与综合主体与客体、个体与群体的这个制度的存续条件。如果要回应这个历史学转变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追问古代的制度是怎样的。黑格尔在青年时期表达了对古希腊城邦尤其是雅典的欣赏,但是在成熟时期分析了古代城邦共同生活这一观念的失败的原因,即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缺乏中介。个体的伦理处境在于百分之百地遵循城邦共同体的理念,否则就是对这种共同体生活的损害。黑格尔通过两个例子说明了个体是如何损害共同体的。一个是苏格拉底,他通过对话让每个城邦公民自己思考法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城邦杀死苏格拉底也是正当的,因为他损害了古希腊城邦的伦理整体性。另一个是基督将上帝之城的重要性置于地上之城之上,从而贬抑了古罗马国家的伦理整体性。

  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在制度层面的决定性的不同在于它展示了一系列独立的制度构成,这些制度构成帮助我们建立了共同体的生活。例如,其中最为核心的要素是资本主义社会和市场社会所提供的新的政治形式的条件。在这种社会中,个体具有反思和批判的权利,但同时他们仍然被统合在伦理共同体之中,尽管是以个体性为前提的。因此,我们看到现代制度情境的主体—客体辩证法在于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基督教所展开的个体反思的能力,另一个是资本主义的兴起。

  针对你所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我想说黑格尔自己也关注到了不同制度之间的张力,以及所涉及的历史转变的要素。黑格尔对《安提戈涅》这一悲剧的分析,其重要之处在于通过这一悲剧反映了古代伦理性的不足,说明了他们没有能力调和神法和人法之间的冲突,家庭价值和城邦价值之间没有中项和中介。因此,古希腊城邦的伦理行动只能是非此即彼的。这样的冲突只能导致失败,即我们都是有罪的,要么触犯了神法,要么触犯了人法。在黑格尔看来,解决办法就在于现代社会中所提供的社会性的中介。个体不仅属于家庭,属于国家,同时也是社会行动者。例如,就法国大革命而言,它作为自由反对压迫的运动,是市民社会的独立和自我解放,因而突破了单一的政治力量的支配。所以,黑格尔的理论可以被视为描述了后革命社会的一种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平衡,以及对它们之间的冲突的一种解决方式。只不过在黑格尔的叙述中,这种张力依然存在着。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黑格尔提出,自然状态在市民社会中仍然存续着。黑格尔这里所说的自然状态就是指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与一切人为敌的状态。所以,即便黑格尔描述了不同制度之间的平衡,但同时也保留了这样一种看法,即市民社会内部的战争状态这一要素有可能让政治社会受到威胁。

  你所提到的第三个问题是一个非常核心且富有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在克尔凯郭尔之前,著名的德国历史学家兰克在1830年,即黑格尔还在世的时候就对黑格尔有一个评论:黑格尔这里的个体只是精神世界的玩偶。因此,这种认为黑格尔这里有一种客观主义的重负的观点在黑格尔在世的时候就一直存在,直到今天也是如此。这种观点认为,客观方面在黑格尔这里的描述过于沉重,使得个体只能臣服于政治的秩序或者经济的关系。我的这个报告主要侧重的是主体性和客体性之间的关系。对黑格尔而言,一切制度只有在被意志所激活、所贯彻,这种制度才能成为制度。例如,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有一个很核心的概念,“政治意向”(politische Gesinnung),即如果个体不相信国家的规范,那么整个政治制度就是岌岌可危的。因此,制度的实现要求个体的认同。这种认同可能是通过教育来实现的,但它一定不是强制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强制每个个体相信他不相信的东西。如果没有个体的承认以及整合和依附的关系,那么制度仅仅是空洞的外壳。这种“政治意向”可能表现为日常的爱国主义。也就是说,每当我在遵循这种公共的规则时,我并不是因为这些规则是外在的而遵循它们,而是因为我相信这些规则能够提供我们共同生活得以可能的条件。这些规则可能表现为礼貌或者与其他人交流的方式或者行为方式。但是,如果这些规则对我而言不再是明确的,不再是被我所相信的,那么整个伦理制度都面临解体的风险。

 

    夏莹教授:

  冯嘉荟博士的提问和评论已经把科维刚教授在报告中的观念把握得很全面了,因此我就简单地谈谈我自己的看法。我主要关注的是科维刚教授对黑格尔哲学中的客观主义的一种独特的理解。科维刚教授的这篇文章结构非常清晰,第一部分讲了什么是制度,第二部分讲了什么是伦理,第三部分讲了制度的伦理特性,最后一部分则讲了个体性制度。前三个部分在逻辑上是层层推进的,它所展现的是对一个需要主体性介入其中的客体性的建构过程。清楚地展现了黑格尔通过弱制度性将伦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维度融合起来。他的一个落脚点是个体性的制度。我认为科维刚教授的报告很有意思的地方在于,他是以一种法国哲学的独特视角来理解黑格尔的。德国式的关注和法国式的关注永远会产生两条不同的线索。主体性这一话题自黑格尔哲学在20世纪30年代进入法国以来一直都是法国哲学的底色。不同于科耶夫解读黑格尔哲学的路径,科维刚教授的理解是非常遵循于黑格尔哲学。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科维刚教授的这种客观的解读中看到他对主体性的强调。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科维刚教授作为一个严谨的学者,在坚持主体性原则的基础上却提出了一个与制度和解的主体性。因此,他与代表了法国激进主义立场的巴迪欧和齐泽克这些同代学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差异和张力。因此我想问的是,如果他弱化了客观主义,那么他所理解的主体性是否可以用巴迪欧对阿尔都塞的著名概括“无主体的主体性原则”来理解?即这种主体性在严格意义上没有那种能够突破制度的主体性。制度在这里不是用来突破的,而是用来和解的。那么,这种主体性是不是就等同于伦理个体性?如果科维刚教授肯定了这一点,那么就存在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即文章中所认为的黑格尔是1789年原则的支持者,这一观点是在何种意义而言的?

  科维刚教授回应:

  相较于科耶夫对黑格尔的解读,很难说我的解读是否是更忠实。因为我们在阅读哲学的时候都会有自己的视野,这是被文化和历史所塑造的。当我阅读黑格尔时,我会有一些自己的问题,一些观点是从我自己的背景而来的。例如,我一开始从马克思的视野阅读黑格尔。后来发现这个视野是不合适的。

  关于我对主体性问题的关注,我想说这是一个很普遍的话题。例如,当我们说现代主体性理论时,我们会涉及现象学或者说胡塞尔式的、海德格尔式的主体性理论。我在黑格尔身上看到的是思考主体性的另一种方式,即对主体性和客体性的辩证关系的展示。黑格尔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帮助我们去思考主体性的构成以及主体性如何参与到客观性维度的建构。

  我对巴迪欧的欣赏是有限的。相对来说,我认为齐泽克是一个很好的黑格尔读者,尽管我不同意他的很多理论预设。例如,他从精神分析的进路对黑格尔的解释尽管很有意思,但我并不赞同。

  我理解的主体性是弱的意义上的主体性,它不是世界的主人,不是主客关系中的主体的ego或者核心。我更倾向于将它理解为社会和文化的结果,我更倾向于思考的是主体如何在变化的世界当中建构自身的。在此意义上,黑格尔是一个重要的思考资源。

 

 

   邓安庆教授:

  相较于英美学界和很多德国学者对黑格尔的理解,我认为科维刚教授对黑格尔的解读能够更深入地切入黑格尔哲学的讨论,并且能够更好地将黑格尔的原貌给我们呈现出来。科维刚教授对制度人和制度体的区分很有意思,这种区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阿伦特所讲的现代人的“平庸之恶”。制度化的个体通常将自己当成制度的螺丝钉,而没有体现出个体自身的主观精神和反思的能力。通过这种区分,科维刚教授又向我们阐明了第二点,制度不是被刻意制造出来的,而是每个人身上折射出来的客观精神。因此,他清晰地区分了制度主义的制度和黑格尔意义上的客观精神。客观精神是嵌入在人们的习俗和惯例之中的,而没有嵌入到意识当中的精神。

  我想问的是,在确立了这样一种区分之后,在这样一种弱的规范性制度之下,主观精神参与其中的伦理行动,与一般所理解的主观精神意义上的道德行动之间更具体、更根本的差异是什么?

  

   科维刚教授回应:

  关于制度体和制度人之间的区别。我想说的是,我们在谈到制度的时候总是会想到两种不同的概念:一种是大的制度,例如国家、大学和教会;另一种是小的制度,或者说,更宽泛的制度,例如货币金融体系。这种小的制度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小的制度既不是认为制造的,也不是被发明的东西,而是被视为是由神所给予的东西。道德是由规则来规定我们主体的行动,规则确立了什么是善的和恶的,在这种规定中主体必须决定要么依据善来行动,要么依据恶来行动。但这种规定是缺乏内容的,而要获得这种内容就必须引入伦理的东西,即小的制度以及由小的制度所扮演的伦理角色。在缺乏内容的规则的规定下的行动很可能是错误的,因为你可能将某个恶的东西误认为是恶的,并依据它而行动。因此,道德的行动可能是具有误导性的。而伦理行动由于提供了具体的内容,因此可以纠正道德上的虚妄所可能造成的误导性。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张大卫:

  如果像科维刚教授所说的那样,一切制度的有效性都来自于个体的承认的话,那么我们如何在一种有意义的语境下区分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在弱制度性的语境下,尽管制度的有效性需要得到主体的承认,但是我们还需要对制度做进一步的区分。就基础性的制度而言,它作为世界的基本秩序,它的有效性并不源自于每个个体的承认。因为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基础性的制度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如果我们不对制度做这种区分,我们就无法清晰地区分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

  科维刚教授回应:

  在我看来,评论中所提到的康德和黑格尔的那种区别被后世刻意地夸大了。我在几年前写的一本著作《规范性的理性》通过分析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规范性的有效性的看法时就得出了一种结论,即康德的规范的有效性并不借助于道德律令,而也是诉诸于某种常识的。在康德那里,规范对于身处于规范之中的个体来说是很明显的,他不需要诉诸于定言命令。因此,个人不仅具有康德所说的那种绝对命令,而且也具有他们所活生生地体验到的规范。这种规范本身已经在指引着人们了,行为者并不是作为单个的人来面对这些规范的。因此,后期康德的立场已经是黑格尔的一种前导,或者说预示。

  如果我们承认规范的有效性是历史的结果,那么我们很有可能重蹈历史的狂热主义。如果只强调历史的作用而完全否认个体的作用,我是持否定态度的。法国大革命所引起的世界范围内大的动乱,以及法国大革命的失败,原因在于法国缺少强大的市民社会的愿景。

  如果我们个人对民主缺乏信仰的话,那么这种民主也是无法运作的。

  (本文根据“黑格尔与现代世界”海外名家系列讲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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