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总体性社会政策。它是指由党中央和国务院直接推行带有根本性设计的乡村振兴政策,如一号文件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其特点是定方向、定原则和做总体性设计。第二,领域性社会政策。它是由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特殊人群政策等实体性政策所组成的社会政策。城乡二分视域下,乡村领域性社会政策与城市存在根本性不同。第三,发展型社会政策。它与我国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具有高度亲和性,经济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人力资本提升、社会资本与村落社区建设都提上了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治理效能,首先要实现社会组织下乡,即将政策纳入社会组织服务型治理进程中,将服务和政策落实一体化。这样可以避免社会政策对象弱势化对政策传递的不利影响。其次,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模式,实现部分物的集体化和人的集体化,将弱势群体吸收到合作社中,实现再组织化效能。最后,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进行兜底照顾,积极开展服务性治理。
(作者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本文根据“中国式现代化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高端论坛上的学者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