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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数据安全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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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经济的发展下,信息技术革命以及由此带动的以高新科技产业为龙头的经济蓬勃生长,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资料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2023年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的观点,他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国家安全观是数据法治观的核心。数据及数字经济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需要安全作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数据分级管理、数据安全评估、监测和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总体上体现出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

  自从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发布以来,中国数字经济的增加规模和对国家总体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备受瞩目;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数据领域的反垄断法理论体系的时代重要性主要根植于我国近年来不断强调“网络强国”的重要战略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敏锐把握信息革命的历史机遇,重视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治理互联网;2019年,在向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致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表达了我国高度重视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态度,提出要与世界“共同探寻新的增长动能和发展路径”;2021年,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数据方面应加快立法步伐,健全法律制度。

  在市场竞争方面,数据的要素性体现为对于竞争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经营者更倾向于壮大规模,大型平台企业整合数据资源,将主平台和旗下关联业务相互搭建,从而呈现出跨市场、跨领域的多种不同类型关联业务的整体性,不局限于横向或者纵向的产业链,这些发展可能产生垄断行为进而阻碍竞争和妨碍创新。目前拥有大量数据的诸多企业很多都将数据视为资产,从数据构架上(data architecture)开展交互拓展管理,以增大触达用户数量和实现多元市场化行为,平台还利用“包抄(Platform Envelopment)”策略,将某个细分市场的优势传导到其他细分市场。从经济学观点看,芝加哥学派对经济自由、经济效率认知基于对完全竞争的强调,要平衡数据承托性、用户普惠性和平台流动性,从而在政策目标中实现经济自由、经济效率和分配均等。就法治智慧来说亟需新的认知,现行的市场运行和垄断相关的立法能否达到目标,施蒂格勒式的“管制经济学”是否继续可以发挥作用,皆尚不明确,因此新经济业态下的互联网数据治理需要挣脱长期以来的思维固化模式,在界定、治理方面开辟新的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的数据安全观为指导,应该在数据法治总体立法的态势下强调互联互通,即数据的共享与流动。面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挑战,面对数据重要性的日益提升,我国高度重视相关领域立法工作,近年来国家、地方省市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数据、网络已至少颁布52部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多在明确数据生产要素重要性的基础上,聚焦了数据安全产业,思索了数据的流动和带来的影响等方面。目前在数据法治观的指导下,互联网平台场景下已经建立了系列由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组成的规制矩阵。在数据开放方面,就我国数据的发展来看,反垄断法对于规范市场竞争非常重要,在其适用中,理念比法条更重要——数据领域反垄断的法治理念仍然是保护竞争和消除壁垒,在此基础上的保护数据安全、促进市场活力和便利消费者等目标与方向,都应该得到贯彻和落实。

  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首次突破50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0.3%,连续11年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创新动力、数字产业、数字治理等数字经济相关指标增长最快……最新发布的多项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数字经济整体呈现蓬勃向上发展态势,在国民经济中重要支柱地位日益凸显。

  面向未来,首先,需要进一步结合技术、经济理论和实践,顺应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领域的发展趋势,直面目前的问题,提升认定和界定技术;其次,在数据领域总的“互联互通”态势下,应坚持保护竞争的初心,在数据领域立法、法律原则发挥、价值平衡、执法机制设计、法律实施与保障等方面深耕细作,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力以建立完备的数据法治体系,从而助力网络强国的建设;再次,对于数据领域的反垄断司法和执法来说,在现有的进步和努力上应明确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者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最后,应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鼓励第三方和平台参与方自治,充分发挥市场势力,创建良好的竞争环境、激励创新、保护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福利。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5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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