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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后凯、贾小玲:中国粮食主产区萎缩态势及其福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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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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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主产区萎缩态势及其福利损失


魏后凯     贾小玲

 

[  ]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粮食生产重心持续北移,粮食主产区出现萎缩态势,体现为主产区的边界北移、数量和播面减少,粮食调出向少数省份过度集中。这种萎缩是经济利益驱动、各主体利益冲突、支持政策乏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造成的。本文通过构建“效率+公平+安全”的三维新福利观对中国粮食主产区萎缩的福利损失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中国粮食主产区萎缩不仅导致粮食产销“两极化”,加剧粮食安全风险,而且造成资源过度消耗和污染威胁、粮食生产与水资源错配,加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由此带来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损失。为遏制主产区进一步萎缩态势,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对粮食产销区进行重新划分,明确产销区和平衡区共同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优化产销区布局,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深化粮食产销协作,构建以主产区为主要力量、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共同支撑的粮食安全保障新格局,确保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任务。

 

粮食安全是关系国家战略和民生的重大安全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粮食生产取得了巨大成就,粮食产量自2015年以来连续8年保持在6.5亿吨以上,为保障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粮食主产区是国内粮食生产的核心区域,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1]2003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正式划定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安徽13个省级行政区为中国粮食主产区。近年来,上述13个省区作为中国的传统粮食主产区,贡献了近80%的粮食总产量。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中国粮食供给客观存在区域性不平衡现象,粮食生产向少数省份过度集中,产量重心持续北移[2][3][4]。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过去是南粮北调,现在是北粮南调”,粮食生产地域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

过去通常把粮食生产向主产区集中看成是一个成绩和发挥地区优势的体现。如汪希成、徐芳[5]认为,主要粮食品种向优势产区集中是粮食主产区地位提升、空间布局趋于合理的表现。柴玲欢、朱会义[6]认为,中国粮食生产区域集中化是专业化粮食产区的基础,有助于推进中国粮食生产的地区专业化与地域分工。事实上,粮食生产向优势区或少数主产区集中,主产区部分省份粮食净调出率不断走低,本质是主产区的萎缩。粮食增产省份主要集中于长江以北地区、粮食产量重心持续快速北移潜伏着较大的可持续风险[7],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这种趋势。进入新发展阶段,多维度全面协调发展的理念要求实现全国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深入考察中国粮食主产区萎缩的具体表现,分析这种粮食主产区萎缩的原因及带来的福利损失,对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粮食主产区的萎缩问题,已有学者从农业补贴、粮食净调出率等方面认识到了全国粮食主产区出现萎缩的现实,并进行了一定分析[8][9]。现有文献虽然已经注意到粮食主产区的萎缩现象,但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粮食主产区萎缩的基本特征及其形成原因缺乏系统深入分析,有关粮食主产区萎缩带来的福利损失分析更是一片空白。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在对粮食主产区、平衡区、主销区进行重新划分的基础上,归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粮食主产区萎缩的基本特征,揭示粮食主产区萎缩的主要原因,深入探讨粮食主产区萎缩带来的福利损失,最后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粮食主产区萎缩态势

2003年之前,中国政府对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界定处于动态调整阶段。1994年,在《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中,明确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福建、海南等为粮食主销区。同年,在《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中,依据1992年、1993年全国平均人均粮食产量确定了11个粮食主产省,分别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2001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浙江、上海、福建、广东、海南、江苏、北京、天津等地区可以放开粮食收购,同时提出粮食主产和主销区以外的地区为粮食产销大体平衡的省(区)的概念。此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各省份粮食生产和消费的总体特征,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差异和粮食生产历史传统,将全国31个省(区、市)划分为13个粮食主产区、7个粮食主销区和11个粮食产销平衡区。自此,主产区、主销区和平衡区的格局正式确立并延续至今。

(一)中国粮食主产区、平衡区、主销区变化情况

根据中国粮食主产区的确定标准,主产区的选择不仅取决于资源禀赋、粮食产量,还取决于能否提供较多的商品粮。当前,粮食主产区一般是指土壤、气候、技术等条件适合种植粮食作物,粮食产量高,生产具有比较优势,在满足本地区粮食消费的同时还可以大量调出商品粮的区域;粮食主销区一般指人口数量较多、资源条件薄弱,粮食产需缺口较大,需从外部调入粮食的区域;产销平衡区是指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基本能够保持自产自销的区域。

研究层面,学者们分别从粮食调出数量、自然条件优势、粮食产量等角度界定粮食主产区,确定的主产区范围也各有差异[10][11]。结合政策层面和研究层面对主产区、平衡区和主销区的划分标准,本研究综合考虑粮食产量、商品量和消费量等因素,对中国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及产销平衡区进行重新划分,具体测度指标包括粮食产量、粮食调出率、粮食调入率、粮食需求量等指标。首先,粮食数量安全是硬性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于6.5亿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充分说明粮食数量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其次,商品量和消费量是划分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重要因素。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流动人口急剧增长,各地区粮食生产形势和消费形势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使用粮食调出率和调入率指标,能够更好反映各地区粮食生产和消费形势的相对变化情况。结合粮食需求量的数量型指标,能够更好区分人口数量较少、粮食需求量较低的地区,更全面地反映各功能区粮食供求变化情况。为了更好反映粮食主产区的萎缩趋势,本研究以各地区粮食产量、调入调出量、调入调出率等测算结果为依据,结合传统主产区、平衡区和主销区的划分格局和已有研究,提出以下划分标准。利用1978—2021年数据,将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分为三类区域:一是粮食主产区,即粮食产量大于1000万吨且粮食调出率大于5%的地区或粮食产量大于2000万吨且能净调出粮食的地区;二是粮食主销区,即粮食调入率大于40%且粮食需求量大于300万吨的地区或粮食净调入量大于1000万吨的地区;三是产销平衡区,即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其他地区。

当前主流的粮食消费需求量测算方法包括定额统计法、流向统计法及消费统计法等。定额统计法根据人均年消费量与人口总数的乘积计算,但忽视了人均年消费量随着经济发展会发生变化,容易造成失真;流向统计法是通过粮食产量扣除净出口和库存变化量得出粮食需求量数据;消费统计法则是通过分别计算口粮需求、饲料需求、工业需求、留种需求和损耗等计算粮食总需求量。流向统计法与消费统计法所计算的自给率结果大体上相近,能客观地反映中国真实的自给率情况[12]。由于肉粮转化比、留种量等无统一标准,这将会对结果的准确度产生影响。综合考虑,本研究采用流向统计法间接推求粮食需求量。以各年度全国人均粮食需求量作为产需平衡点计算各地区粮食年度余缺量,全国人均粮食需求量=粮食需求量/全国年末总人口数,各地区粮食调出数量=本地粮食产量-全国人均粮食需求量×年末常住人口数。同户籍人口数相比,年末常住人口数同时包含流动人口,当前流动人口作为全国或地区经济贡献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对当年的粮食需求数量产生影响,故用年末常住人口数作为测算指标。产量大于需求量时,各地区粮食需求量=本地粮食产量-本地粮食调出量,粮食调出率=调出数量/粮食产量×100%;产量小于需求量时,各地区粮食需求量=本地粮食产量+粮食调入量,粮食调入率=调入数量/粮食需求量×100%;粮食自给率=粮食产量/粮食需求量;自给率+调入率=1,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粮食生产的区域格局变化明显。主产区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粮食主产区在1998—2003年达到11个,到2016—2021年仅有6个,且粮食调出率大于10%、粮食调出量大于500万吨的规模粮食调出地区只剩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河南和安徽5个省区。产销平衡区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从1980—1985年的20个下降至2016—2021年的14个。同时,主销区的数量越来越多,从1980—1985年的2个增加至2016—2021年的11个,粮食调入率大于70%的规模粮食调入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福建、海南和天津。部分传统粮食主产区粮食调出能力持续降低,江苏、湖南、江西、湖北、浙江、四川在20世纪80年代还是粮食调出省份,目前已转变为粮食调入省份,2016—2021年,江苏、四川粮食调入率已超过20%,呈现出向主销区转变的迹象,浙江已转变成粮食调入率超过80%的主销区。

1  中国粮食主产区、平衡区、主销区及粮食调入调出率变化情况(单位:%

年份

主产区

产销平衡区

主销区

1980

1985

吉林(30.77)江苏(23.23

湖南(18.03)黑龙江(16.36

江西(12.80)浙江(10.46)湖北(9.93)四川(5.90

安徽(5.26

山东(-2.76)重庆(-4.24)辽宁(-5.47)宁夏(-6.68)河南(-8.05)广西(-8.44)新疆(-9.20)河北(-9.71)福建(-13.96)广东(-13.99)山西(-15.57)陕西(-15.59)云南(-21.92)内蒙古(-24.91甘肃(-31.12西藏(-32.31)青海(-33.51)贵州(-37.55)海南(-39.09)天津(-55.67

上海(-51.19

北京(-42.10

合计

9

20

2

1992

1997

吉林(49.86)黑龙江(46.18)内蒙古(26.46)江苏(17.54

山东(15.65)湖南(9.75

安徽(9.32)湖北(8.66

四川(4.88北(2.02

新疆(13.32)宁夏(9.22)江西(3.53

河南(-0.37)重庆(-2.38)辽宁(-4.71

广西(-13.43)浙江(-14.02)山西(-21.64

陕西(-22.41)甘肃(-22.92)西藏(-23.42)云南(-24.73)海南(-25.53)福建(-27.09)贵州(-31.88)青海(-35.90

上海(-55.51

北京(-44.17

天津(-42.25

广东(-36.94

合计

10

17

4

1998

2003

吉林(53.88)黑龙江(49.39)内蒙古(35.97)河南(12.74

山东(12.19)江苏(11.33

安徽(10.57)湖南(9.07

四川(7.21北(4.22

湖北(3.32

宁夏(26.32)新疆(15.01)重庆(4.19)江西(1.40)西藏(-2.75)辽宁(-2.76)云南(-9.76)广西(-11.34))甘肃(-16.09)陕西(-20.79)贵州(-21.15)山西(-26.35)海南(-28.55)福建(-33.50)浙江(-34.01)青海(-48.50

北京(-72.52

上海(-71.98

天津(-58.05

广东(-47.13

合计

11

16

4

2004

2009

黑龙江(59.76)吉林(57.35

内蒙古(45.95)河南(23.17

安徽(14.11)山东(6.59

江西(5.16)湖南(4.41

新疆(11.71)宁夏(22.13)辽宁(1.30)河北(-0.94)江苏(-2.36)湖北(-7.18)四川(-7.33)重庆(-7.45)云南(-18.45)甘肃(-19.51)西藏(-21.06)贵州(-26.56)山西(-26.72)广西(-27.30)陕西(-28.62)青海(-57.12

上海(-85.90)北京(-84.54

天津(-68.47)广东(-66.83

浙江(-63.18)福建(-55.45

海南(-49.83

合计

8

16

7

2016

2021

黑龙江(75.41)吉林(64.74

内蒙古(61.48)河南(16.04

安徽(14.87)新疆(8.95

辽宁(-2.30)山东(-5.22)宁夏(-6.35

河北(-9.74)江西(-13.75)湖北(-15.85

甘肃(-17.85)湖南(-18.81)江苏(-23.03

四川(-25.20)云南(-29.43)山西(-29.66

重庆(-39.51)西藏(-47.86

北京(-96.96)上海(-92.88

浙江(-83.32)广东(-82.32

福建(-78.67)海南(-74.07

天津(-71.98)青海(-68.23

广西(-50.79)贵州(-47.64

陕西(-43.82

合计

6

14

11

注:调入调出率为六年平均值;括号中数据为粮食调出率,负值表示调入率。受篇幅所限,未列出19861991年、20102015年等年份数据,如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数据来源:根据《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历年《中国粮食年鉴》《中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年鉴》及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计算得出。

2为不同时期三个区域平均粮食调出率、调入率和自给率变化情况。粮食主产区粮食调出率从1980—1985年的14.75%上升至2016—2021年的40.25%,提高了25.5个百分点;产销平衡区粮食调入率先下降后提高,在1998—2003年达到13.04%的最低值,2016—2021年增加至20.32%,提升了7.28个百分点,同期粮食自给率从87.73%下降至79.68%;主销区粮食调入率从1980—1985年的46.64%提高至2016—2021年的71.88%,增加了25.24个百分点,粮食自给率也出现同幅度下降。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主产区平均粮食调出率以及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平均粮食调入率整体上均呈上升趋势,产销平衡区及主销区粮食自给率整体上呈下降趋势,说明粮食生产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几个省份,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粮食生产能力逐步下滑。

2  中国粮食主产区、平衡区、主销区平均粮食调入调出率自给率变化情况(单位:%

年份

主产区

产销平衡区

主销区

19801985

14.75118.39

-19.4980.51

-46.6453.36

19861991

18.95127.02

-18.0782.00

-47.5052.50

19921997

19.03129.88

-14.3785.81

-44.7255.28

19982003

19.08131.75

-13.0487.73

-62.4237.58

20042009

27.06153.96

-13.4787.02

-67.7432.26

20102015

41.35202.20

-16.0584.00

-67.0332.97

20162021

40.25216.05

-20.3279.68

-71.88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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