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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罚金探析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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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是中世纪英国司法判决中常见的一种经济处罚,由法庭按照习惯法的判例来征缴。诺曼征服后,罚金制度取代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赔偿金制度。罚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稳定社会秩序。
  赔偿金向罚金过渡
  中世纪英国罚金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金钱赔偿关系密切。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建立了详尽的经济惩罚制度以补偿受害者。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伤害赔偿金、赎杀金和伤害罚金。伤害赔偿金是对个人的生命赋予的金钱价值,每个人的生命包括国王在内都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金钱估价,而赔偿金的数额因受害者的身份、伤害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变化。赎杀金是对已造成的损害做出的赔偿,起初是对血亲复仇的替代性选择。后来则不允许血亲复仇,只能以赎杀金来解决。但某些犯罪如叛逆罪是不能以支付赎杀金的形式来解决的,是不可赎、不可补偿的。伤害罚金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出现的一种罚金,此类罚金不是直接交给国王,而是首先交给犯罪者所在地的治安法官然后再转交给国王。这类罚金是对罪犯的一种经济处罚,它与赔偿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金有所区别。这三种惩罚制度共同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犯罪和侵权行为的金钱赔偿体系。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自由民不但包括贵族,还包含克尔。克尔既是赔偿金处罚的主要对象,又是各种义务履行的主体。他们既是农村中的普通居民,又以户为单位占有一些宅地和耕地。克尔有权参与诉讼以及出席法庭,同时,他们还承担着向国王、教会交纳捐税和随时准备出征作战的义务。否则,他们将会受到处罚。按照《伊尼法典》规定:如克尔未按时服军役,则将被处以30先令的罚金。
  格布尔与噶夫格尔达的身份与克尔相似。格布尔是经济不独立但拥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噶夫格尔达则是租种领主土地的人。《伊尼法典》规定:假如有人在噶夫格尔达或格布尔家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此人需缴纳120先令的罚金。此外,还要向噶夫格尔达或格布尔支付6先令的钱款。这类规定与《阿尔弗雷烈德法典》中有关对克尔住宅的保护条款极其相似。
  此外,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因谋杀、致残、盗窃或严重暴行而被提起的诉讼完全由受害方承担。这些犯罪行为可能招致惩罚,但主要措施无疑是补偿或归还。例如,一些小过错只要缴纳一定的罚金便可以弥补,而对于谋杀罪的处置也可以通过金钱而非肉体惩罚或者血亲复仇来完成,这逐渐成为惯例。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赔偿金制度规定阶层不同赔偿金数额不同,克尔、格布尔、噶夫格尔达需缴纳的数额远高于贵族,这不利于调动自由民的劳动积极性。在诺曼征服之后,罚金制度便取代了赔偿金制度。
  罚金的执行
  12世纪末,英国出现了最早的关于罚金管理商业违法活动的记录。1176年,出现了通过罚金调整各种商业活动。亨利二世规定哪些卖酒行为是不符合国王条例规定的。若有人违反该条例,国王就有资格对其进行罚金惩罚。自此开始,罚金的内容逐步完善。1195年,封臣抗议对外军事服役时,罚金也开始运用到代替军事义务上。1215年《大宪章》对罚金的征收方式和原则固定下来,即罚金要与罪行一致、当缺少判例时罚金必须评定才能征缴。正如贝克所说:“威廉一世征服英国之后并没有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法律遗产抛弃,而是将其保留继承下来。”
  诺曼征服之后,农民在法律关系上是自由人,每一个自由人都有权接受同侪评判,即自由人有权要求审判自己的人在法律地位上与其相等。《大宪章》中对自由民处以罚金的规定是罚金由邻人予以评估且罚金数额适当。对农民征收罚金主要是因为他们未履行自己的义务,且金额很少超过6便士。
  罚金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利用罚金执行实现土地转让。土地罚金是提供骑士役的土地保有人需要向领主支付费用,以便获得领主的同意而转移其保有的封建地产。从土地罚金的角度来看,依照司法程序承认了骑士保有领主土地的合法性。这样的司法程序就是关于土地的和解诉讼:首先,双方出庭应诉。然后,双方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使得土地归属一方并征收土地罚金。该协议登记入卷后便具有法庭判决的效用。英国从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就出现了土地罚金。如《英国的封建王国》中提到1175年7月20日的御前会议有关土地转让的和解诉讼,这份土地罚金得到了国王特许状的确认。
  通过罚金的司法程序,自由民的土地权益得以维护,土地罚金比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赔偿金更有助于调动自由民的劳动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
  《大宪章》明确规定在执行时罚金征缴不可影响不同阶层犯罪者的正常生计,征缴标准必须由同阶层的人进行评定。罚金还是陪审团对各种非法活动(包括民事和刑事)进行的经济处罚,如果是刑事行为,罚金归国王所有;如果是民事行为,则罚金归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所有。罚金金额由陪审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被告的行为是否应受到谴责、犯罪理由的合理性以及被告的财富酌情判定。罚金数额与潜在行为的严重性成正比。
  罚金维护司法公正
  罚金作为中世纪英国重要的司法收入,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运转。在封建法中,国王对违法行为征收的罚金以及地方法庭的罚金收入都是国家的常规收入,这些收入每年通过政府的管理存入财政署。罚金除了交给财政署之外,也会另作他用。庄园中对于罚金是这样处理的:大部分被用来向郡交纳税收,如在1352年的埃塞克斯郡,1235英镑的协助金中有55%即675英镑都是来自罚金。城市中收缴的罚金一半留在行会,另一半交给城镇。
  罚金制度在中世纪的英国法律体系中得以贯彻执行。人们大都按照法律契约关系缴纳罚金,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罚金还考虑不同对象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尽量做到与被处罚对象的罚金缴纳能力一致。因此,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罚金数额差别很大。比如,在封建法体系下,所处罚金多为数马克甚至数万英镑,数先令的罚金很少,而数便士的罚金几乎没有;在庄园法中,罚金数额多为数先令或者数便士,数先令偶尔可见,而数英镑的罚金几乎没有;在城市法中,罚金多为数英镑、数马克、数先令,数便士较少见;在商法中,罚金多为数马克、数先令,数英镑的罚金也能见到,但是数便士的罚金则占比相对较小。
  中世纪英国罚金与不同法律体系密切相关,罚金不仅关涉政治、经济、社会诸方面,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罚金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公正。虽然罚金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有所不同,但它们都规定:当法律主体未按照承诺履行自己特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法律主体并没有遵守契约精神时,法律主体会被处以罚金。同时,罚金要与罪行一致、当缺少判例时罚金必须评定才能征缴的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之下都是存在的,最终形成了较为全面、完整的罚金制度,这对于形成权力制约、法律公正的司法制度大有裨益。罚金虽然带来了司法收入,但时有出现征缴不顺的情况,导致司法惩罚滞后。
  (作者系延安大学陕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武雪彬(报纸)王晏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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