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外媒报道 近日,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公众意识中心研究主任兼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席教授苏贾塔·拉曼(Sujatha Raman)和该校杰出天文学教授布莱恩·施密特(Brian Schmidt)在“对话”网共同发表文章。两位学者梳理了学术界对《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科学权(the right to science)概念的多种诠释,并强调科学权是激发人类好奇心和想象力的关键力量。
《世界人权宣言》被普遍视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专门性文件。然而,人们对《宣言》中涉及科学权的相关内容知之甚少。《宣言》第27条将科学权置于文化领域之中,指出:“(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拉曼和施密特认为,科学权的意义深远,它激发了人类对技术、文化、社会和经济互动的深刻思考和创新,同时为研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启示。
过去十年间,人们对科学权的认识有了显著变化。最初,科学权主要被理解为科学家进行研究的权利以及公众获取研究成果并从中获益的权利。然而,这种解释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例如,如果开展研究的权利与受影响社区的人权相冲突怎么办?拉曼和施密特表示,此类冲突普遍存在于人类学、考古学、计算机科学和生命科学等多个学科中。例如,建立实验室或收集研究数据可能会危及社区的文化遗产、身份认同或生计安全。因此,部分学者提出,科学权还应包含预见潜在冲突并采取措施以缓解这些紧张关系的义务。
在拉曼和施密特看来,科学权同样关乎人们参与科学研究和决策的权利。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的研究人员正在努力让世界认识到,原住民是这片土地最早的天文研究者。国际科学理事会(The International Science Council)阐释了“参与和从科学中受益的权利”(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and Benefit from Science),明确指出科学权使人们得以参与科学活动并从中获益,并提出了一个细致的框架来理解这项基本权利。
当科学权被视作文化权利时,其意义便有所不同。2015年,在瑞士伯尔尼大学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文化权利特别报告员法里达·沙希德(Farida Shaheed)表示,科学权与文化权紧密联系,并指出这两者都为人们重新思考、创造和参与构建文化的意义、表达或表现形式及生活方式创造了条件。
拉曼和施密特指出,沙希德的发言突出了科学权在激发好奇心和想象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它可能成为推动以好奇心为驱动力的研究新趋势的发展。许多20世纪的例子已经证明,好奇心驱动的研究孕育了巨大的思想储水池,催生了许多当今社会视为理所当然的技术。当前科学界的挑战在于如何以适当的方式利用这种好奇心。
科学在政策制定和实践领域正站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拉曼和施密特表示,政府在支持研究时,往往以地缘政治竞争和商业成就为主要考量因素,特别是在量子计算等关键技术领域。但是,面对气候变化、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和不平等加剧等全球性危机,我们的应对措施必须涵盖全人类。各国需要为科研人员创造条件,让他们能够自由探索各种可能的未来及其实现方式,保持对未知领域的好奇心和探索精神。(刘雨微/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