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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无中西”:王国维的理性观发微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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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思想史上并无“理性”一语。从翻译的角度看,王国维可能是最早将“reason”准确译为“理性”的思想家。在他之后,仍有不少学人将理性译为“理”“理知”“知理”“道理”“理由”等,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对理性的困惑与费解。时至1937年,张申府坦言:“理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说明并不很容易。”不唯如此,张东荪在1940年出版的《知识与文化》中也曾指出,“理性”是一个最含混最复杂的名词。在新语之输入的过程中,理性作为西方现代性的核心观念,出现诸多被误读之处。因此,检讨王国维的理性观有助于理解中国近代哲学视域中理性的历程。
  从时间上看,王国维较早地讨论了理性概念,并试图沟通中西之“理”。这主要体现在他于1904年9月发表的《释理》一文中。王国维认为,就“理”字意义的变化而言,汉语与西语如出一辙,均经历了动词转化为名词的过程。他进而从“理字之语源”“理之广义的解释”“理之狭义的解释”“理之客观的假定”“理之主观的性质”五重向度分而述之。
  从语源学的角度观之,理原意为“剖析”。由此类推,理字衍化为“种种分析作用”。作为分析作用之“理”,我们可以名之曰“推理”;就分析作用的对象而言,“物之可分析而粲然有系统者,亦皆谓之理”,我们可以视为“物理”。“理”之本义为动词,当其衍化为名词之后,其观念谱系便丰富了很多,呈现出复杂之面向,如“地理”“腠理”“色理”“条理”等。概而言之,王国维将“理”理解为“吾心分析之作用,及物质可分析者”。 
  根据王国维的研究,英语之“reason”与中文“理”字之义大略相同。在他看来,古希腊语、拉丁语以及近世德语、法语、英语,“皆以思索(分合观念之力)之能力及言语之能力,即他动物之所无而为人类之独有者,谓之曰理性、Logos(希)、Ratio(拉)、Vernunft(德)、Raison(法)、Reason(英)”。进而言之,Ratio、Raison、Reason不仅指理性,还兼有理由之义;汉语之“理”字,其义近于上述之西语,亦兼有理性与理由之二义。
  在王国维看来,由于“理”的双重内涵,因此对于它的解释不得不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就“理”之广义的解释而言,指理由。凡物皆依理由而存在,其存在之原因即物之充足理由。王国维对理的广义阐释是基于逻辑学的视角,根据他的看法,古希腊哲学以及中世纪哲学没有区分充足理由与因果律,直至莱布尼茨将二者分析并总命名为“充足理由之原则”。莱布尼茨以降,西方哲学对理由的探究经康德至叔本华“充足理由的四重根”达至“深邃之研究”。在中西比较的视域中,王国维发现,宋元时期的儒家代表陈淳与吴澄均将“理”解释为理由,甚至在中国人的日常用语中亦作如是观,他进而窥见到“充足理由律”不分中西。值得一提的是,在沟通中西之理的过程中,张东荪与王国维有相似的致思进路,他从理与逻辑关联的角度洞察出中西之理的接榫处:“中国人对于理的概念颇与西方的客观逻辑相近”。
  就“理”之狭义的解释而论,指理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概念之知识的获取需要依附理性的作用。人之所以异于动物者几希,就在于人有理性。王国维的狭义“理”观是在认识论视域中展开的,他进而将理性界说为“吾人自直观之观念中,造抽象之概念,及分合概念之作用”。根据王国维的见解,康德首次将理性区分为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因此带来理性概念的淆乱。借助于叔本华哲学,他表达了对康德哲学的批判,指出康德将通常所谓的理性视为悟性,赋予理性之特别意义,于是理性流为“吾人超感觉之能力”。在王国维看来,唯有叔本华哲学才能让理性的概念“灿然复明于世”。
  王国维指出,无论是广义之理由抑或狭义之理性,二者皆是主观而非客观。从中国哲学史上看,不管是孟子的“心之所同然”,还是王阳明的“心外无理”,都将理视为主观之物。理之客观的假定是由于“古代心理上之分析未明”,以为理可以离主体之知力而独立,“而有绝对的实在性”。在中西哲学史上,王国维均透视到理从主观走向客观之进程。由此,他批判了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和程朱理学将理假定为先于天、地、人而存在的观点。王国维指出,中国哲学之“理”自宋人始赋予其客观的意义,将其“实在化”。于是理之概念被抹去物理学上的意义,逐渐走向形而上学之维。
  在《释理》中,王国维多次强调理乃主观之物,但为何“理”在中西哲学史中均被赋予客观意义?根据他的看法,理是不能直观之概念,种种谬误便附其所生。在中文语境中,“初不过自物质可分析而有系统者,抽象而得此概念,辗转相借,而遂成朱子之‘理即太极’说”;在西语中,理原本兼有理由及理性之二义,“辗转相借,而前者生斯多葛派之宇宙大理说,后者生汗德以降之超感的理性说”。由此,理便失去其本义。
  如上所述,王国维认为,理的意义,就理由而言,是指“吾人知识之普遍之形式”;以理性而论,“则为吾人构造概念及定概念间之关系之作用”,是“知力”的一种。因此,理只有主观的意义,而无客观的意义。易言之,理只有心理学上的意义,无形而上学的意义。根据王国维的考察,中西之理除了具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还有伦理学上的意义。汉语言哲学视域下,“理”有伦理学之意义,始于《乐记》。在西方哲学中,自柏拉图始,理性即尽染伦理学之色彩。
  理原本是中国哲学的核心概念,经由王国维的阐发,由此建构了中国近代哲学的理性观。且不管他的理性观是否切合西方哲学之要义以及中国哲学之特质,其以“学无中西”的态度尝试将中国哲学融入世界哲学思潮的抱负自然是值得赞许的。随着中国现代哲学的展开,诸多哲学家均试图以“理”沟通中西方之理性,由此呈现出复杂的致思图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近代哲学‘力’观念的谱系学研究”(23BZX03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通大学基地研究员)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邵贤曼(报纸)王晏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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