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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倡导视域中网约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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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灵活就业的典型群体,网约工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工作学界自然不能置身事外。秉持着社会工作的类型化方法和差异化原则,对于网约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也要突破泛泛而论的“窠臼”,从网约工群体细分的角度分析网约工合法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况,进而深入保护责任主体领域,探讨网约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并提出社会政策方面的倡导建议。
  细分下的网约工群体及其
  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互联网平台催生了许多新就业形态,随之出现了不断壮大的网约工群体,分布在快递、送餐、代驾、上门服务等诸多领域。对于网约工来说,平台提供了更加多样化、更加灵活的就业机会,极大降低了就业成本。但是,由于网约工群体就业不确定性风险的增加和与服务对象的非直接接触性特征(即不是通过与服务对象的事先接触而达成服务意向),使得网约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受损现象大量出现,并且呈现出与传统就业形态迥然不同的特点。
  在获取大量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很多研究者归纳出了网约工群体合法权益受损的诸多表现,如社会保险缺失、福利待遇低下、隐形收入剥夺、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等,并有针对性地给出了一些化解措施。但这种研究思路仍未摆脱传统就业形态的框架,并非根据网约工职业特点和就业特性做出的。因而,有必要对网约工群体进行细分,在细分的基础上厘清网约工群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不同类型。但这种细分绝不是单纯按照就业领域进行的,需要根据平台经济的内在运行机制,从网约工群体面临的外部因素和个人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外部因素看,网约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主要受地域性因素和城市规模的影响。地域性因素包括纬度地带性因素和地形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对网约工群体的收入水平、劳动状态以及权益维护等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网约工群体的就业地点主要在城市,城市规模对网约工群体合法权益的影响较大。一般来说,大中城市网约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程度低一些,小城镇网约工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且维权的路径选择相对较少。
  从个人因素看,影响网约工群体合法权益的因素主要是性别和受教育程度。性别因素对网约工合法权益的影响较为明显。笔者曾访问过一些女性网约工,也通过几家社会服务机构做过相关的追踪调查,发现她们都是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几乎没有人缴纳生育保险,这与她们灵活就业的同时也近乎“原子化”的就业方式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也影响着网约工的职业竞争力和职业晋升机会。尽管互联网平台的进入门槛不高,可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受教育程度依然制约着网约工的收入预期,并存在拉低其自我效能感的情况。所以说,在评估网约工群体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时,除去一般性的结论外,一定要注重从地域性因素和个人因素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通过群体细分找出个性化的问题所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反映平台经济出现的问题,为维护网约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明确网约工合法权益保护的
  责任主体
  社会工作研究注重发现某一方面的社会问题,运用专业方法找出该问题的成因,为实务开展和政策倡导提供切实依据。对于网约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要在宏观层面提出政策建议,明确网约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多数意见是以平台、政府和第三方机构为主,而以平台为第一责任主体。 
  将平台设定为责任主体本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但要认定平台为第一责任主体就存在问题了。平台在与网约工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存在网约工利益受损的条款。比如,有些平台推出的服务协议格式文本中,特别规定了平台与网约工仅仅是挂靠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此类条款不将平台与网约工签订的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合同,网约工就无法得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必定受损。要使这类合同条款不再出现,就必须从法律上规定网约工的职业角色和职业地位,加强对平台的法律监管,这便进入了政府责任的范围。
  作为平台监管者的政府职能部门,是从宏观和中观层面保护网约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宏观层面,还应该加上立法机关,运用法律创制和法律修改的手段,让普惠的社会保险措施和社会福利待遇尽可能无差别地覆盖网约工群体。政府职能部门的注意力应该集中在平台监管和劳动纠纷处置方面,并根据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台适用于本地的网约工合法权益保护措施,以对应网约工就业的地域属性。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更应该在中观层面,在遵守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照顾地域差异,实现网约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最优化。我们建议,以平台为抓手,打造网约工社会保险全覆盖制度,并以政府监管作为制度实施的保障。
  自组织是网约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另一个责任主体。网约工的就业方式,决定了他们在劳务市场上的“原子化”存在,而“原子化”的存在方式又决定了网约工维权的困难程度极高。发展地域化的网约工自组织,可以有效提高网约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他们在劳务市场上的谈判能力。至于第三方机构,主要是针对平台算法规则的,鉴别平台是否利用“最严算法”考核网约工,进而损害到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它本身属于政府购买范围的范畴,算不上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
  因此,社会工作倡导视域中网约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一要从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不同网约工群体合法权益受损的具体原因;二要明确政府、平台、自组织是网约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它们之间协同共治才能达至有效保护网约工合法权益的目标。
  (作者系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科技大学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刘翔英(报纸) 齐泽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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