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要闻动态列表 >要闻动态详情

夯实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产权利基础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5-04-25
收藏 纠错
  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也是促进涉农要素资源流转、保障涉农要素交易秩序的关键制度安排。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存在集体财产客体范围边界不清、集体财产权利归属主体虚置、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模糊、集体成员权体系残缺等弊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具有“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等特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夯实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产权利基础,进行了体系化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表达。
  集体财产的客体、经营和收益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集体财产的客体范围、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则进行了体系化安排。其一,框定了集体财产的客体范围。此前,《民法典》第260条使用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抽象表达,并对具体范围作了列举,旨在明确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则采用了开创性的立法表达,第36条第一款以“列举+概括”的方式对集体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超越了《民法典》中关于集体所有权客体范围的界定方式。一方面,本款以兜底性条款形式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也属于集体财产的范围,避免了单一列举导致的可能漏洞。另一方面,该条中使用“集体财产”而非“集体资产”,体现了立法过程中的政策话语向法律术语转化。
  其二,明晰了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次对各类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了体系化的立法表达。主要包括:农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集体经营性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集体公益性财产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这些规则有助于优化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促进集体财产价值的充分释放,保障集体财产的利用秩序。同时,该体系化的立法表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搭建了法律适用和实践运行的桥梁。
  其三,明确了集体收益的分配规则。为确保集体财产产权清晰,除了客体范围和经营管理规则之外,还需要对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40条、第42条分别对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以及收益分配规则进行了概括性的立法表达。
  集体财产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
  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下,农民集体所有权一直存在权利主体抽象、归属以及利用主体模糊的责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集体财产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其一,该法第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表达,包含了成员集体是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的法律内涵。
  其二,该法第5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抽象职能和具体职能。一方面,申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集体的法定代表关系;另一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职能进行了“列举+概括式”规定。这对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地位,便利集体所有权行使,颇具实益。
  其三,该法第36条第2款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该表达突显了集体所有权的公有产权地位,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行使成员权分享集体财产的经济利益和民主利益,但不得将集体财产分割到成员个人所有。
  成员身份的确认规则和成员权体系
  基于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宗旨,集体财产归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享集体财产利益的前提是成员身份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根据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地方立法和实际情况,对成员的定义(第11条)、成员身份认定的规则(第12条)、非成员享受成员的部分权益和福利(第15条)、成员自愿退出(第16条)、成员身份丧失(第17条)、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第18条)等进行了规定。这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困扰立法界、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成员身份认定难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次对成员权体系进行了体系化表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成员权保障原则,构筑了丰盈的成员权体系,并为成员权权能体系的外部衔接作了制度安排。该法第13条对成员权的体系进行了明确。成员权既包括成员参与集体事务决策和管理的共益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民主决策权、知情权等),又包括成员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的自益权(如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申请分配宅基地的权利、集体收益分配权和集体福利分配权等)。该条还以兜底条款形式将“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作为成员权的框架权利。上述规定有助于明晰集体财产的终极归属主体,进而落实集体所有权;有助于在廓清成员权的基础上厘清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和以成员权的行使为基础取得的各种用益物权的权利边界,进而确保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的产权清晰。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巩固拓展改革成果,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突显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治支撑,夯实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产权利基础,有助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有助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以及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程纪豪(报纸) 张黎明(网络)】
×
错误反馈
请支付
×
提示:您即将购买的内容资源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下载!

当前账户可用余额

余额不足,请先充值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请选择感兴趣的分类
选好了,开始浏览
×
推荐购买
×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返回登录

×
账号登录 一键登录

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手机找回 邮箱找回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