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代哲学研究中的核心概念,规范性通常包含两层含义:提供评价标准和指导行为实践。逻辑的规范性是指逻辑对推理内容提供评价(告诉我们哪些推理形式是正确的)并对思维活动提供指导(指引我们按正确的方式进行思考)。规范性常常被视为逻辑的本质特征或至少是逻辑的主要特征。那么,对于思维活动特别是推理而言,逻辑规范是派生于一般认知规范还是具有自主性的独立规范?是思维的构成性规范还是仅作为调节性规范?逻辑规范的怀疑论者质疑逻辑后承关系并不总是构成对信念修正的约束,逻辑规范性的派生论者主张逻辑的规范性效力源于真规范这样的认知信念规范。事实上,对逻辑规范性的讨论关键在于对逻辑是什么样的看法,取决于如何定义逻辑,如何理解逻辑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地位。
逻辑的形而上学地位是指逻辑的本性是什么,可以表述为逻辑的本体论观念。逻辑实在论者或把逻辑视为柏拉图式的观念实在,或把逻辑视为对世界真实关系的结构描述。在这种理解下,逻辑规范以实在的客观特征为基础,而不依赖于语言或心灵中的特定要素。逻辑的规范性源于客观实在带来的约束,即认知活动要以客观真实性为范导。逻辑的反实在论立场,包括心理主义、约定主义和非认知主义等不同表述。心理主义者把逻辑的规范性视为逻辑的定义性特征。强心理主义者(如密尔和萨伽德等)把逻辑视为心理过程的描述,逻辑是过往推理活动的归纳总结和合理性辩护,逻辑规范是基于后天经验表达的动态的可修正的认知规范。弱心理主义者(如康德和新康德主义者)把逻辑视为先天的理性规范,认为逻辑是基于先天的认知能力的建构性运作的结果,原型逻辑的原则作为普遍约束的理性思考和推理的规范,提供了理性的基本先验规则。根据约定主义者(如卡尔纳普等),逻辑的规范性与语言的规范性一样是约定俗成的,对约定的共同认可或选择是规范性的来源。非认知主义者(如怀特和莱斯尼克等)认为逻辑是表达关于推理实践的赞同或反对的态度和描述有关推理的承诺的态度,因此,逻辑表达的就是推理实践的规范性态度。
关于逻辑的认识论方面的传统主流观点认为,相比于科学知识,逻辑具有特殊的认识论地位:逻辑知识是具有最高确定性的知识,基础逻辑知识(如同一律和矛盾律等)是自明的,即自我辩护的基础性知识,逻辑定律的“真”是分析、必然和先天的,由此得出逻辑是不会出错的,逻辑理论也无需被修正。近年兴起的逻辑反例外论则认为,逻辑不具有特殊的认识论地位,逻辑理论在内容和方法上是与其他科学理论相连续的,也即逻辑概念和逻辑常项的解释是经验概括的结果,逻辑知识不是先天和分析的,因此逻辑理论并非不会出错并且可以被修正。普利斯特(G. Priest)和威廉姆森(T. Williamson)在对逻辑的反例外论的辩护主张中都认为,在逻辑和科学里最佳解释方法或溯因方法是决定在竞争理论中进行选择的主要策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通常被视为描述性的科学,它们试图描述特定自然或社会领域的结构和真相。在一般科学领域,虽然存在着规范性,但这种规范性派生于作为信念和认知规范的真规范,而且科学的规范性对于科学思维和科学探究活动显然不是构成性的,遵守特定科学知识的要求并不构成思维活动本身的必要条件。如果反例外论是合理的,也即逻辑理论与其他科学领域的理论知识相比没有特殊的认识论地位,那么相比其他经验科学中存在的规范性,逻辑的规范性是否具有独特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逻辑理论的规范性问题并不同于思维活动的规范性。区分不同的逻辑观念,对于说明逻辑的规范性特征而言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普利斯特区分了逻辑的三种不同观念,即自觉逻辑(指各种描述逻辑后承关系的逻辑理论)、自发逻辑(指在理想条件下实际进行推理的方式)和本然逻辑(指关于逻辑本质的形而上学观点),并指出三种观念下的逻辑都是可以修正的。普利斯特认为,在科学、形而上学、伦理学、逻辑学或其他任何理论中,我们会选择最符合那些决定什么是好理论的标准的理论,其中最主要的是理论对所要解释的数据是否充分。霍比尔(U. Hlobil)则论证溯因方法不能作为选择逻辑理论的裁决者,因为不同的逻辑观念本身会影响判决理论的数据选择,从而溯因方法对于逻辑理论的选择不具有中立性。例如,根据逻辑的语义学观念,在溯因中要采纳的相关数据就是逻辑词汇的意义;根据逻辑的认识论观念,在溯因中要采纳的相关数据是关于正确思维或推理的事实或关于这些事实的直觉。霍比尔指出,由于逻辑学中的基础性争论通常会转向哪种逻辑观念是正确的,因此这种争论中的对立双方不会就逻辑应解释哪些数据达成一致。可以发现,普里斯特和霍比尔对于逻辑观念的划分是类似的,即都区分出语义学观念(自觉逻辑)、认识论观念(自发逻辑)和形而上学观念(本然逻辑)。事实上,逻辑的不同观念的差别,不但对于溯因方法作为逻辑理论选择的基本方法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也对是否应在逻辑的规范性问题上采纳反例外论立场提供了依据。正如拉素(G. Russell)所认为的,作为语义学观念的逻辑,即各种具体的以后承概念为核心的逻辑理论或逻辑系统,是对形式语言和各种语义概念(模型、赋值、真等)的描述,逻辑理论描述的是句子保真的条件,这一点也是语言中的事实。在此意义上,逻辑并不例外于科学,其规范性派生于真规范,并且也不能成为思维的构成性规范,即思维活动无需以特定逻辑理论作为构成性条件。
不过,作为认识论观念的逻辑并非如此。作为认识论观念的逻辑,即正确推理或信念修正的规范,不能从一般认知规范中派生出来而具有自主性,这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得到说明。一是逻辑规范与认知规范(真规范)的根本性差异。如果一个科学知识表达不是真的,那么就不是具有规范性的知识,科学知识的规范性因此来自真规范,这里的“真”是符合论意义上的实质真。而逻辑处理的推理本身是基于形式真概念的语义性表达,逻辑推理所要求的是保真性,其中的“真”是形式意义上的语义性概念。保真与实质真是不同的,保真是语句集合内部的性质,实质真是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因此,逻辑规范性来源不是要求与世界符合的真规范。二是逻辑一致性规范具有自主性。逻辑一致性的信念规范表面上是从真规范加上语义说明得出的。然而,逻辑不一致的信念不可能都真,表面上是一个语义理论,实际上则是通过语义学方式表述的形而上学假定,所以存在独立于真规范的理由让逻辑一致性成为思维的规范。作为认识论观念的逻辑是在思维中运作的推理规则,思考者为了思考必须倾向于符合逻辑规则。最能体现思维构成性的逻辑规则是分离规则:任何拒绝分离规则的推理过程都是自我反驳的,因为任何对分离规则进行辩护或反驳的过程都不得不使用分离规则(或其等价的替代者)。
综上,根据逻辑的不同形而上学观念,逻辑规范性具有不同的来源。作为认识论观念的逻辑的规范性,不同于作为语义学观念的逻辑规范的特征。前者对于认知规范具有独立性并且是思维的构成性规范,后者的规范性则是派生的、非构成性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逻辑的规范性与形式性研究”(21BZX1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哲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