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国民经济增长、推动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带动产业升级转型的关键力量,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数字经济发展带来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在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重塑经济社会发展格局的同时,也对现行税收体系带来了重大冲击。如何对现行税收治理生态进行适应性调整、改革与创新,以更好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已成为时下亟待解答的重大课题。
加快税收治理研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研究推进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不仅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构建数字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方面,这一研究具有重大学理价值。一是有助于构建研究新业态与税收治理关系的理论框架。把握数字经济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立足新业态的基本特征及其对现行税收制度体系的冲击,通过深度挖掘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收治理规律,这一研究将拓展税收治理的内涵,推动税收治理的学理创新与功能提升。二是为数字税的征收提供学理支撑。《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年)》显示,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已达42.8%。与此同时,现行的税收体系已难以覆盖数字经济运行全过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迫切要求形成与数字经济新业态适配的税收治理体系。通过税收治理研究回答和解决上述问题,将为数字税立法提供学理储备,为制度设计和政策选择提供学理支持,也为试点推行提供理论引导。
另一方面,这一研究具有实践价值。一是提升对新业态发展需求的适应性。目前,税收制度和政策以及征管的现实适应性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制要素适用困难和管辖权确定难题上。打通这些税收治理痛点和堵点,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二是有助于构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体系。新业态是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加快相关研究将助力评估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税收政策实效。三是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实效。探讨如何利用数字技术提升征管效能,探索构建适应新业态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体系,有利于实现数字经济条件下税收的高效征收和精准监管。
适应新业态发展的治税方略
针对新业态发展面临的税收困惑以及未来新业态发展对税收治理的诉求,应确定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收底层逻辑,为新业态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第一,提升税收确定性。确定性是现代税收的本质属性。数字经济语境下的税收确定性是指通过税收治理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经济实质和适用税法规则做出制度化的界定和规范,提升税收治理可预期性和执法口径的一致性,以降低税收不确定性对市场主体的风险预期和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扭曲效应”。新业态发展加剧了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的复杂性、税收政策规定的模糊性以及税收征管的非一致性,极易造成征纳双方之间以及不同税务机关对同一数字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的经济实质认定,从而积累大量潜在或显现的涉税风险,新业态企业的市场预期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提升税收确定性是新业态履行纳税遵从义务的逻辑前提,提升税收治理质效的客观基础,构筑新业态发展税收治理的根基,破解数字税收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第二,遵循治税原则。适应新业态税收治理生态建设应当遵循五大基本准则。一是适配性原则。根据新业态特征,深度评估现行税收制度、征管机制是否匹配新业态发展,着力提升税收治理对新业态发展的适配性。二是公平性原则。新业态与传统经营模式应保持税负公平,新业态下的税收优化设计应将公平性植入税制要素规定中,并在征管上保持“无差别对待”。三是均衡性原则。以新业态加剧税收与税源背离为问题导向,探寻新业态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形成机理,并优化区域间税收分配体制。四是质效性原则。当前,数字经济新业态税收治理的最大难点在税收征管领域,应基于数据获取和技术应用状况,重构适应新业态的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对新业态的审慎税收监管,实施分类分级差别化税收,丰富“以数治税”税收征管模式的价值内涵。五是开放性原则。全球主要国家在应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税制及征管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在应对国际税收秩序变革的当下,需要具备国际化视野,秉持开放性态度,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规则的调整和重塑,为数字经济新业态国际税收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形成差异化税收治理路径
一是新业态税收治理策略的差异化。明晰新业态税收治理的基本思路,可以借鉴现行税收风险管理模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差异化税收治理策略。针对当前新业态发展状况,依据新业态企业规模,实施“抓大、促中、放小”的差异化税收治理策略,不仅为新业态税制设计、政策完善留下空间,也为税收监管提质增效增强针对性。
二是新业态税收治理目标的差异化。针对大型新业态企业,税收治理目标定位为“强监管、防垄断、保安全”,不仅是强化税收监管,确保税法遵从,还应肩负防止垄断、确保经济安全的职责。针对中型新业态企业,税收治理目标定位为“促公平、讲规范”,为其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发展环境。针对众多小型新业态企业,税收治理目标定位为“降负担、助简便”,发挥其在吸纳就业、便民利民、活跃市场中的作用。
三是新业态税收治理手段的差异化。新业态税收治理手段主要指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当前来看,需增强现行税制与新业态的适配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举措,提升确定性,增强新业态企业纳税遵从。同时,要积极研究建设适应数字经济新业态的数字税制,优化税制结构体系,研究开征新税种。从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来看,针对大型新业态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既是对垄断性利润的税收调节,也是用于均衡区域税负分配的一种调剂手段。针对中型新业态企业,可继续沿用现行税制构架下的税种(包括针对其开征的税种等)。针对大量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将其目前涉及的所有税种简并为单一征收的“综合税”,设定征收率依率计征。
四是新业态税收监管模式的差异化。差异化的税收征管是提高征管质效的重要途径。新业态企业具有高数字化、数据化、聚焦化特点,可对不同规模的新业态企业实施针对性监管。对大型新业态企业实行“穿透式”监管,即对这类企业实行全覆盖的数字化对接,掌握大型新业态企业所有的经营信息和决策状况。这不仅是基于税收征管的需要,也是为了国家经济安全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对中型新业态企业实行“嵌入式”监管,即将新业态企业的所有涉税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进行有机对接,将税收征管系统嵌入新业态企业的数字化系统中。对小微企业实行“备案式”监管,对众多新业态小微企业实行“综合征收制”,在税收监管上可以放开,但对其重点关注对象应实行特殊对待。
(作者系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