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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进乎技 破还需立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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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子·养生主》中,庄子借庖丁之口说过一句名言:“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这个故事意在表达:真正的智慧是超越具体技艺,领悟事物的内在规律。谢晶教授的《治盗之道:清代盗律的古今之辨》可谓清代盗律研究中,朝这一方向努力的佳作。该书从法学视角对清代盗律进行了系统研究,以《大清律例》中“盗律”相关条文为主线,试图发掘并构建出独属于传统律典中盗律的理论体系。同时,针对盗律中体现传统法律特色与智慧的若干重要问题,分为盗之主体与对象、盗之行为与后果两篇加以分析,可谓宏观微观兼具,致广大而尽精微。笔者本着切磋琢磨的同道精神,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书进行分析和商榷。

  分析工具

  所谓分析工具,简言之即概念。古今中外任何研究,都需要界定和运用一套概念,因为概念提供交流、对话的基本平台和前提,若概念界定有差异,则学术对话难免陷入“鸡同鸭讲”的境地,古今中西的比较研究亦然如此。概念也确定分析框架和逻辑,因此不能完全自由界定,而是要经充分论证才能构成合用的分析工具。该书作者既看到史学性质的梳理铺陈缺乏分析工具的不足,也深知简单套用西方刑法理论、概念裁剪传统法的弊端,因此指出了以往研究之弊,有其警醒作用。然而,“破”仅是第一步,解构之后尚需建构,究竟该祭出何种分析工具,才是有效的分析之道?作者没有忽略这一点,根据她的见解,应当挖掘清律本身的逻辑体系,构建依托传统律典的独特理论范式。

  这种语境主义(或曰文化相对主义)视角看似不错,但是,仍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清律和传统律典的逻辑体系、理论范式究竟该从何处归纳?如果以传统律典的编排方式、话语体系进行挖掘,虽然可以得到其逻辑(除了作者分析外,清代律学著作之盛也有利于揭示其内涵),但其独特的理论范式却不是现成的,仍待研究者整理、提炼而形成。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也就是传统律典的逻辑和理论范式,仍然需要和现代法学概念进行通约,尤其是从该书的理论抱负——从律文出发系统性地对盗罪进行法学的规范分析和理论升华——来看,这方面的工作尤其必不可少。作者已经揭示对西方概念“削足适履”不可行,同样,对律例语言“照单全收”也不可取。既然如此,作者就要做一项高难度的工作:使用西方法学概念和语词作为描述工具,但又避免其价值偏见,不为特定内涵所困扰,提炼出融通古今的概念和分析工具,略感遗憾的是,该书的努力成果尚不能令人满意。当然,这是整个法律史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共同要面对的课题,不能苛求一人。从分析工具来说,正如王志强教授所言,中国法律史学大略走过了“普适概念”“循名责实”和“重述中国”三个阶段。据笔者妄断,目前谢晶教授的著作处于“循名责实”和“重述中国”两个阶段的结合部。

  “道”从何来

  探求“治盗之道”可以说是该书的归宿,既要基于律条进行规范分析,又要不停留于此,上升到哲学和文化层面,穷究天人之际。可以说,作者很好地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任务,对律条进行了规范分析;但对于“道”的提炼,则不能令人满意。“道”是哲学与文化层面的课题,但应当来自对具体问题的归纳和升华。具体到该书,对律文进行规范分析之后,还需将律文的特定功能(在清代语境中的功能)和普遍功能(在各类法文化类型中的功能)相结合,在不纠结律文具体用语和概念的前提下,转向功能性问题的探讨和解释,并由此形成一些命题,最终汇集成“道”。换言之,分析的对象是清代盗律,分析工具的来源或是西方或是律学,但相关问题及其规制方式同样是中国其他朝代(甚至现当代)和西方文明所必须面对的。在辨析问题的过程中,要逐渐增强所谈问题及结论的普适性,从而提炼出规制此类犯罪的规律,此即“道”之所出。但作者在书中对于“道”的总结和揭示,多使用中国先贤的论点加以阐发,稍显突兀,且对法律文化遗产的超越性略显不够,有些表述更多是一种情感的抉择,而非基于逻辑的分析。论学有“前见”,学人在所不免;但对先贤论述“照单全收”,则是对传统的温情回护超出了逻辑。

  “道”在何方

  谢晶教授经过分析,最终以法律的伦理性作为通途,从治标和治本两个层面阐述了治盗之道。所谓“形而上者谓之道”,笔者认为,若从治标治本两个层面加以论述,与“道”的常解似有参差。且作者自言:“‘治盗之道’究何在?不在刑、亦不在律,而在乎(统治者)厚德敛欲,并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到养民、富民、教民、亲民。”换言之,治本意义上的“道”更接近“道”的本意。若此理解不差,则这一结论亦有可议之处。可议之处有二:其一,此“道”似乎对所有刑事犯罪皆适用,若真如此,则其解释的力度难免受限;其二,以富之、教之作为治盗之道,就法学著作而言稍显茫远。这里其实涉及法律史的功能问题。正如该书副标题“清代盗律的古今之辨”所昭示的,该研究不是纯粹的青灯黄卷,亦有“有资于治道”的意图在,既然如此,把“道”最终归结为“王道”(即养民、富民、教民、亲民),未免欠缺中间环节和中层概念。

  借助有学者总结的“外部法律史”和“内部法律史”的概念来看,外部法律史致力于整合与法律现象相关的历史资料,查明不同时空下的法律渊源并梳理其演变历史,接近王志强教授总结的“法律的历史”;内部法律史(罗马法学为其代表)在实证法学的冲击下关注对实证规范的回溯性研究,其实是制定法的历史解释方法,接近王志强教授总结的“历史上的法律”。从研究旨趣来看,该书更接近“内部法律史”(或者说是清代语境下的“内部法律史”),那就需要指明和“盗”相关的规范性知识在清朝和古代中国(特定时空下)的独特性,进而揭示它在何种层次上代表了人类社会的共通性,这样才算是内部法律史研究的完整闭环。以这一标准来看,作者所找到的“道”直接到达了“共通性”(虽然以中国传统话语表达),缺乏以一些中层概念表达的在特定时空的独特性。这一工作当然不易,但在当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背景之下,对于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作者而言,止步于此未免可惜。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程纪豪(报纸)赛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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