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技术的不断突破,AI参与人类写作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对AI“写作”的讨论也蔚然成风。这些讨论经常会涉及两个核心概念——“AI写作”和“AI创作”,多数研究者不加区分地使用它们。但“AI写作”与“AI创作”并不相同。混淆这两个概念会产生一系列认知和实践错误。
“AI写作”的技艺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由此引发了人文领域对技术的警惕和批判。虽然这种批判弘扬了人的精神,强调了人不同于机器的情感与理性反思特性,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首先,这些批判所针对的是机械技术,并非今日的数字智能技术。机械技术是非生活化、非媒介化、非生态化的传统技术;数字技术是生活化、媒介化和生态化的智能技术。数字智能技术可大规模进军艺术和审美领地,并带来“日常生活的审美化”和“审美的日常生活化”。其次,这些批判割裂了技术和艺术的内在关联,将两者对立起来。“技术”与“艺术”有一个共同的母体——“技艺”,数字智能技术的崛起进一步模糊了技术与艺术的界限。
作为数字技术的典范,“AI写作”也具有技艺性。一般认为,“AI写作”是人工智能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基于深度学习算法(如Transformer架构),利用大规模语料库训练模型(如GPT系列),学习语言规律后生成符合人类表达习惯的文本。它的技艺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AI写作”具有明显的技术性。与以往写作辅助技术相比,“AI写作”的本质更类似于人类的学习方式。它并非简单地对处理对象进行碎片化分割,而是通过将文本数据分割为计算机能够理解和处理的离散单元,实现对语言信息的高效解析和理解。同时,“AI写作”并非基于数据库模仿,而是依托语料库展开运作。语料库是精心收集的大规模文本集合,涵盖了丰富多样的语言表达形式。AI通过对语料库中大量文本的学习,深入掌握语言的结构、语义以及使用模式等,进而根据给定的任务和提示,运用从语料库中学到的知识,通过概率归纳的方式生成文本内容。反观排版印刷技术的文字处理,主要是在相对有限的范围内,依据既定的规则对文字进行排列组合,侧重于文字呈现形式的整理与编排,与 “AI 写作”从原理到操作方式都截然不同。
“AI写作”也具有不容忽视的艺术性。在人类的创作体系中,技术与艺术并非泾渭分明,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交融的技艺性,正是这种技艺性决定了“AI写作”必然包含艺术的影子。其艺术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关键方面。第一,AI在写作过程中巧妙地融入了艺术手法,特别是在应用型写作领域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其二,“AI写作”也已经涉足文学创作领域,这一现象通常被称为“AI创作”。“AI创作”涵盖了诗歌、小说、散文等多种体裁。
虽然“AI写作”的作品在形式和语言表达上具备一定的艺术特征,但可以说是“AI创作”吗?“AI创作”类似人类艺术创作吗?
“AI创作”作为艺术的幻觉
如果我们使用“AI创作”而非“AI写作”,那就意味着AI生产出了具有创造性的文本、图像和音乐等艺术形态。与之相区别的是,当我们使用“AI写作”时,这种活动还只是技术性活动,其结果不能被认为是艺术作品。概念的不同使用,将逻辑地导致人们对同一对象的不同理解。但我们认为,将“AI创作”视为艺术活动只是一种幻觉。
首先,“AI创作”这个词并不具有自然而然存在的合法性。从词语生成的角度看,人类写作加上AI构成“AI写作”一词,人类创作加上AI构成“AI创作”一词,这样的构词貌似合情合理,但如此构造的词语在现实世界中很可能并无直接对应物,词语的构造不等同于现实的构造。词语在现实中是否具备有效所指还要经过实践的检验。“AI创作”这一构词同样如此。
其次,“AI创作”并非有完全主体性的智能行为。无论是早期算法生成文学作品的尝试,还是雷·库兹韦尔创建的控制论诗人或Botnik团体的《哈利·波特》改写实验,又或者国内赫赫有名的微软小冰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沈阳利用AI平台创作的《机忆之地》、华东师范大学王峰团队的《天命使徒》等,都没有摆脱人类主导、AI辅助的模式。
最后,目前的“AI创作”常常表现为两种场景,而无论是哪种场景,还都不具备人类主体性创作的基本特质。第一个场景是AI自主创作而非在人类主导下辅助写作的场景。AI是否具备自我意识及其显著的创作动机,尚难判断。千百年来,人类之所以创作,无不是为了“诗言志”“诗缘情”“文以载道”“摹仿”“表现”“批判”等目的。但“AI创作”有此目的吗?AI的算法程序有情志吗?有要载之道吗?有自己的主体性并因此产生对象化的“摹仿”“表现”“批判”活动吗?或者它可超越主客二元论,并与对象产生“主体间性”的对话吗?这些都没有。第二个场景是“AI创作”非常“类似”人类文学创作的场景。“AI创作”的作品亦难以断定为艺术作品。“类似”是目前支持“AI创作”存在的一个常用理由,但这种看法实则是基于反本质主义的功能主义视野,是从效果的角度肯定“AI创作”的实践,脱离了文学艺术作为一种涵盖作者、作品、批判在内的复合性活动的本质。
严格来说,“AI创作”并不存在。这并不是说“AI创作”一词没有存在意义,相反,它暗示了一条思考道路,对它的深入剖析有助于理解当代技术、文学和人之间的新型关系。
“AI创作”的未来
目前,“AI创作”并不是类人的艺术创造,未来能否可能?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回溯到人类艺术的逻辑起点。
“AI创作”能否成为人类的艺术创作,关键是看其“劳动”中是否可能包含自由自觉的艺术性因子。
AI能否产生统一规律与目的的自由形式?需要准确理解“规律”“目的”“自由形式”三个关键词的内涵。“规律”是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而AI作为技术,本身就是我们对于自然界规律的把握,并且我们也用它表达和处理社会规律。AI是符合规律的。“目的”是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为目标和结果。AI作为技术,本身无目的,但它符合人类的目的。“自由形式”则与精神自由密切相关,即自由形式引发精神自由,精神自由需要自由形式,二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AI作为技术,并没有人类精神,因此也没有精神自由。
AI产生的作品是否令人精神自由?否定的理由同上。不过我们注意到,有时候AI确实可以进行反规则、反套路、反技巧的“创造”。但与人类真正的反规则创造源于对既有范式的反思、自身表达诉求及丰富阅历不同,AI的“创作”缺乏真实情感与主观认知,因此难以真正自由。精神自由不仅是“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的境界,更是“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的灵感状态。即便算法可以依托大数据通过随机逼近“天成”,但都不能接近“天地精神”。
那么“AI创作”如何才可能?如何才能使AI具有人所有的目的和自由?
从技术层面来看,当下的新技术正在逐步赋予AI更强的目的性和更大的自由度。情感计算技术可以构建情感识别和生成模型,使AI能够理解人类情感并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应。遗传算法可以借鉴生物进化中的遗传、变异、选择等机制,为“AI创作”提供一种搜索和优化的方法。元学习技术可以让AI学会如何学习。非确定性算法和随机化机制可以在AI的算法和模型中引入一定程度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然而,这些技术还只是在模仿人类的目的和自由,并不能改变AI无目的、不自由的根本困境。
随着AI在诸多领域具备了一定的自主决策能力,价值对齐成为我们对AI的新要求。但价值对齐距离AI理解人类精神自由还相差很远。先不说对齐的价值基准不统一、对齐的技术路线不明确、对齐的效果难以评估等问题,价值对齐本就是价值观层面的要求,其目的性和功利性十分突出。人类精神自由并不是目的性和功利性层面的追求,相反,它超越了目的性而指向无功利之境。这是AI无法通过数据习得的。
总之,通过对“AI写作”与“AI创作”的区分和探讨,我们认为,“AI写作”具有技艺性,“AI创作”不是类人的艺术创作活动。AI在目的性和自由度上的先天不足,使“AI创作”的未来充满挑战。对“AI创作”可能与不可能的讨论,能够使我们重新审视人、技术、艺术之间的关系,肯定人类创作无法被数据化的精神内核——自由意志、情感共鸣与存在追问,从而在AI狂飙突进的时代为人类艺术保留一片未被算法殖民的飞地,同时也为未来的AI文学发展提供新的可能。
(作者系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