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作为中国南方山区之一,自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大放异彩,在传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诸多地域文书中,徽州文书在遗存数量、跨越时段、文书类型方面,可谓首屈一指。徽州林业文书不仅数量众多、类型丰富,而且系统性强,成为林业史研究不可多得的宝贵文献。
山林经济占有重要地位
徽州地处皖南山区,山林面积广大,蕴藏丰富的木材、茶叶、药材、毛竹、桐油、生漆、葛蕨等山林物产资源,山林经济在徽州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依靠丰富的山林物产资源,徽州茶商、木商在南宋就已兴起。
明清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徽州民众普遍热衷于山林经营,形成“山无一寸不植树”的繁盛景象,由此经商致富者甚多。山林经济收入也是徽商收入的重要来源。日本学者中岛乐章发现,“商业资本屡次依赖同族筹措,特别是山林经营的收益常常成为资本来源。同时,徽州商人会用商业活动利润再次在故乡购买土地和山林”。明末歙县商业巨贾吴养春除从事盐业经营外,在黄山广置山场2400多亩,获利数十万两。林业经济成为徽州宗族产业的重要物质基础。祁门善和程氏宗族提出:“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所谓日计不足、岁计有余也。”该族专设治山者,负责山场的日常管理,同时以家长进行监督,形成严密的山场管理体系,保证族产经济的有效运行。
徽州纷繁复杂的山场争讼也从侧面折射出山林经营在民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从纠纷类型来看,徽州的山场纠纷涉及重复买卖、山界不明、盗砍盗卖等类型。晚清徽州调查记载,祁门“地处万山,争山业而斗殴者居多”,显示出山林经济在维护农村社会基层秩序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总而言之,明清时期,林业经济始终是徽州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山林经营始终是徽州民众日常生产生活、徽商资本和徽州宗族的重要经济来源,影响深远。
林业文书类型多样
众所周知,徽州文书被誉为20世纪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档案之后的中国历史文化“第五大发现”,对中国明清历史研究领域产生重大影响,故周绍泉先生曾言“没有徽州文书就没有徽学”。徽州山多田少,因此遗存至今的百万件徽州文书中,林业文书的数量位居首位。这些文书涉及徽州民众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考察南宋以来尤其是明清时期徽州的林业经济提供了重要史料来源。
从形制上看,徽州林业文书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单契,另一种是合同和簿册文书。就前者而言,山林买卖契约文书与田地买卖契约文书的数量大体相当,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遗存数量众多的山场单契可证明,山林的交易、买卖、租佃、典当在徽州民众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
合同文书类型多样,涉及合伙租佃、商业合同、出拼文书、山林产权争讼、木材贩运经营等方面。就涉林文书而言,可以分为清业(界)合同、共业文约、分业合同、对山合同、诉讼合同、合伙合同、禁约合同、拼山浮木文约等。利用门类众多、数量可观的合同文书,能够对明清时期徽州民众、徽州宗族和徽商的山场经营业态进行细致考察,弥补典籍文献和官府档案记载的不足和偏差。
就涉林簿册文书而言,置产簿册和析产簿册分别反映徽州具体的宗族(家族)长时段的山场积累和析分的动态过程,借此能够对明清时期徽州民众、宗族的山场积累途径、山场分布区域、山场来源、山场购置对象和山场规模进行量化统计。
助力林业史研究
徽州文书以其独特性成为推进传统中国林业史研究的重要文献。据统计,明代的徽州文书遗存在万件以上,在全国各地文书中独占鳌头。此外,贵州、福建、浙江等地也有一些明代文书遗存。然而,近些年的林业史著作多以清代文书为史料基础,不仅缺失明代林业史的内容,而且对清代林业史上的一些现象亦缺少溯源。因而,加强对明代徽州文书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斧号是林业经济中一种标识林木产权的重要标记和制度,在解决木材砍伐纷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往学者尤为关注清代清水江地区斧号的运作。其实,斧号惯俗在元明时期的徽州林木管理中早已存在。最迟在元代元统三年(1335),徽人就采用“斧号”制度确认林木产权。明成化五年(1469)、弘治二年(1489)、嘉靖十二年(1533)的徽州林业纠纷事例中,斧号惯俗更为普遍,其在林木产权确认、山场管业权、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林业经营中,因世系推衍和分家析产的进行,山场不断分籍化,由此形成错综复杂的“股权”。最近有学者利用林业文书对清代福建山林经营中的计税定股与计租分利两种机制进行考察,提出一些新的认识。其实,明中后期徽州林业经营中“共业分股”的山场多采取“按股分利”“按股计税”“按亩分利”等机制。将徽州这些现象与清代福建山林经营中的类似现象进行比较考察,可明晰其流变。
明代“以籍为定,役皆永充”,户籍主要分为民、军、匠、灶等类别。受制度约束,民户、军户在山场积累途径、山场规模和产业析分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利用明代徽州文书有助于揭示出两类户籍人员在山场经营形态方面的差异。据笔者考察,军籍身份使得郑英才家族山林经营呈现出与普通民户家族不同的形态,其军籍身份为家族的山林经营提供初始积累。在晚明“军匠开户”浪潮中,郑英才军户不断分户,其下属郑谅、郑璋家族迅速崛起为木商世家,而一般民户家族的山场可随时析分,易于分籍化,不利于在短期内积累成规模性的山场。
综上所述,徽州林业文书数量众多、类型丰富、跨越时段长,尤其是明代徽州文书遗存丰富,借此能够综合考察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的整体图景,弥补其他地域林业史研究“点明到清”的不足,进而明晰林业经营制度的传承演变。同时,利用遗存丰富的明清徽州文书与贵州、福建、浙江、江西等地的文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考察不同地域山林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地方力量如何博弈,探讨王朝典章制度、地方习惯法与山林经济行为三者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分析历史传统对不同地域山林所有权、山林经济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在此基础上展现明清山林经济的整体面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海内外中国商业印信暨档案文献整理与研究(先秦至1949年)”(23&ZD 25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