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要闻动态列表 >要闻动态详情

面向数字经济的反垄断规制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5-07-22
收藏 纠错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当前,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未来产业市场正在迎来一场由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引领的爆发式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元宇宙和金融科技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数字经济对市场竞争
  带来新挑战
  目前,未来产业的上中游企业普遍是在数字市场上既存的科技巨头,基于正向的反馈效应,科技巨头在人工智能市场上有先发优势,尤其是在产业链的硬件层、云计算层和模型层都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从而可以在应用层上从事扼杀性收购、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纵向一体化和自我优待等限制竞争行为,新创企业与之竞争的难度倍增。数字经济使得市场竞争呈现出新特点。
  首先,软件与硬件的关键技术相结合。这一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特点,改变了传统横向和纵向产业链的关系。在数字经济下,原本互不相关的技术、产品或服务,会因间接网络效应互相影响,形成双边或多边市场,企业也可能结合在一起实现规模经济。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使机器学习的计算力大幅提高。人工智能的实际运行除了要有好的算法以及数据,更需要有定制的芯片来进行计算,芯片已成为下一代工业革命的关键技术。计算芯片摩尔定律持续发酵、机器学习芯片采平行计算、计算芯片效率提升等因素带动了基础模型的开发,意味着训练基础模型的成本日益昂贵。芯片是科技产品的必要硬件投入,目前在芯片市场已出现高度集中状况,对客户采取减少供应等措施,高度集中的科技巨头容易实施限制竞争行为。
  其次,国家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创新主体。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更离不开国家的支持。新科技的发展、未来产业的应用等都依赖芯片、通信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制造,目前高科技的利用,Nvidia、Google、Apple、Amazon等国际上的科技巨头,推行平台生态化经营,数字经济竞争面对的不仅是本国企业,更多的是国际科技巨头,不仅限于企业之间,更多的是国家之间的竞争。新科技都依赖芯片、通信、语音和影像识别等研发与制造技术,由于研发成本高昂,技术门槛高,在国际市场上往往属于少数企业掌握的关键技术。加之全球半导体产业链高度专业化,基于专业化导致高度垄断,就产生了断供的风险。各国企业会通过制定产业标准并拓展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来促使其他企业加入其生态系,或者进行生态系整合,在此过程中,产业标准多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确定,可能阻碍潜在企业进入市场。
  最后,技术壁垒的提高导致全球供应链纵向垄断。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新兴科技的运用,催生了新能源汽车、生成式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创企业的蓬勃发展,破坏式创新商业模式使全球产业活动的竞争有所改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科学研究范式发生深刻变革,数字经济的市场结构由相互依存的层组成,产业链的各层可实现模块化,专门用于离散但紧密集成任务,以实现全面功能。数字经济的区别主要在应用领域,各自行业的上游大体类似,包括硬件层、云计算层、模型层。科技市场形成进入壁垒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一,政策或法律限制,不利于潜在企业进入;其二,研发支出巨大和知识产权保护,使潜在企业不易进入市场;其三,既有企业为维持其竞争优势,控制关键设施以制造进入壁垒,技术创新也会强化市场进入壁垒。虽然因为技术持续创新和开源平台的灵活性,市场处于动态竞争,但基础科技市场日趋集中,科技巨头在数字经济中已有显著市场地位,自身拥有重要的科技产品,在产业上下游都是重要的企业,这些企业也各自形成科技生态系而彼此竞争。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传统的地域市场被突破与重塑,规模效应导致的赢者通吃现象愈发明显。经济全球化趋势遭遇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而受挫,针对我国科技企业合法利益的国际诉讼明显增多,关键技术领域的全球垄断与封禁问题影响加剧。
  Web 4.0时代规制
  数字经济垄断的路径
  第一,兼顾产业发展与市场规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占据国际竞争制高点,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Web 4.0时代的竞争理念,需要建立行业监管与反垄断并重的规制路径,针对数字经济,既要促进其发展,也要规范其行为。当前,数字经济的许多技术门槛尚待突破,不宜通过过度的法律干预来阻碍产业的发展,过度的监管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尤其是在数字市场的产品仍处于新创期的情况下。针对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阶段,需要顺应其发展周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其发展,对新兴技术提供政策支持,在芯片等“卡脖子”最严重的领域,大力开展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第二,发挥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效力。关注国外科技巨头的竞争行为,避免我国企业受到限制竞争的损害。国外科技巨头在数字经济的上中游市场已经趋向于集中,而我国的新兴产业大部分处于产业链的下游,容易受到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各国普遍通过人工智能法、数据保护法、竞争法来防范跨国科技巨头的限制竞争行为,避免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被削弱,也避免科技巨头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而遏制本国新兴和未来产业的发展。为此,需要以《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的域外适用效力为基础,积极参与国际或多边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机制,主动在反垄断领域行使司法管辖权。《反垄断法》第22条、第25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了对科技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经营者集中行为,执法机关需要重点关注国外科技巨头对我国企业从事这些行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技术监管现代化,避免威胁到我国的科技产业竞争力。
  第三,谋划对未来产业的事前规制。事前规制是塑造科技市场的工具,从一开始构建有利于竞争的市场,而不是在企业占据支配地位后试图重新调整市场。尽管反垄断执法对监管市场很重要,但它不足以解决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竞争损害。未来科技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结构上都倾向于集中,事前规制工具对防止这些损害至关重要。完全依赖事后救济的被动处理方式,无法回应未来技术市场的治理需求。尤其是目前的未来科技应用,其上游和中游市场的企业都是延续数字经济时代的科技巨头,每个企业自己的生态系统已经形成,此时技术壁垒非常高,因此执法机关应该事前掌握发展趋势对未来市场竞争的影响,对科技巨头安排事前义务,回应科技发展对市场竞争的冲击,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与保护国家利益。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王博(报纸) 齐泽垚(网络)】
×
错误反馈
请支付
×
提示:您即将购买的内容资源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下载!

当前账户可用余额

余额不足,请先充值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请选择感兴趣的分类
选好了,开始浏览
×
推荐购买
×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返回登录

×
账号登录 一键登录

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手机找回 邮箱找回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