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已进入减污降碳协同推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系统性、区域性特征日益凸显,传统单一要素、分散治理的模式已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协同治理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推动治理理念、制度、手段的系统性创新。
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上,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本质上要求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通过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能有效破解传统治理模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区域协调发展。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仍存在部门职能交叉、区域标准不统一、政策工具协同不足等问题,要强化协同治理,通过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机制,推动政策、标准、监管的统一与衔接,有效提升治理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协同发展之路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继承传统生态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理念,将协同治理从单一要素治理拓展到全要素、全地域、全过程的系统治理,以系统思维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形成了“共谋、共建、共管、共护、共享”的协同治理理论体系,指明了协同治理的本质要求,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旗帜和行动指南。
筑牢协同治理的根本遵循。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治理方向的正确性和治理行动的一致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注重倾听群众诉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成为协同治理的参与者、受益者和监督者。坚持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思维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坚持法治保障,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政策制度,明确各主体的权责边界,规范协同行为。
强化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建立高层次的协同治理决策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建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协同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制定治理规划、协调重大事项、督导任务落实。推动制度创新与机制完善,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以经济手段调节区域间生态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关系。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等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公众参与治理监督,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深化科技支撑与数字赋能,依托生态环境科技攻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跨区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治理数据的实时互通与智能分析,为区域协同决策提供精准支撑。推进试点示范与经验推广,选择重点区域、流域开展协同治理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通过政策文件、技术指南等形式向全国推广,提升整体治理效能。
强化“五大协同”之要
坚持系统观念,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同时,要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一是目标协同,构建统一衔接的生态环境目标体系。目标协同是协同治理的逻辑起点,将“双碳”目标、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生态保护红线目标等纳入国家“十五五”及中长期规划,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目标体系,通过目标倒逼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特征,制定各区域差异化的协同目标。建立目标分解与考核机制,将国家目标逐级分解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形成“层层负责、协同落实”的目标责任链条。
二是多污染物控制协同,推进全要素、全链条综合治理。强化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统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通过“源头替代、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的全链条措施,实现PM2.5和臭氧浓度的“双控双减”。推进水、土、气协同治理,打破要素分割,统筹水、土壤、大气污染治理,通过“控源—截污—清淤—修复”的系统措施,实现干流水质与流域生态的协同改善。通过“天—地—车”一体化防控体系,实现城市大气污染治理与扬尘管控、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业废气治理一体化。统筹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将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通过生态系统功能提升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强化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治理,实现水质改善与生态保护的协同效应。
三是部门协同,打破行政壁垒,形成治理合力。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协调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政策制定、执法监管、应急响应的协同。厘清部门职责边界,针对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问题,通过“三定”方案修订、行政法规完善等方式,明确各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分工,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推进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水源地保护等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合力。
四是区域协同,构建跨行政区域的治理共同体。健全区域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协同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区域治理规划、协调重大项目、监督任务落实。通过建立“规划共编、标准共定、项目共推、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深化流域协同治理。以长江、黄河等流域为重点,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的治理模式。长江流域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干支流、左右岸、水陆域的污染治理;黄河流域建立跨省生态补偿机制,通过“以水定产、以水定城”的倒逼机制,推动上中下游协同保护。推进城市群生态共治。针对城市群人口密集、产业集中的特点,建立城市群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建立统一的环境准入清单、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通过建立跨城市的危险废物协同处置体系,解决单个城市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
五是政策协同,整合多元政策工具,形成治理合力。加强环境政策与产业、能源政策协同,将生态环境要求嵌入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加大可再生能源补贴力度,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协同发力,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工具,形成协同效应。提高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倒逼企业治污减排。制定绿色金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推进环境标准与监管政策协同,统一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避免出现 “政策洼地”,强化监管政策协同,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作者系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所长、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分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