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人工智能(AI)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介入人类的精神生产活动。从文学创作到学术研究,AI的身影已从幕后走向台前,其“作品”屡见不鲜,引发的关于创作本质、学术规范与法律边界的深层思考也日益迫切。
挑战传统作者观
2024年3月,华东师范大学教授王峰团队推出首部AI参与创作的百万字小说《天命使徒》,虽在文学性上尚有提升空间,但其象征意义不容小觑——AI正尝试叩击人类创造性思维的疆域。同时,学术界的“AI作者”现象更是激起千层浪。美国斯坦福大学举办的“Agents4Science”虚拟会议,明确要求提交的研究论文须由AI系统完成主要写作,且AI必须担任第一作者。在国内,华东师范大学等机构联合发起的“AI驱动教育研究论文写作”征文活动也要求论文主要由AI系统创作。这两起事件将“AI能否成为第一作者”这一尖锐问题,在学术界内外引发广泛而激烈的辩论。
支持者看到了AI在特定领域的“创造力”。中国人民大学人工智能治理研究院院长刘玮认为,从学术创造逻辑看,人类知识推进主要依靠演绎和归纳,而AI凭借强大的运算能力,可进行复杂的推理和数据处理,无论是以演绎还是归纳的方式都可能得出新的结论。大语言模型已能完成从确定研究主题到撰写论文的全流程。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亮提出,鉴于AI展现出一定的自主性和类似人类的特质,或许可将其视为科学研究的合作伙伴,甚至是署名作者。
然而,更多学者对此持审慎乃至反对的态度。核心的争议点在于:AI究竟是一个高级工具,还是一个能够承担主体责任的“准作者”?剥开AI“创作”的神秘面纱,探究其运行机理,有助于我们认清其本质。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黄昌勤提出,人类创作根植于自我意识、对世界的具身体验以及明确的价值判断。而人工智能创作,本质上是以人的目标为导向的模式匹配式智能计算,缺乏内在动机、对世界意义的真实理解以及基于亲身实践的知识。“正是这种本质区别,意味着人工智能无法成为真正的‘创作者’。”黄昌勤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李隽旸强调了研究起点的重要性。她认为,研究问题的过程必须基于人类的具身体验,AI无法替代。由于在核心环节无法取代人类,AI的贡献更适合体现在其他署名位置。
即便是积极推动AI赋能研究的探索者,也清晰地界定了人的主导角色。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华东师范大学智能教育实验室主任张治表示,此类征文活动旨在探索AI赋能研究的新范式,而非否定人的价值。刘玮强调,即便人类研究者仅起辅助作用,也仍需承担确认论文原创性、校验文献真实性、确保论证合理性等主要科研责任。
由此可见,在当前技术发展阶段,AI的“创作”更多是数据、算法与人类指令结合的产物,其工具属性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人类的意图、引导与甄别,依然是决定成果质量优劣的关键。
责任主体不容模糊
黄昌勤强调,学术论文署名意味着对学术工作作出实质性智力贡献,并能够为其诚信和质量承担学术与道德责任。而AI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和道德意识,无法承担剽窃、造假等行为的后果。倘若让一个无法负责的实体担任第一作者,将会对学术署名的信誉体系产生极大的冲击和影响。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严程认为,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基于实际学术贡献。AI虽然能呈现出类似人类思考判断的能力,但其本质仍是基于已有人类集体知识进行的学习和信息整合,并非以主体性进行原创性创作。即便AI产出的答案与训练样本不同,其核心仍源于人类集体智慧,更应被视为信息集散装置而非独立研究主体。
多位学者提出,学术研究需要研究者提出问题、设计实验、收集数据、分析结果并得出结论,这一完整的过程蕴含着人类的智慧、判断与责任。人工智能目前更多是在数据处理和文本生成方面提供辅助。因此,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对于AI的使用,可在论文的方法论部分介绍,或在致谢、脚注中予以说明,但不应列为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李亚明提出,当前AI创作的学术论文存在缺乏逻辑性、表述碎片化、论证缺乏深度等问题。尤其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AI难以精准区分不同学者对同一概念的多元解读,导致其论述缺乏说服力。更重要的是,AI的立场和观点基于其训练数据形成,难以避免存在于数据中的偏见,缺乏对社会不平等的感知与反思能力,而这恰恰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批判精神与价值关怀所在。
从法律层面审视,AI的“作者”身份面临着更为刚性的制约。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郑宁提出,版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被普遍认为是人类思想、情感、判断和选择的外在表达。目前的人工智能缺乏自主意识和创造性思维,其创作过程是基于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数据训练,并非像人类一样基于自身的思想、情感和意志进行创作,也无法从著作权法保护中获得激励。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吉豫表示,若学术界认可AI作为第一作者,将引发一系列复杂问题,需要对现有法学理论和版权保护体系进行重构。
面对AI生成内容带来的新问题,法律界也在积极思考应对之策。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余俊建议,可探索建立类似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赋予AI系统开发者或运营者一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但保护强度和期限应弱于传统著作权。
技术与制度协同进步
尽管争议纷呈,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工智能的参与正深刻改变研究范式与创作生态。对于学术界和出版界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授周维东看来,AI是否作为作者,本质上是需要重新思考学术生产中署名的意义。在出版实践中,辨别稿件是否大量使用AI写作,可通过专门软件和人工判读实现。若稿件经人类深度修改、修正并达到标准,则AI可视作工具,作品仍可视为学术生产者独立完成。
编辑出版行业目前整体持观望态度。部分期刊已明确AI使用规范,要求对AI的辅助进行标注。但随着技术迭代,AI撰写内容经优化后已难以区分,这对期刊的审稿能力和检测工具提出更高要求。未来,人工智能的加持无疑将加速科学研究和知识生产的进程。多位受访学者表示,一方面,我们要以开放的心态拥抱和利用人工智能带来的赋能作用,鼓励探索AI辅助研究的新范式、新方法;另一方面,要未雨绸缪,改革和完善相关的学术规范、伦理准则与法律法规,明晰各方的权责利边界,实现技术与制度的协同演进。
“归根结底,技术是人类的造物,理应服务于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学者们认为,在人工智能日益深入创作领域的今天,我们更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技术的发展始终在人类智慧与伦理的驾驭之下,让科技之光照亮人类文明的未来。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陈雅静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