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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雨与中土:1922年学制改革与广东

ISBN:978-7-5161-5222-5

出版日期:2014-12

页数:277

字数:288.0千字

点击量:48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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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初学制沿革晚清时期壬寅学制“壬寅学制”是我国近代教育史上首次建立的学校教育系统。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8月15日,管学大臣张百熙进呈了《京师大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蒙学堂章程》等六件,候旨颁行。上谕:“披阅各项章程,尚属详备,即照所拟办理,并颁行各省。”此即后来所称《钦定学堂章程》,因于1902年颁布,为夏历壬寅年,所以又称“壬寅学制”。对于“壬寅学制”,从其纵的方面看,为三段七级: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中分三级:蒙学堂(四年)、寻常小学堂(三年)、高等小学堂(三年);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只有一级中学堂(四年);第三阶段为高等教育,中分三级: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三年)、大学堂(三年)和大学院(年限不定)。儿童自六岁入蒙学堂,至十岁升入寻常初等小学堂,十三岁升入高等小学堂,十六岁升入中学堂,二十岁升入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二十三岁升入大学堂,二十六岁以上可升入大学院。从其横的方面看,与高等小学堂并行的有简易实业学堂;与中学堂并行的有中等实业学堂和师范学堂,与高等学堂并行的有高等实业学堂、仕学馆和师范馆。“壬寅学制”虽然是中国近代正式公布的第一个学制,但并未施行,旋即被废止,为“癸卯学制”所取代。 壬寅学制图 癸卯学制“癸卯学制”是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于1904年(光绪二十九年)1月13日根据共同复奏的重订学堂章程(即《奏定学堂章程》)制定的。时为夏历癸卯年,故称为“癸卯学制”。“癸卯学制”是对“壬寅学制”的重订,有时又被合称为“壬寅·癸卯学制”。《奏定学堂章程》内包括以下一些章程:(1)《初等小学堂章程》,(2)《高等小学堂章程》,(3)《中学堂章程》,(4)《高等学堂章程》,(5)《大学堂章程》(附《通儒院章程》),(6)《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7)《初级师范学堂章程》,(8)《优级师范学堂章程》,(9)《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附《实业补习学堂章程》及《艺徒学堂章程》),(10)《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11)《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12)《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13)《译学馆章程》,(14)《进士馆章程》,(15)《各学堂管理通则》,(16)《各学堂奖励章程》,(17)《各学堂考试章程》,(18)《学务纲要》等。这些章程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等关系。《奏定学堂章程》,就其纵的方面,分为三个阶段七级: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中分蒙养院(四年)、初等小学堂(五年)、高等小学堂(四年)三级;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只有中学堂(五年)一级;第三阶段为高等教育,中分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三年)、大学堂(三至四年)和通儒院(五年)。即便蒙养院四年不计在内,儿童从七岁入初等小学,也须二十五六年之久,方能从最高学府毕业。就其横的方面,与高等小学堂并行的,有实业补习普通学堂、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和艺徒学堂(也可附设于初等小学堂);与中学堂并行的,有初级师范学堂、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与高等学堂并行的,有优级师范学堂、实业教员讲习所、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此外,还有译学馆、仕学馆。译学馆和仕学馆虽属高等学堂性质,但学生不是由小学递升而入的。译学馆修业五年,仕学馆为已仕官员学习新知识而设,修业三年。 癸卯学制图 民初时期壬子·癸丑学制民国成立,蔡元培为教育部长时,召集各省教育界人物,在北京开中央教育会议,规定了一个学制系统,附有九条说明,于元年9月颁布,谓之“壬子学制”。迨后,由元年至二年,陆续颁布各种学校令,与前项系统各有出入、综合起来又成一个系统,谓之“壬子·癸丑学制”。这个学制一直行到十年以后。“壬子·癸丑学制”的整个教育期是十八年,共分二段四级:一为初等教育段,分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二级,共计七年;二为中等教育段,只有一级、四年或五年;三为高等教育段,亦只一级,内分预科、本科,共计六年或七年。此外,在下面有蒙养园,在上面有大学院,不计年限。 壬子·癸丑学制图 从横的方面看是分三系:一为直系各学校,由小学而中学,由中学而大学或专门学校;二为师范教育,分师范学校及高等师范学校二级,所居地位为中、高二段;三为实业学校,分甲、乙二种,所居地位为初、中二段。此外,还有补习科、专修科及小学教员养成所,皆是此三系中的各种特别或附设的旁科,谓之旁支。以上内容来源于董宝良著《中国教育史纲(近代之部)》和舒新城的《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下册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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