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体制下的电视剧产业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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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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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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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传媒体制下的电视剧产业规制

电视剧作为大众传媒的一种特定类型和组成部分,其产业规制是受到整个传媒体制的制约和影响的。传媒体制又是取决于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如政治、经济制度的,它实质上是对这个国家在信息传播领域内由谁来掌控大众媒介的所有权,以及谁为大众媒介的内容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经费支持等问题的界定。不同的社会制度对传媒体制的认知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皮特斯·约瑟菲德(Petros Iosifidis)将世界传媒体制简单区分为由公共或私人控制的西方体制以及由国家所有和控制的权威体制[1]。而施拉姆等人则提出了四种传媒体制——极权主义体制、社会责任体制、自由主义体制以及苏维埃共产主义体制[2]。其中极权主义体制认为媒体应该隶属于国有公共或私人机构,并实行内容检查制度,严格控制批评抨击政府的言论;社会责任体制强调大众媒介应对社会和公众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应由公共机构掌控,并为公众提供有益的信息和服务;自由主义体制认为媒介应该由自由的个体所有,而不应由国家或政府控制,并实行宽松的运作政策;苏维埃共产主义体制也倾向于由少数精英,如政府,特别是政党掌控媒介,在运作政策上重在宣传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支持政府,并提高大众的文化品位,为教育大众服务。而梅瑞尔(Merrill)和罗温斯坦(Lowenstein)则独辟蹊径从大众媒介的服务对象即受众的角度出发,认为任何国家的传媒体制都经历了精英、大众和专业化三个阶段: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媒介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的精英阶层;经济有所发展,教育水平较高时,媒介会转向于服务更广泛的大众阶层;当经济实力强劲、公众教育程度高且闲暇时间充裕,市场规模也足够大时,媒介会倾向于为更细分的社会群体提供专业化服务[3]。这说明了一种传媒体制不但因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社会制度而产生,还会根据特定的历史时期和人文社会环境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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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亮.媒介融合背景下的中国电视剧产业发展探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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