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管制及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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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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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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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府的管制及干预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包括传媒领域在内的市场全面开放,为抗衡海外的传媒业巨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办发[2001]17号文件首次提出了组建跨区域和跨行业的大型传媒集团,明确了做大做强我国传媒产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政策导向。随后中办发[2003]21号文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从公共服务和产业经营的角度将文化行业划分为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两大类,进行了体制层面的改革,并在之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旨在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而国务院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印发 〈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 的通知》提出了三网融合的时间表,代表了我国在应对新技术所带来的媒介环境变化时的总体思路和处理办法。而在微观上,2003年的《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将电视剧明确划分到经营性产业中,进一步放宽了社会资本的准入门槛,并在随后的一系列政策中对电视剧的内容审查和市场价格机制进行了多次规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广电总局在2000年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确立了广电管理机构对规制互联网等新媒体广电信息服务的管辖权,但仍只是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为传播渠道,而直到2008年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才将互联网传播广电类节目作为一种视听服务,对电视平台的规制标准与互联网规制标准才开始逐渐实现统一。

一 宏观政策

宏观层面上,在将传媒行业划分为产业和事业两大板块之后,作为电视剧产业规制大背景的传媒体制变革大致遵循着:做大做强传媒产业板块,以应对融入全球化进程所面临的激烈市场竞争;支持事业板块发展,构建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以解决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推进媒介融合以应对新技术所带来的媒介环境变化三大脉络。因此也形成了与之对应的三条政策主线:产业政策、公共服务政策与媒介融合政策。这三条主线并不是完全独立、泾渭分明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交织的,产业经营和公共服务是大众媒介的一体两面,电视剧等媒介产品的准公共品属性使得两者之间很难也不应该被割裂,而技术层面的媒介融合则是产业和事业服务的物质基础和客观载体。

(一)产业政策

随着我国传媒行业整体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党和政府针对影视业的宏观政策也经历从事业到产业的变革历程。促进产业发展成为贯穿这一历程的主线,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涉及影视产业的相关文件出台频率之快、数量之多都是空前的,而且还涉及了体制改革、市场准入、资本运作和进出口贸易等方方面面。

200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7号),是在由20世纪90年代已经开始的整个传媒行业的集团化发展的实践需求,和中国加入WTO融入全球竞争的外部环境下对大传媒行业发展方向的一次梳理。首先是允许基于市场逻辑建构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传媒集团,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施行资源整合,多媒体融合兼营,从组织和资本方面进行结构调整;其次是降低资本准入门槛,允许集团在新闻出版或广播影视系统内部以股权融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领域、电视剧制作领域、图书发行领域等确保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可以吸纳国内外非国有资金,并允许经营性资产上市;最后是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管委会负责制,新组建的集团属于独立的事业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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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亮.媒介融合背景下的中国电视剧产业发展探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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