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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广全:“留守儿童”何谓?

作者:《当代教育论坛》
发布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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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留守儿童”何谓?

  作者简介:汤广全,湖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儿童健康发展(黄石 435002)。

  内容提要:二十多年来,有关“留守儿童”的研究成果丰硕。但“留守儿童”的涵义似是而非,界定不清,逻辑不彰,有必要进行理性的“清思”,即何为“留守”、儿童为何“留守”、儿童用什么“留守”,藉此追踪“留守儿童”在根本上意味着什么。文章通过文献梳理,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揭示现有的“留守儿童”研究不仅缺乏基本的学术逻辑,而且丧失起码的底线伦理思考,掩盖了现实生活中广大弱势群体非人道的社会生活状态。

  关 键 词:留守 儿童 研究 父母 学术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改课题“基于教师职业核心素养的‘教育+学科’混合培养模式构建”(编号:2016344)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留守儿童”的称谓此起彼伏,相关学术研究声势浩大,论文发表数量惊人,这说明人们对它的关注度非常高,预示着它的研究的空间可能相当广阔。

  学界一般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农村孩子单独留在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或与父母一方生活在一起或与祖父母辈及其他父辈亲朋友好居住在一起。细究起来,这类概述仍相当笼统,相关疑问也不少,如在时间维度上观察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外出父母或外出父母一方与孩子多长时间见面或相处一次,每次见面或相处一次持续多久。而且,这里还存在另外一个旁支问题:即便父母每天都与孩子有时间呆在一起,但如果年轻父母沉溺于网络空间或其他成人世界的娱乐活动,而把孩子晾在一边,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缺失亲子之间基本的情感交流与心灵沟通,这样的“朝夕相处”类似“近在咫尺,远在天边”,形同陌路,意义近无。二是留守儿童具体年龄多大,是0-16岁,还是0-18岁,还是其他年龄区间段。再如在地理维度上也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特指农村的儿童还是既包括农村儿童,又包括城市儿童。城市同样存在单独留在户籍所在地(出生地)或与父母一方生活在一起或与祖父母辈及其他父辈亲朋友好居住在一起的儿童。二是与时间维度紧密相关,留守儿童与其外出父母或单亲分离空间相距多远。如果空间相距较近,儿童与父母或单亲相聚或当面沟通的机会明显会增加,算不算“留守”,怎样才算“留守”。等等。

  更为重要的是其词义的内涵,何为“留守”?“留守儿童”中“留守”的含义与本质是什么?“留守儿童”到底“留守”什么,他们具有什么样的“留守”资质,儿童各方面待成长、尚处于“弱势”的资质能帮助他们“留守”什么?诸如此类的疑问还可持续追究下去。本文将集中阐释三个问题,即“留守”的涵义,儿童为什么“留守”,儿童凭什么“留守”,以此追问“留守儿童”在根本上意味着什么。

  二、何为“留守”

  自从1994年学界出现首篇文章[1]以来,“留守儿童”的称谓便声名鹊起,自此一发不可收,6186篇学术论文诞生了(以“留守儿童”为关键词,搜索中国知网论文篇名,截止于2018年5月1日)。其中,2004年2010年为第一阶段(见表1),从最初2004年的2篇迅速增至2010年431篇;2011年至2017年为第二阶段(见表2),每年高达500篇以上。但到底何为“留守”,没有相对统一的说法,术语的逻辑界定不尽一致,读者不甚明了,甚至使人犯迷糊,有必要追根溯源,刨根究底。

  (一)“留守”的词源

  留守本为合成词。留,会意字,从“田”,表示停留的地方。[2]所谓留,有两个基本义项,即停止在某一处所或地位上不动;不离去。[3]归纳起来,就是停驻、静待某地。守,会意字,表示政府执行法度。[4]所谓守,主要指守候;看护。归纳起来,就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坚持、看护。由此看来,留、守意义比较接近,联系紧密,与会意字的界定相合拍,即“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体字根据意义之间的关系合成一个字,综合表示这些构字成分合成的意义”。[5]这为“留”“守”二字的合成及其本义的界定立下了基础。

  (二)“留守”的本义

  所谓“留守”,本义有二:一是指“皇帝离开京城,命大臣驻守”;二是指部队、机关、团体等离开原来驻地时留下少数人在原驻地担任守卫、联系等事务。无论是皇帝,还是部队、机关、团体等都具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可以“命令”大臣,可以“留下少数人”在原居驻地待命。同时,无论是大臣,还是少数人,都是奉“行政命令”留在原驻地,临危受命。留守者与“发号施令”者的关系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且,无论大臣,还是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的“留守”下来的“少数人”,都具有独立的行事能力;虽然他们是“被”安排的,但他们一般都是成人,都有独当一面的“把守”原驻地的执行能力。这表明“留守”者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也即“留守”者都具有一些基本要求,即首先是年龄条件,即成人;其次是能力条件,即不仅拥有独立的行事能力,而且还能被上峰所信任。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留守”的行为才能发生。归纳起来,留守即少数人受命在原驻地维护、坚持、待命,以便完成上峰委托给自己的任务。

  (三)“留守”的引申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留守”主体由只限于具有执行资质的成年人延伸至没有行事能力的儿童,这便是“留守儿童”的由来。显然,“留守儿童”中的“留守”含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有“被留守”、“被赋予成人具有的一般行事能力”的意味,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被强加”的涵义。与其本义相比,“留守”的引申义不甚了了,似是而非,名不副实,让人不得不细究。比如,有学者认为,不少人脑海中的“留守儿童”等同于“问题儿童”,这在本质上是一种“污名化”。[6]其实,儿童“留守”之名在根本上也一样说不过去,于情于理皆不合:一是“留守”行为是儿童双亲及其所属的成人社会强加的,是“欲加之责”;二是儿童年幼、体弱,能力上不足以承担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留守”职责;三是“留守”之名是学者们一厢情愿地主观“设计”的,使用移花接木的障眼法,牵强附会,勉为其难,抹去儿童“留守”的真实含义与成人及社会理应承担的法律与道义责任。这更是另一种意义也是根本意义上的“污名化”,有必要正本清源,还“留守”之名以应有的公道。

  (四)“留守”者的本质要义

  如前所述,“留守”及其“留守”者是有前提条件的,这是界定其内涵的本质要求。笔者认为,“留守”者的特征有三:一必是具有一定独立行事能力的成年人,老弱病残包括少年儿童无论如何不在其列。二是能够具备被委以重任或临危受命的资质,勇于承担最高权力者(如皇帝、首长、领导等)及其所支配的主导力量缺位时留下的主要任务,处于成长中的弱势群体——儿童显然不具有这种资质。三是深得皇帝或部队、机关、团体等信任者,这种信任不仅是能力、资质的信任,更是品格、操行、价值观的信任,心智与情感价值观还未成型的少年儿童显然不在其列。

  总之,“留守”者必须在道德、能力、才情上深得委托者信赖并值得“托孤”的个人或少数群体。就此而论,儿童是不具备“留守”的资格的。而且,“留守”儿童与其双亲或双亲中的一方之间不具有行政权力安排与被安排的关系,只具有血缘上的亲疏、体力上的强弱、情感上的依赖与法律责任上的义务和责任之间的承担关系。那学界通行的“留守儿童”之名又作如何理解?要么是托名,要么是假意,要么是词不达意,要么兼而有之,这是当下学界的一大发明创造,姑妄用之,用之无妨。

  三、儿童为何“留守”

  既然“留守儿童”不能根本上完整地在字义、词源、本义的逻辑上自圆其说,只能托名、仿制,那接下来我们就会直面另外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即儿童为何“被留守”,为何亲子之间“情断义绝”。儿童之所以“被留守”是因为儿童所在的家庭在时代大潮的裹挟下的伴生物。

  (一)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由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工业化,在广大的中国市场尤其是广大的农村,由于城乡差别、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农业产值相对较低,农民收入相对有限,农民无法通过简单的扩大再生产满足一家一户的生存发展及人伦日用开支,于是背井离乡,骨肉分离,抛开孩子与老人,远去城市打工,养家糊口,乃至梦想发家致富。与此同时,国家与政府及城市出台相关系列政策,鼓励公民尤其是广大农村的村民奔赴城市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留守儿童”产生的时代政治背景。

  由于政治上的改革开放,传统的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逐渐让位于市场经济与商业经济,传统的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模式,代之以包产到户、分田包干式的自主经营模式,集约型的农业经济也随之诞生,这无疑解放了千百万农村多余的劳动力。同时,由于部分地区农地少,人口多,加之集约式农业生产的推广,农村结余的劳动力就更加富足。这就为城市规模化建设与工业化生产、商业化运营准备了充分的劳动力与建设者,这是“留守儿童”诞生的时代经济背景。

  政治、经济因素既是“留守儿童”产生的宏观环境,又是儿童离开双亲或单亲过着“留守”生活的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文化基因也在悄然发生转换,千百年来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的那种天然的“藕断丝连”的血缘关系也随之发生微妙而深刻的变化。这是传统家庭的亲子关系发生剧变的根源。

  (二)传统家庭观念蜕变的伴生物

  在传统儒家文化氛围中,成年的子女尤其是男子要守护在故土、故乡,陪伴在自己父母身边,随侍左右,养老送终,以尽孝道,是一种名副其实的“留守”;与此同时,作为祖辈,与自己的孙辈和子辈居住、相处在一起,不是“被托孤”,也不是被“留守”,而是“四世同堂”,其乐融融,其情洽洽。但在当代,成年的“不肖子孙”不仅远离父母,还要把自己的子女甩手“塞给”父辈,让他们代替自己照看、呵护,以便自己远走他乡,发家致富。这就形成了“隔代抚养”的现代家庭模式,即儿童主要由隔代的祖父母辈教养、看护,越俎代庖,勉强承担了现代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家庭抚养与教育责任。这再次表明,“留守”儿童是“被留守”,而非“自留守”。

  此外,与“留守”儿童形式不同但密切相关的还有另一种类型,即流动儿童,也即跟随打工的父母随着工作场地的变换而不断迁徙、漂泊。虽然这类儿童在城市得不到完整的平等的义务教育,但幸运的是,他们好歹或多或少还能得到亲生父母的照顾与呵护,在心理上与情感上比“留守”儿童要幸福得多。随着流动儿童的出现,“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现象也一并出现,即子女与孙辈一同远离故土,把家园守护之责全权托付给祖父母辈,后者或耕种田地,自食其力,留守家园。从前文“留守”者的特质来看,祖父母辈坚守家园所需要的体力、智力与情感也不堪重负,“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四、儿童以何“留守”

  既然“留守”,而又没有资质“留守”,在“被留守”的过程中,儿童凭借什么“留守”,能够过着怎样的心理上与精神上的“留守”生活。研究表明,“留守”儿童学业测试成绩与理解能力的发展水平低于非留守儿童。[7]这表明,“留守”儿童缺失来自父母双方的智力支持,背后是其心理上与精神上面临双重的孤苦伶仃。

  (一)心理上:“孤独无依”

  儿童年龄小尤其是幼童,不仅在生理上与物质上需要父母尤其需要母亲的关爱,而且在情感上需要双亲的爱抚、安慰。母亲的乳汁与呵护及心理安慰更是幼儿身体健康成长的保护神。父爱是山也罢,母爱是宝也好,都表明儿童及未成年是需要父母的心理依靠与情感支持的。研究表明,“留守所导致的亲子分离现象对儿童行为适应及情绪发展存在不利影响,年幼时(6岁以前)与父母分离,无论留守时间长短,都将对儿童的行为和情绪发展造成消极影响;而年龄较大时(6岁以后)与父母分离,则分离时间越长,对行为和情绪发展的消极影响越严重。”[8]对“留守”儿童尤其是幼儿而言,远离父母尤其是母亲,是一种难以想象的情感煎熬与心理摧残。比如,“留守”儿童面临的心理焦虑就比较明显。“焦虑是留守儿童最为日常化的情绪体验”。[9]而对于祖父母辈来说,与“留守”儿童生活在一起,不仅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孝道温情,反而增加了现代意义上的家庭“义务”责任,更要承担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一老一小在身心上所要经受的情感纠葛是不折不扣的“心灵煎熬”。

  (二)伦理上:“不能承受之重”

  尽管“留守儿童”不等于“问题儿童”,但是没有资质“留守”家园的未成年人没有理由被人为地剥夺享受亲子之情的天伦之乐,没有理由被剥夺来自父母双亲完整的情感支持与伦常的精神指导。这是儿童理应享有的天赋人权。“由于父母监护缺位,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照顾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及发展权等权益遭到严重损害。”[10]作为祖辈的成人尤其是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他们理应享受天伦之乐,但现在不仅享受不到天伦之乐,而且还要尽职于照看、呵护孙辈的繁重任务,甚至还要一并承受耕种田地的繁重任务。“现代文明社会的良性运行、协调发展是靠政府行为来实现的,单靠个人行为和小集体行为都会形成社会的短期行为和无序状态,没有政府的重视、支持及参与,即使是良性行为也难以运行和持久。”[11]对于正常人是这样,对于贫穷且居住偏远的老弱病残者而言,其脆弱的内心世界更需要儿女至亲与社会各界的精神佑助、扶持与尊重,而不是负重而行、蹒跚而履。也就是说,看护“留守”儿童的老人居家生活,无论在体质上还是精神上自身就面临“泥菩萨过河”的尴尬,还要照顾年幼的孙辈,其精神上的苦心孤诣更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更有甚者,高达205.7万独居的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特别给予关照”。[12]

  “留守儿童”的研究者多为教育工作者,其学术担当重大。“对于以传播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为己任的教育工作者,学会思想,善于思想和运用正确的思想指导教育实践活动,乃是从事教育事业的第一位的任务”。[13]“留守儿童”一词含混不清,使用不当,掩盖了现实生活中广大弱势群体非人道的社会生活状态。这一热词的出现投射出一定的学术生态,即教育工作者在关注社会现象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生活情态时,不仅要有基本的学术逻辑,而且要有起码的道德思考,也即需要有人伦日用的底线伦理思考。本质上,这是一种“‘局外人’占据优势”[14]的必然结果。华而不实的学术术语不仅有违普世的学术伦常,而且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似是而非的追新逐潮固然具有吸引眼球的惊人一瞥,急功于一时,但一定与学术的求真精神南辕北辙,损人利己乃至祸及社群。

  参考文献:

  [1]一张.“留守儿童”[J].瞭望新闻周刊,1994(45):37.

  [2]留[EB/OL]https://baike.so.com/doc/2888647-3048426.html.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72、1256、873.

  [4]守[EB/OL]https://baike.so.com/doc/2049056-2168092.html.

  [5]会意字[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E6%8%E5%AD%97/7146699.

  [6]陈世海等.留守儿童的社会建构:媒介形象的内容分析—兼论留守儿童的“问题命题”[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2):45-51.

  [7]赵俊峰,史冰洁.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错误信念理解能力的比较[J].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6):122-126.

  [8]凌辉等.分离年龄和留守时间对留守儿童行为和情绪问题的影响[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5):674-678.

  [9]张明皓.留守儿童的日常焦虑与自我认同——基于结构二重性视角的考察[J].北京社会科学,2017(3):75-83.

  [10]王秋香,欧阳晨.论父母监护缺位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J].学术论坛,2006(10):137-140.

  [11]许传新.“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因素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7(9):24-28.

  [12]苏婷.留守儿童中独居者超200万[N].中国教育报,2013-5-11(2).

  [13]周德义.《为教育寻找思想》评析[J].当代教育论坛,2016(2):1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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