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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到制度: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视角转换

作者:《江苏高教》2018年第12期
发布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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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彦飞(1984- ),男,河南安阳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生;琼台师范学院幼儿师范学院讲师。

  关键词:结构分析;制度视角;高等教育治理;视角转换

  内容提要:受“国家—社会”理论框架、治理理论等影响,传统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以一种结构主义的理论姿态主导着研究进程,强调治理实践中国家、大学等主体间的结构关系与规范性角色,并在“强国家与弱大学”的二分法中建立起研究的问题意识、分析框架及理论议题等诸项内容。然而,结构主义式的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在多个层面身陷同质化的理论境地,相应的知识生产似乎面临“边际效应递减”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实现理论视角或范式的转换。通过在国家与大学等主体间引入“制度”这一国家的具体治理机制,构建起一个以制度为中心的高等教育治理诠解路径,在具体制度的历史及其运作实践中建立起新的问题意识,并在跨学科的理论语境中发展出更多解释空间,实现从结构到制度的高等教育治理研究范式的转换。这种研究范式重视实践中高等教育治理机制问题,进而在具象化的制度中寻求高等教育治理实践的变革。

  标题注释: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协同理论的地方高校协同创新:内在机理与实践逻辑”(HNSK(QN)17—61)。

  

  一、问题提出

  21世纪以来,高等教育治理已成为国内高等教育学界关注的重点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以来,高等教育界自觉地将自身嵌入其中并构建了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等教育改革与实践目标。在此宏观叙事下,高等教育学界更是将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推向学术前台,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似乎不得不被重新赋予新的学术任务以建立起研究所具备的更大合法性。很显然,高等教育治理研究被置放于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语境中获取意义,并希冀为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独特贡献。

  然而,综观十几年来的研究,作为一个关注度颇高的研究领域,理论范式的转换却是高等教育宏微观治理研究中较少关注的学术板块。即便是在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观叙述下,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高等教育治理的理论范式,当前研究更大程度上仅仅是接续与再生产了此前的研究视角与范式。从最初到现在,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主导模式或者说主导视角是对治理结构的关注,即强调在高等教育治理中国家与大学等各个主体间的结构关系,并由此建立起研究的问题意识、分析框架与理论议题。伴随这种模式与范式所带来的高等教育治理的知识生产已广泛见诸著作与期刊。但是,这种视角主导下的高等教育治理的知识成果似乎面临边际效应递减的发展趋势,研究在多个层面显现出同质化。这种情形下,理论视角或范式的转换就显得尤为必要,以求在视角与范式转换中构建起高等教育治理的新问题意识,并运用新的理论解释资源以及促进对新的理论与实践议题的关注。

  基于此,本文在对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学术史检省的基础上(主要关注高等教育宏观治理中国家与大学这两大主体关系,若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高等教育治理都指高等教育宏观治理),寻觅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论拓展空间。区别于一般性细致周详的文献综述,对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学术史的检省,本文带着特定的疑问去概览国内现有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总体特征及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当前研究视角与范式是否是唯一的视角与范式?这种视角与范式的问题意识、理论视角、分析框架、主要议题等又呈现何种状态,是否符合本土实际?理论旨趣与兴趣在何处?有必要实现的转向及其价值又在哪里?

  循依上述疑问,从对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结构主义”范式的检省开始,进而过渡至另一理论范式,并去觅寻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论价值、理论议题及其与高等教育治理实践中另种问题的呼应。

  二、理论中的“结构”与研究的“结构主义”

  在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中,其叙述的谱系与范式乃是秉持着一种结构主义的基调。这种范式呈现出两个典型特征:一是依赖于社会科学中“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范式,即塑造了国家与大学的二分法;二是表达出一种规范意义上的研究,即在借鉴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构造了国家与大学在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的规范性角色。由此,“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与治理理论构成了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理论底色,并恰好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的问题缘起与问题解决的两大主体理论基础。只要论及这—话题,便自动进入由这两种理论所构造的结构主义范式语境中去寻找高等教育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化解策略。

  在高等教育治理中,国家与大学的结构关系是一个占据重要角色的命题。国家与大学主体间的关系可谓是高等教育学中一个比较具有终极意义的话题,然而这一对关系的讨论又并非是严格意义上高等教育学学科理论演进的产物,而更多是在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中“国家—社会”理论范式与治理理论的启示下才被赋予的命题。自20世纪90年代“国家—社会”的理论范式与治理理论被引入中国学界以来,便被广泛运用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宏观结构分析与“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微观展演等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研究历程中。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相异,高等教育学对国家高等教育治理中国家与大学关系的讨论并未呈现出丰富的理论面相,而是以一种结构主义的姿态掌控着十几年来的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历程,对于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中“国家—社会”等理论范式也极少被腾出一个检省的空间与身份。

  第一,理论中的“结构”与主体的结构角色。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之所以呈现出结构主义的姿态,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社会”理论范式与西方治理理论中对主体社会结构关系的强调,旨在通过对国家、大学等主体结构关系的确立,建立一个良好的高等教育治理秩序。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中,国家与社会是一个有着鲜明界限、彼此独立自主的主体范畴,于是国家与社会就被逻辑地想象成为二元对立论[1],而其在实践中的变革空间则是以治理理论为基础,通过放松国家管制与加强社会自治或者建立一个由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求建立一个理想的政治社会秩序。这种范式对于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启发的结果是政府与大学被逻辑地认定为一个二元对立、此消彼长的实体,如“强国家与弱大学”。因而,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的理想建构首先需厘清政府与大学“谁是主角、谁是配角、谁是参与者”,然后将不同主体放置于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相应的位置上。由此,高等教育治理秩序或者说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达成必须以理顺国家与大学等各个主体间的结构关系为前提,从国家与大学关系的结构性不平衡走向治理理论设想中国家、大学、社会等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结构关系。但是对治理结构的强调本身又蕴含着内在紧张关系,因为源自西方的“国家—社会”理论范式与治理理论中的国家与社会都是一个有着明确边界的主体。或者说这两种理论范式中的国家与社会本质上都构成了布迪厄所说的场域,因为场域的自主性特征决定了西方经验中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十分清晰。而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因处于“强政府”的宏观背景中而不能被想当然地赋予场域的特征。故在“强政府”的中国现实中,对于高等教育治理中大学身份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必须在“国家的视角”中才能获取更大解释空间。这种对结构关系的强调促成了高等教育治理研究问题意识的缘起及问题解决的方向。

  第二,国家与大学二元对立中的问题意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社会”理论范式已成为社会科学讨论社会转型发展中社会治理等各种主题的“问题意识”[2]的缘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界,无论是传统的高等教育治理研究还是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下的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中国高等教育治理实践的困境在学理上似乎就被单一地界定为国家、大学等主体之间权力关系的结构性不对等所带来的体制性问题。由于这种结构性不对等,“国家作为权力分析的中心”,“自上而下”的权力观及其实践成为学界在省思国家大学关系时的一种坚守与怀旧,其核心观点是国家权力的嵌入破损了大学自治,放权乃为根本性对策。以“国家对于大学的权力”作为问题起点,认为国家权力过大,对高等学校管制和干预过多、过密,导致大学办学自主权被削弱和掏空,大学沦为官僚体制和行政权力的附庸。另一方面,国家强大的行政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嵌入大学,导致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行政化色彩日趋浓重,作为大学根本特性的学术权力受到挤压,大学的学术发展与创新活力受到限制[3]。很自然地,进行去行政化改革与回归大学自主、自治属性等高等教育治理变革成为这一理论范式下的解决良方。因此,“大学行政化”(表现、问题、原因)一“大学去行政化”(对策)、“国家中心论”(国家控制)、“大学中心论”(大学自主)、“国家大学中心论”(国家大学相互合作)等便成功地作为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逻辑线索与框架理路。这一研究框架下,学者们往往依托于法学理论(从法律的角度对国家与大学各自的属性定位寻找法理依据)、治理理论(借鉴西方治理理论预设与治理实践寻求高等教育宏观治理的理想类型)等对于国家与大学的结构关系作出“理念型”厘定,从而使大学走向一个自治的样态,构建一个理想型的高等教育治理结构。

  总括之,这个研究进程所循依的思路是从“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中提出高等教育治理存在的问题,然后再寄希望于在治理理论指导下找寻高等教育治理问题解决的方略。这种范式下高等教育治理等话题的知识生产始终保持着不变的进路。问题意识是单一的,所发现的“不变的问题”是大学行政化,“不变的对策”是去行政化,或者说主要依赖于治理理论所确立的理想结构,通过引入第三方与法治等途径来解决结构性不对等的问题,从而使高等教育治理研究陷入刻板化、同一化境地。而在研究方法上,无论是理论演绎还是定量分析,都是基于原有的理论范式、框架下的研究设计,在理论上无益于高等教育治理的知识生产与进步。由于我们当前的教育研究是凸显方法与消解问题,问题意识被异化为方法情结[4],多种方法的运用最终不过是上演一轮又一轮的重复研究,其中的研究议题也仅仅围绕上述框架而展开。当然,国家干预过度与大学自治缺失的确是当前高等教育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但由于无法避免受西方理论范式与实践经验剪裁影响而忽视了更多本土性命题。更由于问题意识能力与空间仅限于对治理结构的强调,而忽视了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呈现,反而窄化了研究问题域,忽视了复杂的高等教育治理实践及其中国家与大学的复杂关系。

  第三,对国家等主体的抽象化理解。在“国家—社会”理论框架下,由于强调主体在结构中的角色,国家等主体仅仅作为一个“静态的结构”[5]而存在,其内涵往往被赋予一种“价值论国家主义”[6]的色彩及其对国家角色与地位的厘定。在价值论国家主义话语中,国家显然被塑造为一个高高在上的角色,其是一个拥有强大权力的“利维坦”,是韦伯所言的“在一定疆域之内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7]的组织,最终塑造的是“强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弱大学”的结构格局。然而,在很大程度上,此种国家内涵也仅仅是作为一个象征性概念(因其抽象化)在使用而往往不具备研究分析的功能[8],对于理解更为丰富的高等教育治理实践关系并不具有指导作用。由此,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只能探知这种格局下国家对于大学的权力表达便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力进路(也即一种本质主义的权力观),大学在其中也被塑造为一个与国家地位相反的无辜、可怜、无助等被动形象。循此思路的结果是我们发现问题时认为这种单向度的权力给大学和社会造成了自治的破损,理应减少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这种结构的局限在于忽视了作为行动者的国家与大学的行为表现,以及在具体治理行动中国家与大学的表现及其互动关系。

  或许是由于高等教育治理理论中国家与大学的结构关系在实践中始终未得到有效厘清,又或许是受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范式影响所形成的学术惯性,有关高等教育治理的研究始终保持结构主义这唯一的范式。这种研究范式既框定了我们的问题意识,而我们不变的问题意识又导致了这种研究范式在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中的再生产。当然,这种范式的再生产既是因为在国家的视角中,结构对治理秩序的重要性,也源自在实践中国家以其掌握的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嵌入至大学治理实践中,而恰巧学者们看到了这种嵌入对大学的负面影响,由此形成了一以贯之的问题意识,因而放权也就成了学者们眼中最为根本性的对策。简而论之,结构主义的理论框架暗合了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部分现实。不过,这种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无法回避一种基于西方理论与经验的想象与建构的质疑。因此,这一理论范式在研究中面临应用效度与边界的问题,应尽可能地实现研究视角与范式的转换。

  三、治理中的制度与研究的“制度范式”转换

  总体而论,在现有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中,仰赖于“国家—社会”学术框架、治理理论等所展开的研究,无论是以思辨演绎的方式还是实证调查的形式,都为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现实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与经验材料。但是,这种研究却保持着单一的理论范式与问题意识,且这一问题意识并未随着时空转换、情境变迁与理论范式的转向而及时得到更新。在这里,一是面临一个理论适用性问题的质疑,二来这种范式所呈现出的是一种静态的研究特征,三是即便在实践中对国家与大学结构关系的界定可作为高等教育治理的长久追求,但在理论上并不必固守这唯一路径与范式,进而思索其中的理论范式变革空间。

  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范式转换有赖于对治理概念的理解。事实上,在治理的内涵中,它不仅包含“谁在治理”的主体问题以及由此塑造的主体结构关系问题,更关涉“怎样治理”的规则与制度问题。其中,“谁在治理”对应的是治理的“表面结构”问题,“怎样治理”对应的是治理的“深层结构”问题[9]。就具体治理实践来说,治理主体的影响远不如治理规则与治理制度的影响,因为治理主体的影响是通过具体的治理规则与治理制度而发挥作用。因此,本质上去探讨治理主体与治理规则与制度关系时,治理主体不外乎是治理规则与制度得以实践的躯体——不是主体在治理,而是规则与制度通过主体实现了治理[10]。治理并不仅仅指涉治理结构,也涵括通过制度与规则进行治理的过程。因而,高等教育治理实际上也可被诠释为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根据具体的制度规则形塑高等教育秩序的过程(这里的制度与规则是指国家的宏观制度与规则)。也即,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治理是国家通过某种制度机制安排在治理。而在现实中,对治理制度机制的把握可能更利于了解高等教育治理秩序的形成过程。

  第一,制度中的问题意识。从结构到制度的视角转换,实际上就是在国家与大学之间引入了制度这一元素,架起国家与大学等主体互动的桥梁。把高等教育制度带入高等教育治理分析的中心,使研究不再简单地聚焦于国家大学的权力结构关系,而是将国家与大学等主体及其互动放置在制度中去观察,从而构建起新的以制度为中心的高等教育治理的问题意识及其他,换而言之则是关注高等教育治理实践中的机制性问题。区别于传统研究中问题意识的“结构色彩”,在这里,我们一方面去观察某项高等教育制度运作的实践效果与问题,另一方面从制度及其历史与实践出发,察看出国家、大学等众多主体间的互动,并在此互动中探寻社会学、政治学意味及其对高等教育学的价值。既有研究虽然经常对高等教育中的某项制度进行历史与现实的分析,却较少关注制度及其变迁与实践背后国家治理高等教育转型等机制性议题;或者已初涉制度中的高等教育治理意蕴,却并未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整体学术谱系中,使其成为一个赖以关注的学术主题,从而使得对于高等教育制度的研究要么被“新制度主义”化(高等教育学界对高等教育制度的研究习惯于运用新制度主义解释),要么呈现出“问题—对策”式的“无问题意识”的浅层进路,从根本上无益于相关理论的学术生产与研究的深化。以某项高等教育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我们既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阐述制度变迁的过程,也从日常生活的角度分析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构建出以制度为中心的国家与大学互动的历史过程。例如,项目制作为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的一种主要制度方式[11],我们一方面可以对高等教育项目制的实践效果与存在的问题作一个本体论的讨论,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从高等教育项目制的历史发展与现实运作中探视出国家治理高等教育的逻辑、方式、态度的变迁,项目制中国家与大学的关系是否仅仅显现为一种单向度的权力进路以及当前国家高等教育治理变革应当如何等内容,从而建立起制度分析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总体视之,制度范式下的问题源自制度历史、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高等教育治理的问题,并促使高等教育治理从论域空间转换到关注制度的历史演变、制度间关系、制度实践等,并在这三者中展现出高等教育治理的蕴含。

  第二,新问题中的理论资源。由于具备了不同的问题意识,我们赖以借用的理论基础便也丰富起来,对高等教育制度及其治理意涵的诠解便可获取“国家—社会”、治理理论之外的更多理论资源。譬如,在探察项目制的高等教育治理意涵进程中,以高等教育项目制与国家高等教育治理意蕴为例,为了促成两者间的理论关联,我们可尝试与财政社会学理论勾连起来,从而构造一个高等教育项目制内涵的跨学科语境,使其由一种财政制度安排过渡至超越财政学内涵的制度存在与内涵发展样态,并以此为前提讨论其对高等教育整体的影响。在这里带给我们的意外收获是:对于某项高等教育制度的关注,我们可以从其内涵溢出的角度出发,观察其内涵演变进程及其发生机制。溢出原初内涵既说明诸多行动者(国家、大学)对制度的建构作用,又传达出制度对大学影响的多个层面,制度的这种实践效果与货币的内涵所具备的溢出效应如出一辙。

  第三,对国家等主体的具象化诠释。作为概念的国家与大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中西方之间始终存在根本性差别,尤其是当我们追溯国家与大学的组织起源及其结构时更会发现其中的本质性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提示着我们在理论上不能将本土的国家与大学作结构化理解而等同于西方的国家与大学,而须在对结构的解构中赋予国家、大学更为本土性的内涵。不同于结构范式对价值论国家主义中国家内涵的强调,制度范式中国家的内涵早已超越其静态的原初内涵而具备一种“方法论国家主义”[12]中的动态内涵。在方法论国家主义视域中,国家不再被当作一个高高在上的存在物,而是一个实实在在地通过各种制度、技术、手段、方式等行动的行动者,重在对治理术、治理策略的强调。现代国家越来越习惯于使用各种“治理术”(治理工具)加强对社会各领域的治理,这是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伴随着甚至借助于一系列的“小工具”——目录、图标、(论文)表格、报告、问卷、卷宗等。这些东西构成了现代化、世俗化和官僚制的文书,而现代学术体制的权力,很大一部分也是由这些琐碎的东西构成。福柯写道:“表格的构建,是18世纪科学、政治、经济技术的重要问题之一……到18世纪,表格立即成为一种权力的技术和获取知识的过程。”[13]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将国家作为一个宏大主体的静态形象的理论思维被抛弃,而是将国家看作为一种实践的动态结果与制度规则集合。这意味着国家不仅仅是观念意义上作为一种主权实体的存在,更是在实践层面上一套松散而又精细的权力行动策略。对于国家的理解范式可以实现一个根本性转换,也就是说,从国家的实体性质到国家所采用的各种微观策略性权力的存在,国家对于社会、大学的支配就是由这些微观权力技术所构造的一种“总体效果”。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家的“策略性权力”存在就是福柯“权力之眼”的无所不在[14]。在米格代尔眼中,国家在实践中是“碎片化”的组成,“国家处于社会中”[15]。这种具象化的好处不仅仅是赋予国家等主体一个动态的内涵,建立起国家这一概念在研究中所具备的分析功能,更是在动态内涵的把握与对国家行动的分析中构建本土化的国家内涵与内容。

  第四,理论议题的拓展。将制度引入进结构分析中,类似于“过程—事件”的方法论旨趣,旨在通过某一事件或过程去窥探整个社会结构。这种研究范式的转向所要传达的是通过在某一项制度(包括其历史变迁与现实运作)、不同制度及其实践表现形态中去观察国家、大学等不同主体之间是如何互动的进而映射出的高等教育治理机制是什么。比如回顾一项制度的变迁史,我们了解的不仅仅是制度产生、发展、消退等变迁进程,更可以发现在制度所构造的场域中国家与大学等各主体之间是如何相遇、彼此间关系又是如何及其高等教育治理意涵,以及在实践中一项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相互渗透与合谋对国家高等教育治理机制的影响。例如:单位制下的政府大学关系与项目制下政府大学关系至少在形式上有重大差别;不同制度时期展现着政府对大学的不同态度、权力实践策略等,影响着高等教育场域中相关资本的重组与规则的重构。

  对“国家与社会”范式、治理理论的化约式借用,易割弃高等教育治理中本土性命题,有必要实现从关注治理结构到关注治理制度的转向,从高等教育治理的主体结构关系转向高等教育治理的制度及制度实践中所映射出的主体关系。而我们在此也并不是要摒弃对结构化的“国家—大学”关系等高等教育治理命题的讨论,而是力图在其中寻找中介桥梁,通过某项制度为理解“国家—大学”关系、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等提供全新的理论视角。通过对治理制度的分析,获取高等教育治理的机制性解释空间。也就是说,对于高等教育治理这个主题,其问题意识不仅仅只包含国家与大学等主体间权力不对等式的结构性问题,更包括治理的机制性问题,由此使研究从抽象化走向具象化。

  在社会学等学科研究中,对“国家—社会”关系的讨论,也构造了一种以制度为中心的分析范式。例如,杜丽红在对近二三十年来近代中国“国家一社会”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为突破已有研究,可引入“社会中的国家”研究路径,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各种具体联系的过程及其本质进行描述,特别是通过具体地、历史地分析一些特定的联结和转化来澄清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借鉴新制度主义研究,以制度重构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将国家和社会都视作不同结构和不同目的的组织,它们以制度为中介展开形式多样的互动[16]。事实上,在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等的探讨,都已将具体的治理制度机制作为分析对象,而不再局限于宏观结构的分析。恰如社会学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作为社会治理、国家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一样,他们的研究在当前都会在“过程—事件”中呈现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如贫困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如同李友梅在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指出的:对“抽象国家”观念进行解构,充分重视不同条线和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在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中的制度执行逻辑以及这些政府部门所面临的风险规避问题和激励设置问题等,进而不断超越“国家与社会”理论和“治理理论”等西方理论范式[17]。无论是米格代尔的“社会中的国家”[18],还是侯利文的“国家中的社会”[19],都启发我们在中观与微观的层面上、在制度实践中、在主体关系与过程事件的融合中,赋予国家大学关系研究、高等教育宏观治理研究具象化、日常化的转向,并在这种具象化、日常化的研究中发现具体的问题。

  这种范式的转换在社会学中体现为“过程—事件”与“制度—生活”的范式,在政治学中则是“社会中的国家”(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的范式。在制度规则中,我们塑造了政府与大学内涵的双重维度,其中更为重要的是赋予了他们一个动态的内涵构造,从实体组织转换为动态构成。高等教育治理中国家与大学的关系也是一种在制度场景中所孕育的“实践关系”,它并非强调国家与大学间的强弱之别,而是彼此间相互作用、相互构成,凸显国家与大学关系的具象化。因此,在国家与大学之间加入制度这一元素,为先在的宏观抽象的想象注入了具象的实践维度,在具体制度中加入了中国本土元素,从而为高等教育治理变革奠定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前奏。

  整体而言,通过对制度中主体互动的过程来探究制度及相关宏观层次的问题属于一种“微观社会学”的研究进路。这样一种进路有利于我们观察出大部分社会事实,发现“整个社会大厦”[20]。我们需要在国家(政府)与大学这两个结构主体之间搭建一个桥梁——制度,以制度重审政府与大学关系等高等教育治理中的系列命题。一方面,在高等教育制度及其变迁、运作过程中窥探高等教育治理的诸项议题;另一方面,在高等教育治理的诸项议题中发现高等教育制度所具备的跨学科意涵。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探知,是国家、大学以及大学教师等行动者的行动逻辑无意识地推动着高等教育制度的变迁与发展,从而塑造着制度的存在形态与“溢出其原初内涵”的内涵发展样态。行动者在具体制度中的微观互动及相关的“过程—事件”中都促成了宏观上的制度变迁。因而,我们需要了解国家、大学、大学教师等行动者是如何参与到制度变迁及其内涵溢出效应中的,进而把大学、大学教师等微观行动者纳入分析的中心,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以及如何破解的路径。

  本文强调从结构到制度的转向不在于完全忽视结构,而是希望通过对制度的关注,在具体的制度中发现问题并有序变革制度进而消解结构中的阻碍力量,因而结构在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制度范式中依然有效。李立国指出,在大学治理主体的结构关系由二元对立走向多元化并被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以行政与学术二分法的应然研究范式的意义与价值并不大,而必须走向一种由治理规则与治理实践组成的实然研究范式,洞察高校治理的基本机制与逻辑,并推动相关制度的改革[21]。

  进行理论范式的转换,或许可从其中发现不同的问题意识以及更具本土化的理论空间与制度变革空间,找寻制度变迁的逻辑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治理的总体特征。这也是突破本质主义国家大学权力观的一种尝试,有利于揭露出被本质主义权力观所掩盖的国家与大学之间更为真切的互动。超越“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结构主义分析范式,为高等教育治理提供了一种“微观”线索与解释框架。若从原有规范性视角出发,很难窥探出国家治理高等教育的机制变迁、逻辑演变与变革趋向。因而,在现有研究范式边际效应递减、社会科学研究的启发、本土化研究等问题推动与诉求下,高等教育治理研究范式的转换既必要又可能。在此范式转换前提下,对高等教育治理制度的分析便具有了新的学术视野,可作为未来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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