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马克思主义列表 >马克思主义详情

【文萃】契约论批判: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作者:《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8-31
收藏 纠错

  费尔巴哈之所以在社会历史领域是“唯心主义”的,就在于他将“抽象的人”视为社会历史的主体。马克思的历史观是“唯物主义”的,因为社会主体是“社会的人类”或“现实的个人”。马克思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第一步是他“颠倒”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论断。马克思一方面通过批判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来确立市民社会在社会历史分析中的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通过批判市民社会找到了“现实的个人”。然而,无论是黑格尔批判契约国家论,还是马克思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析,都离不开“契约论”这一“中介”。黑格尔对契约国家论进行了批判,但他的批判是不彻底的甚至是错误的;马克思在分析黑格尔批判的基础上,对契约论及其构成要素进行了全面、彻底的反思。马克思正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对“契约论”解读、反思和批判走向了历史唯物主义。

  黑格尔对契约论的继承和反驳

  黑格尔的国家论与契约国家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尽管他对契约国家论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但他“既大大地强化了也大大地削弱了”它。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它们都强调人的自由,并将个体自由视为一种即使不是首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但黑格尔的国家论常常被误解为极权主义国家的,因为在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国家维护的价值取向上与契约国家论存在巨大差异。从国家合法性维度来看,黑格尔尽管对契约国家论提出了批评,但这种批评并非否定国家本身,而是否定它的基础——契约。一方面,他通过区分霍布斯、卢梭和康德等的契约论与他的契约论来否定前者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他通过其有机国家论来否定契约国家论。

  黑格尔对契约国家论的批驳,首先应该从意志论的维度考察。但鉴于《法哲学原理》结构的系统性,就应该在其整个(客观精神)的理论结构内分析他对契约国家论的批判。黑格尔只是反对滥用契约理论,而不是完全反对契约。对于契约在市民社会领域内的应用,黑格尔不但支持而且认为是必要的,不过他坚决反对用契约来解释婚姻和国家。黑格尔拒绝对契约进行单一化理解,同时试图揭示出契约在“财产、个体性和社会关系的多维度理解”。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包含两个基本原则,即“特殊性原则”和形式的“普遍性原则”。在市民社会,每个成员即“市民”都要满足自己的需要,他本身就是目的,必须拥有这种“特殊性”,因为只有在这种特殊性中人的“主观自由”才能发展起来。不过,人毕竟是生物性存在,仍受到“自然必然性”的支配,有维持生命和生计多种需要。但是,近代市民社会已经发展为一个分工发达的体系,其中个体的多种需要不可能完全自我满足,因此必须参与到交换之中。这种交换需要“契约”保障市民需要的满足。但是,市民本身是“自然必然性和任性的混合体”,只有基于“任性”的契约才保证了人的“特殊性”需要,实践了“特殊性原则”,“抽象法”阶段的抽象“人”才经由“主体”(道德阶段)和“家庭成员”发展至一个真正的“具体的观念”或者说具体的“人”。其中,“任性”是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它的体现形式就是“契约”,契约就是“从任性出发”的。既然体现个体“任性”的契约是市民社会环节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那么它就不可能再成为“国家”的辩护理由。一方面,契约的“任性”属性与国家的“理性”属性是不相符的;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必须升华为国家的具体普遍性,作为市民社会阶段重要但需要“扬弃”的原则和内容不能全部保留到“国家”阶段。它只属于市民社会,因而只能成为向国家发展的一个环节。这是由黑格尔的逻辑结构决定的。

  马克思对“契约论”的彻底批判

  黑格尔对契约论采取一种“半截子的”辩证态度,导致了他不可能彻底批判契约论。一方面,他对契约在市民社会中的作用高度认同,导致其不能真正解决市民社会的内在问题,尤其是其中的贫困和贱民问题,因此不得不将这些问题留给国家解决。另一方面,他对用基于市民社会的契约来论证国家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试图用有机国家论来取而代之。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辩证态度是完全的和彻底的。一方面,他把唯物史观的起点定位为市民社会,认为和“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另一方面,马克思通过批判契约论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深刻剖析。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辩证态度使得他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在逻辑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他的唯物史观确定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本体论前提,即通过申明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来批判均以“意志”为基础的传统契约论,同时克服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理论的不足,主张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利益”才是社会历史的基础;二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并非传统契约论中市民社会的主体即原子化的个人或黑格尔的具体的“人”,而是“社会化的人类”或“现实的个人”,这才是社会历史理论的真正出发点,马克思正是在此基础上构建自己的历史理论即唯物史观的。

  在社会本体论层面,马克思既批判了传统契约论的意志论,也批判了黑格尔意志论基础上的“有机国家论”。对于传统契约论,市民社会中的契约行为完全是在“个人意愿”基础上缔结的,不过,马克思认为这只是“法学家们”的“错觉”。对于契约论国家,马克思认为,它实际上并不存在,即使它在理论上存在,它的作用也是为了保障资产阶级的权力“要求”,排斥人民的“任何要求”。马克思对黑格尔意志论的批判主要是“有机国家论”。在对“有机国家论”论证的两个路径中,“结构性论证”与黑格尔的逻辑学联系在一起,而他的逻辑学就是“绝对精神”的展开,即“意志”是其整个理论的基础。相对于黑格尔,马克思向市民社会“下降”的过程就是对黑格尔国家论的结构性论证的反驳过程,因为黑格尔论证的本质就是以“绝对精神”的逻辑展开为依托的。批判黑格尔逻辑学,表面上是马克思反驳他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本质上是对黑格尔意志论的彻底否定,更是对所有意志论以及依附其上的理论的否定。

  马克思和黑格尔对社会主体的认识存在着明显区别。尽管黑格尔已经认识到“人有居住和穿衣的需要”,但他一方面认为人的需要因为分工而变成“相对的目的和抽象的需要”,另一方面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人“从需要的观点说”不过是“具体的观念”。马克思不同,他一方面认为,只要“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或“没有达到独立”,国家就不会发展起来,另一方面认为国家是从代表着商业和地产的“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换言之,“市民社会的成员”不是单纯的“意志”或“观念”的主体,而是一种真正经验的“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因此,马克思只有确定了“现实的个人”即“社会的人类”,确定了人的本质取决于其社会属性,历史唯物主义才完全确定了科学基础。因为如果没有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现实个体,没有他为了满足“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的生产活动,那么就不存在任何真正的社会历史活动,更无从谈起理论层面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通过对契约论的双重批判,马克思确立了唯物史观,并将这种批判贯穿整个理论生涯。要想科学解释社会历史的发展,就必须扬弃契约论,在唯物主义基石上,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历史理论——历史唯物主义。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阮益嫘/摘)

×
错误反馈
请支付
×
提示:您即将购买的内容资源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下载!

当前账户可用余额

余额不足,请先充值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请选择感兴趣的分类
选好了,开始浏览
×
推荐购买
×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返回登录

×
账号登录 一键登录

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手机找回 邮箱找回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