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在此背景下,城乡融合发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要求,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变革、社会转型,将引起社会结构、社会心态等发生深刻变化,也会引发新矛盾新纠纷。如何有效化解这些新矛盾新纠纷,实现城乡良性互动互促、共同繁荣发展?这需要我们提前研判、主动应对和积极作为。作为重要的治理方式,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产生,减少诉讼案件发生,从而实现调解优先、诉讼断后,定分止争、事了人和。故此,诉源治理是化解城乡融合发展中新矛盾新纠纷的有效载体,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人本化、精细化和现代化的时代诉求。
诉源治理的价值意蕴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城乡关系和城乡融合发展事关社会的协调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国家的总体发展。所谓城乡融合发展,是为了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通过推动城乡要素优化配置、良性互动,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从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开展诉源治理,有效化解新矛盾新纠纷,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社会意义。
第一,有利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政通人和与城乡有序融合。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将生成一些新矛盾新纠纷,例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矛盾纠纷,这些新矛盾纠纷具有新特点新特质,在内容上,具有民生维权性;在空间上,具有基层源头性;在主体上,具有群体广泛性;在类型上,具有多样复杂性;在影响上,具有敏感衍生性。鉴于此,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开展诉源治理,要认清新矛盾新纠纷的特点特质,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使矛盾纠纷上交上移,引发政令不畅、政策失灵、社会动荡。
第二,有利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实现实质化解与城乡有效融合。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开展诉源治理,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将党组织、行政、司法、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纳入共同体之中,形成党建引领、多元联动、协商合作的诉源治理机制。在共同体开展诉源治理过程中,既要注重源头预防,提前研判矛盾纠纷生成可能、演变趋势,做到防患于未然;也要注重源头化解,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前端、化解于源头,做到实质性化解;更要注重衍生案件化解,对于那些可能发生的衍生案件,要提前预判、关口把控、实质化解。
第三,有利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达成事了人和与城乡有机融合。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开展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注重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此,在诉源治理过程中,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各类调解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多元联动调解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原则导向,避免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出现“诉讼井喷”现象,导致诉讼不断、人际冷漠、社会分裂。
诉源治理的优化路径
城乡融合发展是一种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开展诉源治理,将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和问题。例如,如何正确处理资本运作与权利保护、维稳与维权、秩序与活力等重要关系?如何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群众主体、社会协同等的积极作用?如何综合运用教育疏导、政策调控、制度规范等有效方法?由此,树立科学的治理理念,构建源头防控、实质化解、调解优先、诉讼断后、事了人和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制机制,进而优化诉源治理,有助于推动城乡要素良性流动、协调互促,实现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
一要树立科学的治理理念。在城乡融合发展中优化诉源治理,要树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治理理念,推动维稳思维向底线思维转变、被动受理解纷向源头防范化解转变、维稳式管控向精细化治理转变,从而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实现城乡有序融合;要树立“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的治理理念,顺应城乡融合发展中社会治理态势转变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把社会治理重心聚焦基层,把社会资源下沉基层,充分发挥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的积极作用,及时解决基层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有效融合;要树立“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的治理理念,认清城乡融合发展中新矛盾新纠纷的特点特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人本化、精细化和现代化,促使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与防患于未然有机统一,实现城乡有机融合。
二要建立联动的治理体制。诉源治理体制,是人们基于一定的治理理念,对有关诉源治理主体的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的制度安排,它直接影响诉源治理的机制设计运行、治理效能优化提升。因而,在城乡融合发展中优化诉源治理,要建立联动的多元治理体制,逐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诉源治理体制。在这个新型体制中,相关社会治理主体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同联动,其中,党组织可以发挥党建引领、组织动员的核心作用,政府可以发挥政策调控、统筹协调的主导作用,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发挥专业优势、积极配合的协同作用,社会公众可以发挥首创精神、群策群力的主体作用。建立联动的诉源治理体制,将有助于整合治理资源、治理功能与治理效力,为优化诉源治理提供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保障。
三要构建高效的治理机制。在城乡融合发展中优化诉源治理,为了更好践行科学的治理理念,把体制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还要构建高效的诉源治理机制。为此,要构建高效畅通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让群众有“诉苦”“评理”“申诉”的地方,不断满足群众新诉求新期待,促使群众养成理性平和、包容友善的社会心态;要构建科学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通过综合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人大代表、数字化应用场景等,对矛盾纠纷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收集、准确预测,做到心中有数、有备无患;要构建一站式的多元解纷机制,实现专群结合、源头预防、多元化解、一网通调、事了人和;要构建有效的权益救济救助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安抚救助群众,有效预防衍生案件发生。
(作者系湖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