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规突发事件与我国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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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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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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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规突发事件与我国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之创新[1]

本文所说的非常规突发事件,是指前兆不充分,具有明显的复杂性特征和潜在的次生衍生危害,破坏性严重,采用常规管理方式难以克服的突发事件。在静态上,其表现出难预测性(发生原因)、不确定性(演变过程)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后果)等特征(或这些特征的集合);在动态上,其表现为超过应对主体的风险认知能力和常规手段下的可控程度,从而需要使用非常规的管理方式予以应对。[2]而行政应急管理体制是行政主体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与职能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应急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总称。[3]如果将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体现出较为浓烈的行政学意味——的称谓转化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上的条文,主要是该法第4条规定,即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本文研究非常规突发事件与我国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之创新就是要通过完善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法律制度来达到科学、高效和合法地应对非常规突发事件之目的。鉴于非常规突发事件类型较多,且不同国家或地区偶然也会发生,如果笼统地阐述非常规突发事件与我国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之创新难免陷入泛泛而谈之境地。因此,本文将以某一非常规突发事件为例加以分析。又鉴于非常规突发事件的爆发通常会引发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的各种情绪性的反应,因而在发生当时,甚至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往往无法带着冷静的头脑去审视其对现行法律制度之冲击或影响。因此,本文以2008年南方罕见大雪灾作为具体研究对象。

一 反思应对大雪灾之行政应急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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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建刚.非常规突发事件与我国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之创新3660636[C]//陈里.论社会管理创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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