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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科评估制度的演变

作者:《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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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包水梅,女,甘肃武威人,兰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甘肃 兰州 730000

  内容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学科评估制度经历了试点探索、正式确立、全面发展以及中国特色学科评估制度体系的构建四个阶段。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由行政力量主导,受工具理性驱使,以强制性变迁模式为主,遵循路径依赖下的渐进性变迁。这一变迁机制对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未来的变革与发展,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改革的深化,应当健全学科评估制度改革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疏通学科评估制度变迁行为主体间的互动渠道、适时采用重点突破的制度变革方式以及加强对学科评估制度改革本身的研究和反思。

  关 键 词:学科评估 制度变迁理论 行政力量 工具理性 路径依赖

  标题注释: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质量保障机制建设研究”(18JJD880005)。

  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可追溯至1986年原国家教委开展的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在30余年的发展中,学科评估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随着“双一流”建设战略的提出,学科建设成为一流大学建设的主要抓手,如何通过学科评估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过去的相关政策及其变革将持续影响后续政策的走向,因此,准确认识30多年来我国学科评估的演变历史与机制,有助于“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探讨未来如何更有效地推进学科评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分析工具之一,其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从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动力、模式、路径等方面剖析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揭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不足,并预示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由成文的、权力机构保证实施的正式制度和不成文的包括人们互动交往过程中的惯例、文化等非正式约束共同组成。”[1]我国学科评估本质上是一种教育制度安排,既包括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例准则等正式制度,也涉及与评估有关的思想、文化等非正式制度。鉴于此,制度变迁理论可为我们探讨学科评估制度演变机制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分析视角。

  一、我国学科评估的制度变迁过程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创立、变更以及随时间的变化而被打破的过程”。[2]根据学科评估的规范化、制度化过程,我国学科评估制度30多年的变迁可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1985-1990年:学科评估的试点探索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高等学校评估开始正式列入政府的工作议程,其中明确指出要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并首次提出要择优扶植一批重点学科。[3]1987年8月12日,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87]正式启动实施国家重点学科评选,这是学科评估在我国的最初试点和探索。重点学科采取学校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同行专家评选、国家教委审核批准的办法择优确定。[4]重点学科评选以客观评价为主:一级指标中教学科研的水平与成果、学科发展的队伍与条件都是可量化的指标,学科发展方向倾向于主观评价,但所占系数较低(权数为0.15)。根据上述评选办法和指标,首轮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共评选出416个重点学科点,涉及108所高等学校。[5]

  这一时期,我国学科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学科点的确定、评估和调整工作,由原国家教委统一组织领导,因此主要遵循行政主导逻辑,同时还秉持“遴选优秀,择优支持”的基本理念。另外,作为当时教育主管部门唯一认定的代表所在二级学科、国内顶尖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被当作衡量高校科学研究实力的最关键参数之一,以至于在后来多个大学排行榜中,国家重点学科的多寡都是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二)1990-1998年:学科评估制度的正式确立

  1990年10月,我国第一个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行政法规性专门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规范化发展。[6]该《规定》还首次明确了选优评估以“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为目标。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教育评估工作作为常规性任务被确定下来。[7]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则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政府在教育评估中的重要地位:“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评估制度。”[8]上述一系列文件的颁布,表明行政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获得了合法性基础。紧接着,1994年7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委托北京理工大学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咨询机构”的函》,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事业性机构“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简称“评估所”)在北京理工大学成立。[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原国家教委负责确定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以及对评估结果的认定,“评估所”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行政主导型学科评估在获得上述系列制度和专门的组织机构支持之后,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阶段。1995年9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按一级学科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和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予权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数学、化学、力学、电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五个比较成熟的一级学科进行选优评估工作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审核工作。[10]此次评估由新成立的“评估所”具体实施,评估目的是选择整体水平较高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级学科授权。

  此次评估开始探索学科评估中客观评价和主观(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并首次解决了将一级学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的共性与特性问题,[11]对之后的学科建设产生了很强的导向性。作为行政主导的评估,其目的很明确是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审核提供依据,因此性质上是纯粹的选优评估,秉持“遴选优秀,择优支持”的基本思想,这就促使高校增强了竞争意识,为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的学科建设开始围绕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纷纷强调争取学科授权点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科研项目、科研获奖以及发表论文和专著等。

  (三)1998-2012年:学科评估制度的全面发展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审议通过,其中规定高等学校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行政主导型高等教育评估获得了法律支持。1998年11月2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决定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为“学位中心”),挂靠在清华大学,原“评估所”归并到“学位中心”,“学位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与此同时,世纪之交,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质量问题日益凸显,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各类学科评估全面展开,不同评估政策叠加实施:

  其一是重点学科评选持续跟进。2001-2002年,第二轮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工作正式启动,共选出重点学科964个。[12]这一时期国家重点学科评选的主要目的是对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方向进行引导和示范,使我国高校的学科建设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006-2007年,第三次评选工作展开,共评选出一级学科286个,二级学科677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17个。[13]此次评选强调调整重点学科结构,增设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旨在适应学科交叉与综合的科技发展趋势,寻求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点突破。这一时期,重点学科评估在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方面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各省也开始逐渐推行重点学科评估制度,学科选优评估体系逐步形成。

  其二是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全面展开。2000年底,“学位中心”决定对具有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资格的一级学科进行定期的整体水平评估。伴随着原“评估所”并入“学位中心”,之前由“评估所”具体实施的一级学科选优评估等工作被纳入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2002年4月20日,首轮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工作启动。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是在一级学科选优评估的基础上展开的,在传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不但指标体系设计、数据收集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改进,而且开始重视评价模式的主客观相结合、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学科排名等。2006年、2012年分别展开了第二轮和第三轮的学科评估,每一轮评估也都在不断地进行评估模式、指标体系、结果呈现方式等方面的改革。

  其三是学科合格评估制度正式确立。为完善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机制,2005年4月2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决定自2005年起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定期评估。[14]定期评估仍由“学位中心”具体实施。与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不同,合格评估旨在保证基本质量,重点在人才培养,评估指标体系主要聚焦的是博士生、硕士生培养的基本条件。对于存在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问题,根据严重程度,将责令限期整改或终止其学位授权。

  总之,这一阶段,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步入了全面发展期,选优评估、水平评估、合格评估叠加实施、共同发展,构成了较为全面的学科评估制度体系。其中,行政力量主导学科评估的逻辑没有改变:重点学科评选仍由教育部组织实施;学位点合格评估由行政审批实施;鉴于“学位中心”与教育部之间的隶属关系,由“学位中心”实施的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同样具有“官方”背景。

  (四)2013年至今:中国特色学科评估制度体系的构建

  自2013年起,基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以及“双一流”建设战略实施等基本背景,我国开始积极推动构建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和水平评估协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的学科评估制度体系。

  2013年3月29日,《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发布,这是深化中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统筹学科评估。[15]学科评估作为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受到了广泛的重视。随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于2014年发布《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文件,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实现基准控制,保障基本的办学质量。合格评估仍由“学位中心”具体实施,其中,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要求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6]高等教育发展中开始强调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实现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构架现代大学制度,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2014年10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教育部决定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至此,曾作为我国高校学科建设“指挥棒”的重点学科评选政策画上了句号。

  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提出坚持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加快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在此背景下,突出中国特色和优势,构建中国特色的学科评估体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基本要求。[17]2016年,第四轮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启动,此轮评估结合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与“双一流”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坚持“质量、成效、特色、分类”的评估体系构建导向,指标体系强调把人才培养质量放在首位,把学科内涵建设成效作为重点,强调打造“中国特色、国际影响”的评估品牌(规定代表性论文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中国期刊论文,尤其是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以提高中国期刊影响力,鼓励优秀成果优先在中国期刊发表),强调根据学科特点分类评价,评估结果按“分档”方式呈现,不强调单位间精细分数差异和名次前后。[18]

  二、我国学科评估制度的变迁机制

  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在30多年的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稳定的、趋于固化的变迁机制,这种变迁机制涉及学科评估制度变革的行为主体、根本动力、模式以及基本路径,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远的影响。

  (一)推动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主体:行政力量主导

  诺斯将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划分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初级行动团体”指制度变迁的提出者、创新者、策划者,是对制度变迁起主要推动作用的组织或团体,其使命是探索并提出创新方案,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评估和选择最佳方案。[19]“次级行动团体”指制度变迁的实践者,是在新制度实施过程中支持、引导和帮助初级行动团体实现制度变迁的组织或个人。[20]据此分析,推动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主体如下:

  教育行政部门是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在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中起主要推动作用,是不同阶段各类学科评估制度的供给主体,决定着学科评估改革的方向、形式及原则,管控着学位中心等学科评估机构的设立与运行,甚至决定评估标准的选择、评估程序与方法的制定等。从1987年启动重点学科评选、1995年试点一级学科选优评估到2005年开始的学位点定期合格评估、2014年启动的学位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均由教育行政部门率先颁布政策法令,并由其下属的“评估所”或“学位中心”组织实施。“学位中心”在2002年启动实施一级学科整体评价时指出,其性质是以第三方方式开展的非行政性评估,但实际上“学位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其归属是国家行政机构,受政府委托实施学科评估活动,制定评估规则与评估方案,因此,由“学位中心”负责实施的学科评估还是代表了行政意志。

  专家群体和高校是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革的次级行动团体:(1)专家群体是学科评估制度变革的智囊团。我国历次学科评估新政策的顺利推行,首先往往由部分专家学者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科评估改革方案进行政策阐述或理论注解,比如历次学科评估实施之前或实施过程中均有专家学者发表相关的政策解读文章,从理论上论证其合法性,从而为新政策的顺利执行奠定共识基础。另一方面,一些专家学者为新的学科评估方案提供了技术层面的支持和具体建议。比如第四轮学科评估采取开放性、结构化的调研方法:一是设立科研项目,由相关学者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研究,为第四轮学科评估指标体系改进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数据支持;二是针对学科评估的具体问题,对16个省市200余所高校的近千名领导和专家学者等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研讨医学、艺术等学科的评估指标体系。[21](2)高校是学科评估新政策的实施者。在每一轮学科评估政策发布之后,相关高校都会在政策文件的指导下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部署,依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自评方案、准备评估所需资料和数据等以推动政策的落实。在学科评估结束以后,高校一般还会专题研究本校学科评估结果,分析学校学科建设面临的形势,并对下一步做好应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综上所述,推动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主导下的高等学校和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拥有大量行政资源和权力,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学科评估的变革,是学科评估改革方向的形塑者和初级行动团体。高等学校通过参与和支持学科评估及其改革,以及基于对学科评估的承认程度表现其改革倾向。专家学者通过专业知识对学科评估改革施加影响。但是,各个主体的行动能力不同:教育行政部门在整个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是关键的,从学科评估政策、法律的保障到组织机构的完善都体现出行政力量主导的特征,而来自基层的变革和创新也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行动加以确认。这一特征意味着政府集权控制的逻辑贯穿我国学科评估变迁的始终。

  (二)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工具理性驱使

  诺斯认为:制度均衡能否被打破,取决于制度变迁主体是否能通过变迁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最大化自己的利益。[22]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由行政力量主导,对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学科评估具有教育行政检查、评价和监督三种功能,目的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服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推动学科评估制度的不断变革来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通过评估更清楚地了解不同高校学科的发展态势和国家资源投入的绩效,为绩效导向的资源配置提供依据,以便更加合理地配置教育教学资源。[23]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有独立的利益追求,从重点学科评选开始,评估结果就被广泛地与教育资源配置等联系起来,比如1995年一级学科选优评估明确指出其结果是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第四轮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参评单位和学科数量创历史新高,究其原因,主要也是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评估结果被用来作为政府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正是通过将评估结果与资源挂钩,政府部门对于高校的控制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实现了对学科的控制,不断叠加实施的各项学科评估政策又进一步强化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能。

  上述目的,折射出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受工具理性驱使的本质。工具理性是通过精确计算功利的方法最有效达至目的的理性,是一种以工具崇拜和技术主义为生存目标的价值观。[24]工具理性追求效率、实施技术控制以及崇尚精确计算的核心要义,在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中体现得尤为显著:第一,“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效率导向原则,主导着我国学科评估制度的变迁。从1987年的重点学科评选到1995年的选优评估,都是效率导向下的政策选择,乃至到2016年,在“双一流”建设“以学科为基础、以绩效为杠杆”的要求下,第四轮学科评估仍体现出选优评估的性质。第二,工具理性驱使下的学科评估制度变迁,其改革目标往往根据可预测到的技术性方式和可以带来的现实利益而确定,并据此选择最有效的方式。因此,整个学科评估制度变迁过程中,格外重视评估手段、工具以及具体方法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试图通过评估方法的改进来优化评估。第三,工具理性崇尚严谨精确,因此各类评估强调准确、定量地认识和把握学科建设水平。从重点学科评选开始,我国学科评估的指标体系就以客观评价为主,主观评价为辅;评价方式以量化评价为主,声誉评价为辅;学科评估结果则常被窄化为学科排名并被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作为资源分配的依据而广泛使用。比如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学位中心”一直强调自己的非排名目的,但前三轮纯粹以排名方式公布,第四轮评估结果虽然按“分档”方式呈现,但仍外显出浓重的排名痕迹。

  (三)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模式:强制性变迁

  我国学科评估制度的发展演变,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即“自上而下的、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充当初级行动团体”。[25]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每一项学科评估制度的启动,都是自上而下推动,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高校往往只是既定改革方案的接受者,而参与学科评估改革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为具体的学科评估技术层面的改进建言献策,以及为政府业已形成的改革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和支持,对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宏观方向等影响有限。二是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和教育管理体制变革的形塑和规制,而非高校学科建设自身的改革需求。比如1987年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建设主要是基于国家四化建设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科学技术的需求而确定的。而到了2014年,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教育部决定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重点学科评选制度就此终结。总之,从30年来我国学科评估制度的发展脉络不难发现:学科评估制度变迁更多地表现为对教育体制改革、高校自主权下放、研究生教育深化改革等外部改革趋势的被动回应,而高校内部尚未建立起系统的学科自评制度。不可否认,在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过程中,来自基层的高等院校的自主意识和社会公众的问责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但它们的作用还十分微小。学科评估改革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从未离开过政府相关部门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文件的指导,其始终遵循着“政府主导,高校落实”的方式。总之,我国学科评估制度的变迁模式符合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即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并表现出了“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

  (四)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径:基于路径依赖的渐进性变迁

  诺斯指出:制度的变化是行为主体双方间的合约经过无数次具体的微小变化积累而成的,正是这些微小的变化在整体上构成了制度变迁,因而,绝大多数的制度变迁都是渐进的。[26]渐进性制度变迁主张以既有的制度为基础,强调制度之间的继承性。诺斯进一步将“路径依赖”作为解释社会制度变迁的重要变量:路径依赖即“过去对现在和未来的强大影响”,“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选择步入某一路径,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导致某些制度沿着某种路径长期延存下去”。[27]

  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路径,体现出典型的路径依赖下的渐进性变迁特征:一是行政主导的思维始终没有变,多年来无论是选优评估、水平评估还是合格评估,始终表现出以管理和控制为中心的评估思想。这种自上而下的以管理和控制为中心的初始性制度安排确立于20世纪80年代,却影响了后期长达30多年来的学科评估制度变革与发展。二是学科选优评估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效率取向和资源集中使用的政策取向的路径依赖。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教育资源缺乏而采取高等教育择优重点建设政策,以选优评估为要义的重点学科评选正是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延续。选优评估的理念又进一步影响了后来30多年中学科评估制度的发展。三是不同历史阶段,学科评估制度的演进不是用一种全新的制度推翻或替代前一种制度,前后制度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往往是对以往学科评估政策进行的局部的、小范围的调适。比如2002年启动的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是在1995年选优评估的基础上实施的,而四轮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每一轮之间也是在指标体系、数据搜集手段等方面进行微调。总之,不同历史阶段,学科评估制度的演进不是用一种全新的制度推翻或替代前一种制度,而是试图完善前一种制度,前后制度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和拉锯性。

  (五)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机制的影响:一把“双刃剑”

  如上所述,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在30余年的变革与发展中,形成了特定的变迁机制,这对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未来的变革与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

  1.积极影响

  第一,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能以最短时间和最快速度推进制度变迁,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28]即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是保证学科评估制度改革能够迅速落实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教育体制改革还不深入、高校的主体意识不强时,政府主导的学科评估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效率会更高:学科评估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目的性明确,改革的执行力度大,政府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等方面的优势能确保新的学科评估制度迅速、顺利执行。第二,学科评估制度变迁受工具理性驱使,促进了学科评估的规范化和体系化,评估指标体系不断修正、优化,评估方法和技术愈加规范。第三,基于路径依赖的渐进性制度变迁兼具稳定性与渐变性的特征,通过具体且微小变化的积累来推动学科评估制度变迁,可以把试错的成本分散化,规避了制度的巨大变革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学科评估制度30多年的改革发展相对平稳,新旧制度过渡顺利。

  2.消极影响

  其一,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威性”,推动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以政府为主,致使学科评估制度改革实际成为一种纯粹的行政行为。高校只能被动贯彻落实政府的一系列改革精神,接受学科评估与依据评估结果作出的行政裁决,参与学科评估改革的专家学者则更多的是为政府业已拟定的改革方案进行政策阐述或理论注解,协助解决具体的学科评估指标体系调整等技术层面的问题,对学科评估制度整体的改革方向影响有限。大学和专家群体在学科评估改革决策中的话语权不足,政府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受阻,很难形成学科评估制度创新的激励机制。

  其二,在工具理性主导下,以不断进步的信息技术手段研制出的各种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和结果被异化和泛化,手段成为了目的,改革脱离学科评估制度本身的价值,为改革而改革,不关注学科评估制度内涵建设,忽略了学科评估制度促进学科建设的本真价值。另外,在工具理性驱使下,学科评估往往被窄化为学科排名,政府、高校乃至社会各界都将注意力集中于排行榜,而忽视了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其三,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导致学科评估制度变迁过程中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渠道受阻,会影响改革成效和进程:一方面,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政府无法及时发现学科评估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强制性制度变迁中,高校等对学科评估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目标、任务等均缺乏深入全面的认识,容易导致学科评估制度改革初期高校和社会公众对其认可程度不高,从而阻碍变革进程。

  其四,路径依赖影响下的渐进性变迁路径,导致30多年来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改革始终停留在表层,制度变革主要是对指标体系的调整、数据统计工具的更新等,以评促建的评估理念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涉及评估主体变革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始终未真正建立,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步履维艰。

  三、深化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在长期演变中逐渐形成的上述变迁机制,对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未来的发展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伴随着学科评估制度的价值凸显,目前亟待进一步深化学科评估制度改革,以更有效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质量提升。

  (一)健全学科评估制度改革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

  诺斯认为,国家是产权制度的制定者与直接负责者,因而,国家在制度变迁中所发挥的作用极其重要,但同时也提出,制度变迁主体中不仅仅包括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组织,也包含了个人与团体。制度变迁必然需要个人、团体与政府的共同参与。学科评估制度的利益相关者,比如政府、高校、专家学者、评估中介组织等,他们对学科评估制度改革的支持程度,直接影响着学科评估改革的成效和进程。因此,目前需进一步健全学科评估制度改革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提高高校和专家群体、评估中介组织等在改革决策中的参与深度和广泛度,通过透明的政策论证和协商过程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为学科评估新政策的顺利执行奠定共识基础。比如为高校、专家群体、评估中介组织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实施听证制度等,以提升各利益群体对学科评估制度的认同和支持,并限制学科评估制度改革中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行为的随意性。

  (二)疏通学科评估制度变迁行为主体间的互动渠道

  疏通学科制度变迁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渠道,重视来自基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因素的作用,是解决强制性制度变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的有效方式。对于未来我国学科评估制度的发展而言,一方面,要建立学科制度变迁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即政府、高校、评估中介组织乃至社会团体之间的互动机制,保证各项学科制度改革决策均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沟通后所达成的政策共识,以增加各行为主体对改革的认同感,从而提升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效率。另一方面,要重视高校、社会中介组织等基层力量对学科制度改革做出的贡献,重视推动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学科制度变迁。

  (三)适时采用重点突破的学科评估制度变革方式

  推动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步子稳”和“胆子大”之间的关系,即既要保证学科评估制度发展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也要着力解决学科制度变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重大问题。在遵循渐进性变迁路径的基础上适时采用重点突破的政策变革方式,能够有效消除渐进性变迁对学科评估制度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前,对于我国学科评估制度的发展而言:一方面,学科评估制度变革必须始终遵循以评促建的价值导向,并对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逐步修正与调整,从而保证我国学科评估制度变迁的稳定与连续。另一方面,对于学科评估制度发展中长期存在且已经严重阻碍到制度后续改革的重大问题,应予以重点突破、着力解决。比如,当前第三方评估机制缺失是阻碍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深化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应着力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推动我国多元化教育评价体系建设。另外,当前按照一级学科进行评估,不仅仅变相鼓励高校“摊大饼”,导致学科发展特色和个性不足,而且也扼杀了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创新发展,如何通过学科评估促进高校学科建设形成良性发展机制,这也是未来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加强对学科评估制度改革本身的研究和反思

  学科评估制度改革是一项专业性的实践活动,是涉及面极广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需要通过相关的理论研究和专业探索来提高对学科评估制度及其改革规律性的认识。伴随着我国学科评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过去一直被忽视的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等亟待解决,因此难度会越来越大。在建设中国特色的学科评估制度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需要加强学科评估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在学科评估的相关理念、评估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方面不断探索,从而为学科评估制度发展提供持续原动力。

  参考文献:

  [1][19][20][22][25][26][27]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88、88、99-105、107-109、113、105页.

  [2]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25页.

  [3]《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http://www.moe.gov.cn/jyb_sjzl/moe_177/tnull_2482.html.

  [4]国家教委:《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1987-8-12),[87]教研字023号.

  [5][12][13]《国家重点学科评选项目简介》,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xwyyjsjyxx/zlpj/zdxkps/257697.shtml.

  [6]刘晖、李晶:《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政策变迁研究——基于1985-2016年的政策文本》,《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年第2期.

  [7][8]陈学敏、李文鑫:《论中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制化》,《中国高教研究》2006年第7期.

  [9]初旭新、乔俊飞:《国外研究生教育评估机构对我国的借鉴》,《中国校外教育》2010年第12期.

  [10]王战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价理论与方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66页.

  [11]赵瑜、王战军、周学军:《一级学科选优评估及其分析》,《高等教育研究》1997年第6期.

  [14]《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项目简介》,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xwyyjsjyxx/zlpj/xwddqpg/257699.shtml.

  [15]《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22_zcwj/201307/154118.html.

  [1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1116/c1001-23560979.html.

  [17][18]黄宝印等:《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影响的学科评估体系》,《中国高等教育》2018年第1期.

  [21]王立生等:《我国学科评估的发展历程和改革探究》,《中国高等教育》2016年第21期.

  [23]王小梅等:《以学科评估为契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中国高教研究》2016年第12期.

  [24]郑龙云:《求索与批判——兼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几个范畴》,《学术交流》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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